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202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在原有以配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基础上拓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路径。发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旨在最终实现政府保障基本需求、市场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让住房困难群体实现“居者有其屋”,推动房地产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这既是利民之举,又是发展之计,也是转型之策。
根据2025年2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青岛召开的推进住房保障轮候库建设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按照2025年3月6日省住建厅召开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暨推进保障性住保障轮候库座谈会要求,要求各县(市)区6月底前出台保障性住房相关文件,为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封闭管理和轮候库建设等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为积极稳妥推进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及有关规定,在借鉴其他城市同类政策起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郎溪县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前期该《管理办法》书面征求了各单位的修改意见,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第十三条修改为: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房源后,与开发经营管理单位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合同中需载明房屋性质为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按规定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附记房屋性质为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相关内容。其他单位无修改意见。2025年5月8日《管理办法》经县住建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经与县市场监管局对接,其表示该《管理办法》不妨碍有关行业经营者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接受监督管理,总体上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标准。该《管理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分为总则、房源筹集、保障对象和供应、售后管理、监督管理、附则6部分。
(一)总则。明确保障性住房和开发经营管理单位的内涵,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计划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发改、财政、教体、公积金、公安、民政、司法、人社、自然资源规划、审计、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总则还明确按照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二)房源筹集。一是明确筹集原则,按照“以需定购、以
需定建”的原则,合理确定房源筹集计划,并并纳入轮候库管理;二是明确房源筹集方式,采取收购、盘活、转化存量房、新建等方式筹集;三是明确面积标准,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70-120平方米为主;收购、盘活、转化的存量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四是明确核定配售均价测算方式,收购、盘活、转化存量房产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以住建、发改和自规共同核定配售均价核算;以新建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均价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5%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算,并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价;五是明确空置转化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一定时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统筹使用。
(三)保障对象和供应。一是明确郎溪县域范围内城镇家庭保障对象范围,为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集体土地房屋除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二是明确申购原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申购,申购家庭须确定1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购人。申购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同时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分房的家庭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三是明确配售程序,按照制定配售方案-发布配售公告-购买资格审核-公开选房-签订合同程序进行配售;四是明确购房贷款方式,购房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五是明确维修资金缴纳,参照商品住房实行维修资金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和申购家庭应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是明确产权管理,购房家庭可办理不动产登记,需注明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四)售后管理。一是明确封闭管理,保障性住房房源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得擅自转让、调换;二是明确放弃原则,申购家庭纳入选房范围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纳入选房范围,但因无与其户型面积标准匹配的房源可选导致放弃选房的,不受上述限制。签订认购合同后放弃购房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郎溪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三是明确回购情形、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因工作离郎、该住房抵押权处置等情形,可申请回购,回购时房屋需满足无贷款、无抵押、无拆改等条件。回购价格综合考虑房屋折旧、同期存款利率、房屋持有年限等因素计算。
(五)监督管理。明确申购家庭在申购环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设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六)附则。《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