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65A/202501-00045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交运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公交成本规制及规制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1-24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65A/202501-00045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交运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公交成本规制及规制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1-24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郎政办秘〔2025〕3号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公交成本规制及
规制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郎溪县公交成本规制及规制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25年1月24日
郎溪县公交成本规制及规制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交运营企业的成本核算,建立稳定的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贴机制,激励公交运营企业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运营成本,保持公交行业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郎溪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郎溪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利用公共汽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按照核定的线路、时间、票价等,从事城区、城乡、镇村及旅游线路、省际毗邻公交等公交运营服务的特许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通过明确公交运营企业运营成本支出范围、制定各项运营成本约束标准,指导公交运营企业加强成本控制,客观评价公交运营企业经营状况、运营成本的规则。是县政府对公交运营企业实施补贴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规制补贴是指在现行公交票价体制和公交规模基本稳定的条件下,核实企业运营成本的补贴标准,根据财政的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成本和收入指标等综合因素,确定当年政府补贴额度,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
第四条 公交成本规制及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它相关的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运营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客观反映公交运营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适度激励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运营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四)稳妥推进原则。规制成本应尊重我县公交实际、兼顾市民出行便捷优惠、公交运营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财政承担能力。成本规制体系指标应随着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科学合理规制目标。
第五条 县交运局负责牵头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交成本规制及规制补贴、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制定,负责公交运营企业成本规制、服务质量考核等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公交运营企业成本规制补贴资金的预拨、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制成本运行规则
第六条 公交运营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构成。直接运营成本包括工资薪酬、能耗费、车辆保修费、轮胎消耗费、折旧与摊销、安全生产经费、车辆保险及其他营运费八项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公交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本办法规制成本所使用的基准年度是郎溪公交一体化改革委托运营期间(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本办法内年度单项成本限额等数据,都是依据第三方机构对公交运营企业在委托运营年度(下称“委托年”)成本论证数据得出。
企业因线路优化需增加线路和车辆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增减成本,增减车辆与人员等直接成本需单独核算。
第七条 工资薪酬是指直接从事公交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含奖金和津贴等)、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保费(含服装费)等构成。
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的决定,郎溪城乡一体化改革的车辆配置,至2025年底需投入100辆运营(其中更新25-30辆,由公司购置)。因此:
(一)人车比: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为1.5:1,非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为0.3:1。人数小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值规制,等于或超过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规制。在标准值限内增补员,需报经县交运局同意依法招聘。
(二)工资薪酬标准按公交车驾驶员、非公交车驾驶员两类分别计算,人数由人车比规制。
非公交车驾驶员工资保持各职位委托年人均实际工资水平不变。从严控制行管及辅助人员加班,原则上不出现重要活动,不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须事先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领导班子成员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不得将属于8小时工作制以内的工作,安排加班。
公交车驾驶员工资仍按现工资项目和标准执行,队长补助、加班补助、驻点补助保持原标准不变。原工资中驾驶员的安全、服务、油料考核奖应予保留,公司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按考核结果发放。没有按考核结果发放的,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三)社保、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保持现有水平,国家有调整的据实规制。
