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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437/202411-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4〕37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08 发布日期: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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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4〕37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08
发布日期: 2024-11-08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4〕37号)
发布时间:2024-11-08 09:43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郎溪县天XXX有限公司,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伍牙山路。法定代表人:周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申请人: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郎溪县建平镇大岩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邹红青,该局局长。

第三人:XX,女,住址:郎溪县姚村镇潘村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对胡XX工伤认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本机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胡XX认定的工伤认定书。

申请人称:XX进入我公司已经52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未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胡XX未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也并非我公司的原因,是其本人原因导致,因此我公司与其只能形成劳务关系,既然是劳务关系则不存在认定工伤的可能。

被申请人称:一、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郎溪认定[2024]02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首先,胡XX于2022年3月到郎溪县天XXX有限公司上班,工种为操作工,虽然胡XX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形。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均予以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时间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6点“工伤认定相关法定要件的理解问题”中:“(1)、‘职工’应当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综上,胡XX入职时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宣城市个人参保查询可知,胡XX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郎溪县天XXX有限公司应存在劳动关系。胡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答复人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胡XX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郎溪认定[2024]02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答复人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5月11日收到胡XX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其提交的材料,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形式要件,便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分别送达给给胡XX和郎溪县天XXX有限公司。同时,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向郎溪县天XXX有限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为了查明有关事实,负责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胡XX进行了调查询问。答复人结合上述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了编号[2024]02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且送达给胡XX和郎溪县天XXX有限公司,并告知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答复人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编号郎溪认定[2024]02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听取意见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第三人均已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胡XX2022年3月入职申请人公司,从事磨床压机操作工工作。2024年3月7日,第三人在正常作业时突发意外,被送往郎溪县人民医院治疗,该意外事故造成胡XX胸椎体骨折及多处挫伤。2024年5月1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当天向申请人下发《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下发《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申请人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询问笔录、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签收等被申请人答复时所附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时限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劳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议的、有偿的经济关系。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法》。尽管在听取意见阶段,申请人提供了与第三人胡XX签订的标题为《劳务合同》的协议而主张双方的劳务关系,但根据第三人的工作性质为磨床压机操作工,以及第三人需要遵守申请人的管理规章,并在完成工作的基础上获得申请人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因此,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超过退休年龄是否能被认定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精神,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时间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第三人XX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收到胡XX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向申请人下发《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依法对第三人进行调查询问,胡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向双方送达,同时告知了救济途径,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2024]02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郎溪认定[2024]0264)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