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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65A/202412-0005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交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面向部门】关于《郎溪县公交成本规制及规制补贴暂行办法》(讨论稿)、《郎溪县公交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2-16 发布日期: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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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65A/202412-0005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交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面向部门】关于《郎溪县公交成本规制及规制补贴暂行办法》(讨论稿)、《郎溪县公交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2-16
发布日期: 2024-12-16
【面向部门】关于《郎溪县公交成本规制及规制补贴暂行办法》(讨论稿)、《郎溪县公交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6 15:11 来源:县交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市监局、郎溪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交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我县城乡交通运输服务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满意度,我局草拟《郎溪县公交成本规制及规制补贴暂行办法》(讨论稿)、《郎溪县公交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细则》(讨论稿),根据工作要求,特征求各单位意见。

 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5年1月 16 日前反馈至郎溪县交通运输局,逾期则视为无意见。

 详见附件《郎溪县公交成本规制及规制补贴暂行办法》(讨论稿)、《郎溪县公交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细则》(讨论稿)

 联系人:喻陶           联系电话:0563-7021537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截止目前,我县已稳妥有序完成城乡公交一体化新运营企业确定等工作,宣城市交投汽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负责县域内除城际公交外的所有公交线路运营与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令第793号)指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对公共交通企业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和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郎溪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方案》中明确:“公交一体化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对新运营企业试运营期的亏损采取财政月度预拨、全额补贴(经审核)的方式,正式运营期采取成本规制补贴”。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保障公交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激发公交企业降本增效的内生动力、规范成本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交企业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参照周边省市及宣城市本级、宣州区的做法,启动了成本规制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1月29日我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了安徽仲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我县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及《郎溪县公交成本规制暂行办法》编制服务项目中标企业。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办法》及《细则》,我局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讨,并书面征求财政、审计、司法、市监等部门以及宣城市交投汽运有限公司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规制成本运行规则、收入指标设定、规制补贴、预拨和考核机制、附则等6章29条。《细则》包括总则、工作机构及职责、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奖项设置与考核结果运用、监督检查、附则等7章25条3个附件。

(一)实施目的

 制定《办法》和《细则》的目的通过明确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支出范围、制定各项运营成本约束标准,指导公交企业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服务效率,通过考核客观测算、审核、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以此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促使企业控制成本,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是成本规制制度是对公交企业成本支出的硬约束,决定财政补贴的总额。结合实际,我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构成,收入由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组成。规制补贴即为规制成本减去规制收入。二是《细则》是对企业的服务、运营、安全、成本节约等公交企业运营发展情况进行的持续、全方位的执行情况评价检查,确保协议的平稳高效运行,也是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肯定与表彰。《细则》主要是规定了公交综合考核内容和具体操作办法。

(三)实施过程

 一是以县政府名义依法依规出台《办法》和《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按照经批准的公交规制成本审核论证报告的结论,进行财政补贴清算,确定下年度预拨运营经费的月度标准。三是组织有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对照《细则》对运营企业进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公示等程序后,兑现相应奖励。四是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企业上年度规制成本的审核论证,作为补贴清算的依据。并在次年10月底前,组织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