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我县近几年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政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对我县城市建设和市政设施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县在市政设施管理上也出现了许多需要亟待解决和明确职责的问题。因此制定《郎溪县市政设施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制定该管理办法,可进一步提升我县市政设施管理水平,最大化发挥我县市政设施功能。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加强市政设施管理,有助于维护市政设施,保障居民生活通行;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和移交,明确市政设施的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使城市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该《办法》自2024年4月份开始起步,先后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调查研究,收集资料阶段。4月份,对国家、省和其他城市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对我县目前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找出了需要迫切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是初稿起草阶段。6月份,在认真调研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三是反复修改完善阶段,8月份初稿形成后,县住建局组织召开局党组专题会议,会议原则同意《郎溪县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并讨论完善管理办法。
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10月4日期间在县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2024年9月4日至9月15日,通过政讯通发出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县城市管理局提出修改意见2条,已采纳。
2024年10月,县住建局聘请郎溪县宣一律师事务所针对《郎溪县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提出法律意见,根据审查结果,认为《办法》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2024年11月25日,县政府第四十次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该办法,12月18日,县政府办予以印发。
四、工作目标
完善郎溪县市政设施的运营维稳专业管理和日常管理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规划建设与移交、养护与维修、城市道路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市政设施特许经营权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九部分组成。
(一)总则。共五条,分别规定了出台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部门职责等方面。
(二)规划建设与移交。共七条,市政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其他设施主管部门意见例如供水、供热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道路沿线的管线、线杆、标志牌、园林绿化、交通安全等其他设施应当科学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过程中要执行好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建成设施的移交。
(三)养护与维修。共十条,规定了市政设施管理的方法、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的责任以及市政设施养护责任单位具体的养护标准。
(四)城市道路管理。共八条,对损害城市道路及桥涵的禁止行为做出了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注意事项做了规定;对各类管线、井盖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做了明确。
(五)排水设施管理。共七条,要求准备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单位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对盗毁排水设施、堵塞、占压排水管线等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各种行为做出了禁止规定。
(六)照明设施管理。共三条,明确了维护单位的维护标准及照明设施的维护主体。
(七)市政设施特许经营权管理。共一条,明确的市政设施涉及到特许经营权的维修管理。
(八)法律责任。共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造成损毁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附则。共两条,明确《办法》的实施范围及施行时间。
六、创新举措
本办法完善了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单位的相关职责。
七、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市政设施管理相关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市政设施保护意识。
2、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执法监督,对存在破坏城市市政设施,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查处,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八、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对我县规划区内市政设施进一步提高管养水平,提高城市设施的使用效率。二是对接城市发展规划,确保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
九、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县住建局
解读人:周光辉(县住建局局长)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0563-701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