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基层政务公开> 重大建设项目> 批准结果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索引号:
11341700MB1714830K/202411-00009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宣城市金海豚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套红木家具及 10万个红木工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04 发布日期: 2024-11-04
索引号:
11341700MB1714830K/202411-00009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宣城市金海豚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套红木家具及 10万个红木工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04
发布日期: 2024-11-04
关于宣城市金海豚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套红木家具及 10万个红木工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04 14:00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环函〔202495

关于宣城市金海豚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套红木家具及 10万个红木工艺项目环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宣城市金海豚工艺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宣城市金海豚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套红木家具及10万个红木工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悉(以下简称《报告表)。经专家技术审查及我局集体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新发镇,拟投资5500万元,租赁郎溪县鑫园食用菌科贸有限公司厂区内的3#厂房,主要从事红木家具及红木工艺品制造。

二、项目业经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备案2023141号文立项(项目代码2311-341821-04-01-566914)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接管至新发镇污水处理厂

(二)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应符合《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皖环发〔2024〕1号)的要求。强化废气的收集处理和治理设施有效安全运行,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切割下料、压刨、开榫、雕刻及打磨废气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调漆、喷漆、组装、涂木蜡油及晾干废气收集经“除湿器+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

(三)按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减振、消声、隔声降噪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及周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

(四)按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分类收集、贮存,分质处置的原则,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般工业固废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加强运输、贮存、生产等环节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污染事件发生。你公司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预警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物资。

(六)按要求做好分区防渗,规范设置排放和固废(含危废)暂存场所。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八)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郎溪县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日常监管工作。

 

2024 11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新发镇人民政府、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郎溪县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