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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水平,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40元/月·人提高至670元/月·人。
1.城市低保补差标准分别为:一档标准为605元/月﹒人,二档标准为565元/月﹒人,三档标准为495元/月﹒人,四档标准为465元/月﹒人;A类增发182元/月﹒人,B类增发123元/月﹒人。
2.农村低保补差标准分别为:一档标准为530/月﹒人,二档标准为480元/月﹒人,三档标准为380元/月﹒人,四档标准为340元/月﹒人;A类增发分别为159元、144元,B类增发分别为106元、96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155元/月·人(包括每月财政补助资金1035元、基础养老金120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75元/月·人(包括每月财政补助资金705元、基础养老金120元、承包土地收益50元)。
二、调整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新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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