第八条 能耗费是指用于公交运营的能源消耗费用,包括油气费、电费(含充电服务费),不包括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客运、货运、非营运车辆的能耗费。现有车型为新能源、油电混合、汽电混合、油车四种。按同比口径计算,能耗费应控制在委托年度的标准以内,更新车辆据实计算,扣除价格因素后可上浮5%。公交运营企业要改革现有能耗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有效的节能降耗措施,努力降低能耗成本。鼓励驾驶员提高电驶占比,鼓励谷段充电。油品采购应通过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车辆保养维修费是指公交运营车辆保养维修发生的支出。按同比口径计算,保养维修费控制在0.34元/公里以内,更新车辆据实计算。扣除价格因素后可上浮5%。公司应制定具体的降低保养维修费的考核办法,大额零配件应进行公开采购。保养维修费的规制单价一年一定。
第十条 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车辆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用,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客运、货运、非营运车辆的轮胎消耗费不得计入。
(一)轮胎费依据公交行业标准轮胎使用寿命约为10万公里,并结合运营车辆行驶里程进行核定(不含其他原因损坏的),测算出轮胎的更换周期年限,每年轮胎更换所需费用原则上据实核算。
(二)轮胎消耗费=某车型轮胎消耗费标准值*行驶里程。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交运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列支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专门用于公交运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5%计提。
第十二条 折旧与摊销是指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费用。
现有车辆等固定资产折旧,按照《郎溪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方案》,需分三年摊销退市补偿款1768万,2024年12月31日前需摊销折旧590万元。2025年和2026年各589万元。
新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按8年计提折旧(以初始入户时间起计)。对县域内指定公交停放区域内需新增充电设施的,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由运营企业建设养护,建设费用纳入运营成本。
其他固定资产(含新增)折旧按照同类型最近年度的折旧办法确定。
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无偿供公交运营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进入规制成本。
公交车辆已达到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计入规制成本,未达到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
第十三条 车辆保险费是指公交运营车辆按照规定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承运人责任险、商业保险支出(须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方式,投标单位不少于3家),按实际缴纳数额计入规制成本。购买范围可按现行车辆范围及险种、标准进行,其中,承运人责任险需足额购买。
第十四条 其他营运费是指公交运营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规定的运营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支出费用,如办公用房租赁费、站场维修维护费、设施设备维护费、信息化网络通信费、保洁费(洗车费)、车证年审费、驾驶员体检费、驾驶员技能培训费、场站租赁费、集成电路卡(IC卡)结算费等,按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场站、办公用房租赁费用,按委托年的标准结合评估结果进入规制成本。
第十五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指公交运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营运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每年不得超过20万(可上浮5%),一年一定;具体含:办公费、业务宣传费、劳动保护费、水电费、网络费、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工会费、咨询费、审计费、公务用车费、物业费、会费、法务诉讼费、党建费、维修费等。其中招待费严格参照《郎溪县党政机关来人接待办法》执行。职工上下班(包括值班)一律不得使用公车(租车)。
(二)财务费用。经县政府同意的融资产生的财务费用,按当年经认可的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六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公交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水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以当年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七条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列入营运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具体包括:
(一)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二)捐赠支出。
(三)公交运营企业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及折旧。
(四)公交运营过程中涉及的一切赔偿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以及其他损失等。
(五)其他与公交服务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第三章 收入指标设定
第十八条 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运营企业按照政府定价实现票款收入以及包车收入(含定制公交)的公交业务收入。
(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公交运营企业的广告收入、租赁收入等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收益。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收入。
(四)财政补助收入,包括油补、新能源补贴、政府运营补贴等,以实际到账为准。
(五)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收入。
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收入据实核定,规制收入总额=Σ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 规制补贴
第十九条 公交成本规制补贴核算公式为:规制补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即公交运营企业公交成本合理值与公交收入合理值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条 县交运局于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成本审核论证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及收入进行论证核定,出具运营成本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交运营企业因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高于规制成本,经审核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县交运局和县财政局研究后,提出调整规制结果的意见,报请县政府确定。
