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30P/202406-00111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住建局2023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发布日期: | 2024-06-18 |
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30P/202406-00111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住建局2023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发布日期: | 2024-06-18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1 |
公布房地产企业资质许可决定 |
住房保障股(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主动服务类 |
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发 |
住房保障股(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依申请类 |
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依申请类 |
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以下)证书遗失补办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
依申请类 |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以下)证书增加副本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
依申请类 |
6 |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
依申请类 |
7 |
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八章8.6房产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
依申请类 |
8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项。 |
依申请类 |
9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县级核定)遗失补办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依申请类 |
10 |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2.《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依申请类 |
1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查询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依申请类 |
12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布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依申请类 |
13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14 |
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申报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依申请类 |
15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依申请类 |
16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依申请类 |
17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依申请类 |
18 |
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培训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依申请类 |
19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
依申请类 |
20 |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及维修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凭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和身份证明,户籍不在当地的须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向社会出租房屋须持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租赁公有房屋,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座落、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和交纳期限、维修养护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式样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2、《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房管部门及自管房单位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检查、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负责修缮。 |
依申请类 |
21 |
白蚁防治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84号)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22 |
首次购房证明出具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23 |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价格、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规划、园林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
依申请类 |
24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依申请类 |
25 |
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基础信息校核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依申请类 |
26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依申请类 |
27 |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依申请类 |
28 |
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依申请类 |
29 |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依申请类 |
30 |
农村危房改造审核 |
住房保障股(行政审批股) |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试行)》 |
依申请类 |
31 |
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服务 |
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
依申请类 |
32 |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县自来水公司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主动服务类 |
33 |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县自来水公司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
主动服务类 |
34 |
区域内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公告发布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县自来水公司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35 |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 |
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城建档案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办法》 |
主动服务类 |
36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37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38 |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主动服务类 |
39 |
城市雨水管网养护、维修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40 |
城区防汛排涝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主动服务类 |
41 |
城区污水管网管理与养护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42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43 |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依申请类 |
44 |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
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2.《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建质函(2018)2319号)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
依申请类 |
45 |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服务 |
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46 |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
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
主动服务类 |
47 |
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
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
依申请类 |
48 |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投诉处理服务 |
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主动服务类 |
49 |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查询 |
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第六条 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主动服务类 |
50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办理 |
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二、(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
主动服务类 |
51 |
建筑工程预警信息发布 |
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应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
主动服务类 |
52 |
建筑施工安全投诉处理 |
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
主动服务类 |
53 |
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 |
建筑业管理股 |
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树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带动本地区、本部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要按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申报部级示范工程。 |
依申请类 |
54 |
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主动服务类 |
55 |
城市道路绿化养护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56 |
城市绿化养护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主动服务类 |
57 |
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指导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主动服务类 |
58 |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
县市政园林管护中心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主动服务类 |
59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安徽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
依申请类 |
60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申请办理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安徽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
依申请类 |
61 |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审核 |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依申请类 |
62 |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63 |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建立及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 |
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64 |
发放征收补偿费 |
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65 |
补偿决定的公告 |
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66 |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宣传、解释 |
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67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咨询 |
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68 |
征收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布 |
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
主动服务类 |
69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信息公开 |
建筑业管理股 |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主动服务类 |
70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信息公开 |
建筑业管理股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
主动服务类 |
7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 |
建筑业管理股 |
《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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