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10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从顶层设计开始,自上而下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上述政策文件明确出租汽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就网约车平台公司资质、网约车运输证发放、价格管理形式、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驾驶员的准入条件等事项明确细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细则》共6章30条,主要对《细则》制定的目的和意义做了说明,对网约平台公司、网约车辆及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经营行为和监督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三、《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这里的本市市区指的即是市本级,不包括郎溪、宁国、泾县、绩溪、旌德及广德,市辖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细则》第二十八条:市辖各县(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细则》对网约车的数量和运价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
《细则》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上述规定与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基本一致,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控,一是符合中央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将起决定性作用”的指导精神;二是若对网约车实行数量管控,其管理模式可能会和传统出租车一样,传统出租车存在问题可能会重演;三是目前交通部门还无法通过科学的手段准确测算市场需求量;四是省内各市和全国大多数地方都不管控。
网约车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是比较灵活,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二是由于乘客坐网约车是可以提前预知价格的,对服务和价格可相对自主选择;三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制定价格的主体,而平台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运营,不可能一地一策;四是省内各市和全国大多数地方都由市场调节,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需要哪些条件?
《细则》第五条:在市区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在所在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本市有关监管部门监管平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六、为什么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市区内设立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且网约车在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司应当对乘客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要求“在市区内设立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内容,目的是法人或分支机构能够担负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履行安全责任、处理投诉等具体责任,有利于为今后相关管理部门能够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已明确规定,但从实践来看,有些网络平台公司提供的发票是乘客乘坐网约车所在地以外的发票,这样不仅乘客不便报销,而且还会造成当地的税收流失。因此,《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指的就是本地的出租汽车发票,这样便于乘客报销,增加本地税收。
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司对乘客先行赔付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和应该承担的义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先行赔付,能最大限度保障乘客权益,同时避免因为赔付引发不稳定。
七、按照《细则》规定,网约车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对车辆设置这些条件的理由是什么?
《细则》第十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车型标准不低于市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轴距达到2650mm以上、排量达到1580亳升(自然吸气)或1380亳升(涡轮增压)以上;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不得喷涂有巡游出租汽车相同颜色、标识,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固定车载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公安机关监管平台;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等。
设置条件的理由:
7座及以下的本市车辆,行驶证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且外观不得有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的颜色、标识、专用设施等:一是便于行业管理;二是提高老百姓辨认巡游车还是网约车的能力;三是车体颜色、标识等的区别,便于管控网约车从事巡游车业务;四是防止外地车辆大量涌入,最大可能降低网约车对巡游车的冲击,确保行业稳定;五是省内各市和全国大多数地方也有类似规定。
车辆轴距达到2650mm以上、排量达到1580亳升(自然吸气)或1380亳升(涡轮增压)以上: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网约车车型应高于传统巡游车车型。目前,我市巡游车主流车型为上海大众普桑和本省奇瑞,排量为1.5L和1.6L、1.8L,轴距是2603mm。
初次注册至申请不超过3年:主要考虑车辆的3包都定在3年以内,保障了参与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而网约车进入我市的时间在2年以内,不影响现有网约车,省内各市和全国大多数地方也有类似规定。
安装固定车载装置等,并接入交通、公安平台:目前从事网约营运的车辆,用的都是智能手机下载相关软件接单,《细则》施行后,平台、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对车、人都会按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安装车载固定终端,一是保证人、车与许可的一致,防止人车分离,便于车辆的准确定位,适时掌握车辆动态;二是便于突发、应急事件时的监管及处置,目的是保证驾驶员和乘客双方的安全,便于行业管理。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等是交通部《暂行办法》规定的。
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车辆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管理。办理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为:
(一)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当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公安机关通过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已通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后5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
(四)车辆按规定应退出网约车经营时,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供公安机关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时核验。
九、要成为网约车驾驶员需要什么条件,履行什么手续?为什么这样规定?
《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状况满足运营安全和服务规范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市区居住证;从事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最近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记录。
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是,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前三个条件是交通部《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后三个条件是根据我市情况增加的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一是便于管理部门准确掌握从业人员情况,且本市人员熟悉本市情况,同时也能促进本地人员就业和提高收入,身体状况满足运营安全和服务规范要求,主要是网约车从事客运服务,要保证出租车服务规范的落实,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和运营安全应急的要求;二是年龄要求与《安徽省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现有的60周岁的规定一致;三是最近3年内无被吊销从业资格记录,主要是为了把关从业人员的诚信服务质量,保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若想从事网约车营运,应如何办理?
《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这里所说的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是指满足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条件的巡游车驾驶员无需考试,可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直接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一、网约车能不能巡游?如果巡游,如何处罚?
《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因此,网约车不能巡游。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网约车报废政策和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
《细则》第十三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8年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
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8年的计算方法:新登记车辆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的营运年限可以达到8年;已经登记使用2年的车辆在符合网约车车辆标准的前提下转为网约车经营的,最长营运年限不能超过6年。
十三、网约车能否接入多个平台?
不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以上网约车平台从事经营。
若接入多平台,一是极有可能在已接单营运的行车过程中又接到其他平台的派单,诱发驾驶员受利益驱动发生爽约或甩客行为;二是查收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若发生事故,多平台会造成无法确定哪个平台承担主体责任。
十四、对于网约车的保险和安全技术检验等是如何规定的?
《细则》第十条有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十五、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细则》第二十二条: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或在设有巡游出租车通道的站点停靠,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行,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遵守职业规范,着装整洁,文明行车,文明服务。
十六、乘客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细则》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四)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支付乘车费用;(五)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
十七、《细则》对网约车经营区域是怎样规定的,超过区域营运如何处理?
《细则》规定: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此处的许可的经营区域指的就是市本级,这在解读的第三个问题中已经做出解释,也就是说,平台公司派单的营运范围只能在市本级,若超出此范围,那起点或终点必须有一点在市本级,这和巡游出租车的规定是一样的。
若违反此规定,平台公司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十八、从事网约车营运的人员或车辆没有取得相应的证件,或者平台公司线上提供的车辆、人员与实际提供的不一样,是如何处理的?
《细则》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的规定:(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这条的规定,明确了平台公司的责任,受理了申请,准予营运给予派单的人和车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且线上线下提供的车、人必须一致。若违反了此条规定,平台公司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十九、监督管理涉及哪些部门?如何开展工作?
监管主要涉及交通、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宣等部门,《细则》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二十、文件出台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如何落实?
网约车和巡游车一样,提供的是针对广大公众的客运服务,设定规则、维护秩序、兜住底线、保障安全,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这次改革更加强化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管的作用。从原来的重许可、轻管制,调整到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同时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一是把握好事前准入审核。重点针对平台服务能力、车辆性能和驾驶安全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准入条件,事前审核,把好源头关。二是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将事中事后监督结果及时公布,增加行业监管透明度。三是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监管。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特别是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五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评价系统,将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二十一、《细则》发布后,对已经在营运的网约车如何进行管理?
《细则》发布后,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设置四个月的规范期,规范期内,开展《细则》宣传,对拟从事运营的人员开展登记考核,对车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车辆办理相关证件。
二十二、投诉举报、业务咨询途径:
对于营运中违规行为,乘客可到管理部门直接投诉,也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28。需要业务咨询的,可拨打出租汽车管理所的咨询电话,0563-262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