第五章 预拨和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的:“公交一体化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对新运营企业试运营期的亏损采取财政月度预拨、全额补贴(经审核)方式,正式运营期采取成本规制补贴。相关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定期拨付,按年度审核结果清算”。
(一)拨付方式:为保证公交运营企业正常运营,采取按月预拨和年度核算清算。预拨款150万元(正式运营后按调整后的预拨金额执行)在每月底前进行预拨;年度核算于次年4月底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和成本审核报告一次性结清。
(二)拨付审核:县交运局接到公交运营企业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提出资金补贴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拨付。
(三)拨付程序:由县财政局统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县交运局,再由县交运局拨付到公交运营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管控政府财政资金,需对公交运营企业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考核,制定综合考核细则(见附件1)。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公交运营企业进行奖惩;奖励的60%以上应用于奖励一线驾驶人员。
(一)服务质量考核奖励。按核定实际运营里程(不含附加里程)计算,标准为每公里0.05元。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实际运营里程*0.05元/公里*年度综合考核分/100。考核分在80分及以上的,按上述公式计算。考核分在60分及至80分的,没有该项奖励;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取消当年的所有考核奖项。
(二)运营管理考核奖励。按核定的年客运总量计算,标准为每人0.10元。运营管理考核奖励=实际年客运总量*0.10元/人*年度综合考核分/100。考核分在80分及以上的,按上述公式计算。考核分在60分及至80分的,没有该项奖励;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取消当年的所有考核奖项。
(三)安全生产考核奖。全年未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一次性给予公交运营企业20万的奖励。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取消当年的所有考核奖项,并扣减10万元财政补贴。因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赔偿责任不予计入规制成本,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四)节约奖。鼓励企业向管理要效益。在第三方对委托年的成本审核数据基础上,扣除成本增减因素,按同比口径计算,企业通过管理降低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予以降低额的30%奖励。本奖项一年一定。
第二十四条 规范运营。公交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公交运营服务,建立与财政补贴核算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和统计报表制度,确保补贴申报材料报表和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每月向县交运局上报运营报表、月度经营情况报表。建立以运营报表、动态监管运营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运营统计系统平台,具备全面、详实记录每条线路运行车辆、里程、班次等数据功能,完整保存运营报表、动态监管运营数据等第一手统计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对不能按照管理部门要求联网联控动态监管运营数据或未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不能提供详实的验证资料的,不予补贴。新开通和调整线路的走向、站点、发车间隔、班次、车辆数须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擅自调整运行方案的线路里程不得计入补贴里程。
第二十五条 严格监管。县交运局要加强对营运里程、营业收入等公共交通补贴资金基础数据的监管,县财政局要严格公交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和使用督查,县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成本规制补贴绩效评价机制,每年度由县交运局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细化明确的成本规制事项,由县交运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实际商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一点多能、一车多运、一网多用”,大力推进融合发展,积极拓宽公交发展新模式;积极与开发区、园区、大型企业等发展定制公交,按照“谁定制、谁承担”的原则,由定制单位负责资金筹措、兑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郎溪县公交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细则
2.郎溪县公交运营企业运营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3.郎溪县公交运营企业季度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4.郎溪县乘客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1
郎溪县公交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好我县的公交一体化改革,推动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郎溪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方案》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综合考核是对我县公交运营企业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运营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等的综合评价。年度综合考核分为年度运营管理考核和季度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公交运营企业综合奖励和其他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年度综合考核由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县交运局委托有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做好考核工作,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测评报告。
第五条 年度综合考核由县交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员组成。考核组长由县交运局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考核工作。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担任考核组成员的,由其所在部门推荐;社会监督员由考核组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乘客代表等担任。年度综合考核是根据年度运营管理测评情况及四个季度的服务质量测评报告,对照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并通过听、看、查、访等多种渠道,得出总评价。
