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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1630/201904-00028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郎溪县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19-04-26
索引号:
003251630/201904-00028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郎溪县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19-04-26
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郎溪县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6 00:00 来源: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7〕22号)和郎溪县政府文件等有关规定,对我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监管,现将预售资金监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售资金监管联网和合作要求

郎溪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全程全额网络化管理,开展郎溪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郎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实现联网及数据信息共享,签订《郎溪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二、监管账户开设和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幢或多幢申请对应一个或多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郎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郎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经开设,各商业银行不得以停止发放开发贷款和购房按揭贷款等理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换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行。

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性质和要求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或项目名称及楼号组成,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须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或项目名称组成。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要求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首付款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后,郎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银行,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银行。各商业银行在发放商品房购房按揭贷款时(含公积金贷款)应当直接发放到该套商品房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开设在本行的,商业银行应核实监管账户,将商品房购房按揭贷款全额汇入该开户行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并将信息传至郎溪县房地产管理局。

五、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和要求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在留存重点监管资金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一般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和支付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资金监管系统提交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后,县房地产管理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自行打印同意拨付证明,并持同意拨付证明到商业银行开户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按照取得预售许可证、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分之一、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合格、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等五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一)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

(二)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分之一后,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50%;

(三)主体结构封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70%;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95%;

(五)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六、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和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郎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解除通知单。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通知单》解除监管账户,与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

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核对和处理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郎溪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约定,负责督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行于每个工作日十时前,将上一个工作日至当前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对账单,并加盖公章传真至郎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对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显示的账户余额与商业银行开户行提供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实际余额不符时,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及时配合郎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查找原因,核实情况,纠正误差。

八、监管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的处理方法

    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划扣的,监管银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6]712号对其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第一时间告知房地产管理局。

九、法律责任

各商业银行未按照宣政办〔2017〕22号文件和县政府文件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或者未按规定将购房按揭贷款汇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并由郎溪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人民银行郎溪县支行、郎溪银监对其违规行为进行通报;造成项目烂尾,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