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滕X,女,住址:安徽省郎溪县郎步街道。
被申请人:郎溪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涛峰路与钟桥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戴胜,该局局长。
第三人:钱xx,男,住址:安徽省郎溪县郎步街道。
第三人:何XX,女,住址:安徽省郎溪县郎川街道。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郎溪县公安局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郎川)行罚决字〔2024〕 469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本机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郎川)行罚决字〔2024〕 469号。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1、2024年1月 27 日 22 时许,在郎溪县郎川街道XXX KTV 三楼,申请人独自去上厕所,经过钱xx身边时,钱xx突然用手用力抓住申请人的肩膀致申请人撞到墙上,并强行拉拽申请人的手走到卫生间门口,并非双方主动拉手前往卫生间,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相关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2、打架的原因并非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申请人出于礼貌,去好友包厢敬酒。敬酒过程中,申请人与钱xx在一起喝酒聊天,后申请人看到何XX有点不高兴并知晓何XX系钱xx女朋友后就主动离开了包厢去上厕所。上完厕所申请人就回到了自己所在的包厢,后申请人从自己包厢出来到前台充值后又去卫生间上厕所,从卫生间上完厕所出来又碰到钱xx和何XX在卫生间门口吵架,钱xx看到申请人后就对申请人破口大骂,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钱xx就动手打申请人,何XX也帮钱xx一起殴打申请人,后钱xx、何XX一起唱歌的朋友对申请人进行群殴,且申请人先后被殴打了数次。特别是申请人全程被殴打多次的情况下逃回包厢躲避,对方仍追至包厢门口对申请人继续殴打,但是处罚决定书中却没有任何记录,申请人是出于自卫被迫还击。3、申请人认为对方处罚过轻,特别其中一人仅罚款 500 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郎溪县公安局郎川派出所并未调取查看案件全部监控视频(尤其是后面数次殴打),对方有一人持话筒砸申请人也只字未提。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调取并仔细查看全程的监控视频。4、申请人被殴打一事,无论是事件起因还是冲突过程,申请人自始至终均没有任何过错,申请人与对方素不相识,申请人作为女性在被多人殴打的情况下进行还击也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可是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双方系互殴,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5、申请人在此次事件中受伤严重,被殴打伤情实际上已经构成“轻伤”,申请人日后还会找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直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申请人在本案中显然构成正当防卫,被申请人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错误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滕X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4年1月27日22时许,在郎溪县郎川街道XXXKTV三楼,何XX因看到男友钱xx拉着滕X的手走到卫生间,遂为此事在卫生间门口过道朝钱xx发火,偰X见状将在场的滕X劝离。当滕X自KTV前台充卡返回包厢再次路过卫生间路口时,看到偰X、钱xx、何XX仍在现场,便上前因此事与何、钱二人发生口角争执。
现场滕X与钱xx、何XX发生互殴。钱、滕二人互相脚踢拳打对方身体,互殴过程中钱xx摔倒在地,滕X骑在钱xx的身上挥拳殴打该钱头部,何XX从滕X身后抓住其头发进行拖拽,滕X继而转身与何XX互相揪扯对方头发,而后滕X一直用手揪住何XX的头发未放;江XX到场后上前试图分离滕X抓住何XX头发的手,滕X用手揪住江XX的头发将其带倒在地致双方倒地,刘XX见状上前为帮助江XX对滕X实施殴打,在现场与滕X发生互相揪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滕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我局对滕X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适当。
本案系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滕X在案发现场对多人实施殴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殴打他人,符合一次殴打多人的情形。滕X在案发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滕X的殴打他人行为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我局对滕X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2024年1月27日22时许,我局郎川派出所接报警称在郎溪县郎川街道XXXKTV三楼,有人闹事。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1月28日立行政案件调查。案发后,民警书面传唤滕X至郎溪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询问,民警在询问调查前依法告知了被调查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我局郎川派出所依法告知了滕X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充分保障了滕X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4年6月18日,我局依法对滕X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
综上,我局对滕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我局郎公(郎川)行罚决字〔2024〕 469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依据。在此,请郎溪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听取意见情况: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表述充分,再次表示对事实与鉴定结论不服。因本案第三人众多,本机关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听取部分主要涉案第三人的意见,未收到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7日22时许,在郎川街道XXXKTV洗手间处,申请人与何XX、钱xx三人之间因产生误会,引发口角之争,因三方当晚都有饮酒,在场偰X言语劝说未果。其后申请人有手指、揪拽钱xx衣领的动作,两人矛盾激化,发生肢体冲突;何XX本着想帮未婚夫钱xx出气加入斗殴,三人斗殴持续。当晚与何XX、钱xx一起在KTV同一包厢的沈x、江XX、刘XX先后在拉架过程中,分别与申请人产生了肢体冲突,其中刘XX有用KTV话筒砸申请人的动作。由于当晚参与打架的几方当事人都有喝酒,情绪激动,周围人劝阻拉架无效,导致此次打架斗殴持续时间较长。
被申请人接到群众报警后,于2024年1月28日立行政案件调查。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对申请人、何XX、钱xx、等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检查笔录,调取了事发当晚XXXKTV洗手间等处若干监控视频。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伤情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被申请人作出《呈请对滕X伤情重新鉴定审批表》;宣城市公安局于2024年4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轻微伤。因涉案人数较多、鉴定时间跨度较长,被申请人作出《呈请延长行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表》。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并查看了完整的视频,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代理律师签收。后因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被申请人答复时所附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治安处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治安处罚的职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首先,因当晚涉案当事人均有饮酒,已无法记忆还原口角冲突细节;另外结合监控录像,钱xx确实牵着申请人的手到KTV卫生间的门口,申请人同时对钱xx有肢体动作,从而引起尾随其后的钱xx未婚妻何XX猜疑与不满,钱xx与何XX发生争吵;申请人自KTV前台充卡返回路过,三人在卫生间门口由于之前误会产生口角争执,申请人本应该在朋友劝说下离开,但在酒精作用下,几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申请人先出手揪拽钱xx衣领,后两人纠缠在一起,随着何XX的加入,三人都有肢体动作。钱xx方后续加入有拉架的,有趁机帮打架的;申请人在整个打架斗殴过程中也误伤过劝架、拉架的人,结合完整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申请人当晚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形式要件。其次,申请人认为钱xx一方处罚过轻不成立。由于本案涉案人数较多,被申请人是根据当晚参与到整个打架斗殴过程中结合各违法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以行为的轻重危害程度来进行处罚的,处罚适当,不存在偏袒。对于其中持话筒砸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人,同样受到了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虽然该行为没有在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部分具体描述,但是在该违法行为人本人的处罚决定书中有具体表述。最后,因打架斗殴各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同时申请人在案发前的六个月内曾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从重处罚,因此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传唤、询问、调取了监控录像、伤情重新鉴定审批、送达、执行等程序,并形成完整办案卷宗,办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郎川)行罚决字〔2024〕 46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