第六条 考核组设在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收集和审查考核材料并承担具体考核事务等工作。
第七条 公交运营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和业务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并按要求报送。
第八条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建立公交运营企业服务质量档案,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交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准确掌握公交运营企业服务质量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九条 郎溪县公交服务质量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年度运营管理考核和季度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条 公交年度运营管理考核(见附件2)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政策执行、企业管理、运营安全、行业稳定和文明创建等指标,占考核总分的40%。
第十一条 公交季度服务质量考核(见附件3、4)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运营车辆、运营管理、经营管理、社会评价、乘客满意度等内容,占考核总分的60%。
第十二条 公交服务质量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公交年度运营管理考核得分×40%+公交季度服务质量考核平均得分×60%。
第十三条 公交服务质量年度综合考核分为80分(包括80)以上、60(包括60)至80分(不包括80)和60分以下三个等级,分别用A级、B级、C级表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综合考核等级评定为C级:
(一)发生一次责任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主要、全部责任的。
(二)发生一次特大恶性违法违规或服务质量事件的。
(三)损害公交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负面舆情发生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公交季度服务质量考核每季度实行一次,公交季度服务质量考核得分=每季度得分之和×25%。
第十六条 公交季度服务质量考核城乡公交线路覆盖率应达到25%,城乡线路考评车辆不少于该线路车辆总数的20%,镇村线路全覆盖,采取乘坐公交车检查方式时每次乘坐距离不少于10个站点。
第十七条 公交服务质量年度综合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启动,4月20日前结束,并形成年度服务综合考核报告,提交县政府审议并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等级。
第十八条 县交运局应当自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奖项设置与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根据《郎溪县公交成本规制及规制补贴办法》的规定,奖项设置为服务质量考核奖、运营管理考核奖、安全生产考核奖及节约奖。具体奖惩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交客运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是核算成本规制补贴和综合奖励的主要依据。
(一)对综合考核等级为A级的公交运营企业,全额兑现成本规制补贴,按得分情况兑现考核奖。
(二)对综合考核等级为B级的公交运营企业,全额兑现成本规制补贴,取消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考核奖励。
(三)对综合考核等级为C级的公交运营企业,扣减10万元成本规制补贴,取消全部考核奖励,并建议宣城交投汽运总公司更换公交运营企业总经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国家、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交运营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C级。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规套取的补贴,依法追回。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运局、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2 郎溪县公交运营企业运营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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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
考核 |
标准 |
考核评分标准 |
考核 得分 |
政策执行 |
工作任务 |
15分 |
1.按时完成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作的(15分) |
|
票价 |
2分 |
1.执行政府核定的公交票价(1分) |
|
|
企业管理 |
经营管理 |
35分 |
1.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10分) |
|
财务管理 |
10分 |
1. 按照成本规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核算(5分) 2.建立完善的公交票款缴存流程并执行(5分) |
|
|
投诉处理 |
15分 |
1.建立服务投诉台账,台账真实、完整(5分) |
|
|
运营安全 |
安全生产 |
8分 |
1.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5分) |
|
事故指标 |
15分 |
1. 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一票否决。 2.
瞒报、谎报、不按时上报的一票否决。 |
|
|
社会稳定 |
行业 |
特殊 |
1.
不发生停运事件 3.不发生影响较大的负面舆情事件 |
|
文明创建 |
表彰 |
特殊 |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集体每次加4分,个人每次加2分 |
|
考核得分 |
|
|||
考核人员签名 |
|
附件3
郎溪县公交运营企业季度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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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项目 |
标准分值 |
考核评分标准 |
考核得分 |
运营车辆 |
车容车貌 |
5分 |
1.车身外无破损、脱漆现象,车身外部清洁,前后挡风玻璃及边窗玻璃干净明亮(0.8分); |
|
2.车窗玻璃完好(0.6分); |
|
|||
3.所有灯具玻璃罩齐全,使用有效(0.6分); |
|
|||
4.车辆号牌安装牢固,字迹清晰(0.7分); |
|
|||
5.车内、车外广告内容符合创建要求(0.8分); |
|
|||
6.驾驶室、仪表台、门泵座位周边干净,无明显垃圾(0.8分); |
|
|||
7.车内座位、地板、车顶棚、侧板完好、清洁卫生,无明显垃圾(0.7分); |
|
|||
车辆标识 |
2分 |
1.车身外:前后线路牌、公司名称(0.5 分); |
|
|
2.上下车标志、禁烟标志、“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 危险品上车”禁止语(0.5 分); |
|
|||
3.线路走向图、乘车规则、价目表(0.5分); |
|
|||
4.老、弱、病、残、孕专座文字标志(0.5 分); |
|
|||
服务设施 |
10分 |
1.车门关启轻便灵活、有效(1 分); |
|
|
2.地板、座椅、扶手、立杆等完整、牢固(1 分); |
|
|||
3.GPS 终端和自动报站器能正常使用(1分); |
|
|||
4.车内装配监控设备,能够对车辆完全监控(1分); |
|
|||
