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策与标准
索引号:
11341722MB0W399912/201812-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郎溪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12-04 发布日期: 2018-12-04
索引号:
11341722MB0W399912/201812-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郎溪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12-04
发布日期: 2018-12-04
郎溪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4 14:51 来源: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1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和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县财政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县扶贫部门、县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五条 我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五)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六)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七)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八)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需要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六项举措”建设。

县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县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积极与县扶贫部门会商,根据扶贫规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将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资金计划(指标)通告县扶贫部门。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县财政、扶贫等部门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县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县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县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县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审计、财政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施工进度,项目必须在一个年度内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及时申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已安排到项目的扶贫资金,在一个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得结转。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