5.装备驾驶员安全防护栏和一键报警系统(2分); |
|
|||
6.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所有车辆)和安全锤(高等级公交车)(1分); |
|
|||
7.安装 IC 卡刷卡终端设备,开通移动扫描支付方式(1分); |
|
|||
8.公交站亭(站牌)设施完好,卫生干净(2分); |
|
|||
运营管理 |
规范 |
10分 |
1.按照核定的线路运营,因不可抗力需调整线路时,必须提前进行公示(2分); |
|
2.线路日发班准点率达到90%以上,每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4分) |
|
|||
3.班次执行率达98%以上,每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4分); |
|
|||
规范操作 |
10分 |
1.驾驶员着装整齐,持证上岗(1分); |
|
|
2.运营时驾驶员不在车内吸烟、吃零食,不接打电话,不与车内乘客闲谈(1分); |
|
|||
3.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1分); |
|
|||
4.行车中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按照操作规范,保持中速平稳行驶(2分); |
|
|||
5.不超速行驶、违规超车、开赌 |
|
|||
6.行车中礼让斑马线(2分); |
|
|||
运营服务 |
4分 |
1.驾驶员文明用语,耐心解答乘客的咨询(1分); |
|
|
2.主动提醒给老弱病残孕等优待群体让座(2分); |
|
|||
3.行车中及时提醒乘客不要将头或手伸出窗外(1分); |
|
|||
安全 |
28分 |
1.每月召开安全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10分); |
|
|
2.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10分); |
|
|||
3.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台账(4分); |
|
|||
4.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4分); |
|
|||
经营管理 |
日常 |
7分 |
1.按时按质报备各类报表、资料(2分); |
|
2.首末站、停车场内车辆摆放有序,调度站房内外干净整洁,无明显垃圾(2分); |
|
|||
3.公司服务电话畅通,态度友善(1分); |
|
|||
4.建立服务质量考核台账(2分); |
|
|||
社会评分 |
4分 |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不良事件,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 |
|
|
乘客满意度调查 |
20分 |
乘客满意度以80%为基数,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
|
考核得分 |
|
|||
考核人员签字 |
|
|||
注:考核中涉及数据的均保留一位小数点,第二位及其后小数点按四舍五入进位。 |
附件4
郎溪县公交“满意度”测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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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日期: 测评人员: 线路: 车牌号: 上车地点: 下车地点 : 出行目的: |
||||||||||||||||
乘客个人情况 |
性别 |
年龄 |
付款方式 |
|||||||||||||
男 |
女 |
18岁以下 |
18-60 |
61-70 |
70岁以上 |
刷卡 |
现金 |
支付宝 |
微信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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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非常 满意 |
比较 满意 |
满意 |
不 满意 |
非常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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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容车貌(车内服务设施完好、车辆整洁、首末站卫生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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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运准点(首末站准点发车,中间班次等候时间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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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乘坐便捷(公交车逢站必停,无拒载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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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明服务(司乘人员文明礼仪及文明服务,不抽烟、不闲谈、提醒礼让座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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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运营安全(司机按交通规则安全行车,无超速、急刹车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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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车辆设施齐全(扶手、座椅、垃圾桶消防设施、安全锤等设施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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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标识齐全(车内示意图、线路牌齐全准确无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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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告通知(多渠道及时通知公交改线、时间调整、停班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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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息化建设(手机APP查询公交发班时间方便准确,网络及时更新公交动态,语音播报正常,电子站牌信息更新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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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业宣传(公益广告宣传是否到位,公交行业形象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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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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