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0W399912/202405-00116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应急预案】2024年郎溪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5-14 | 发布日期: | 2024-05-14 |
索引号: | 11341722MB0W399912/202405-00116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应急预案】2024年郎溪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5-14 |
发布日期: | 2024-05-14 |
2024年郎溪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2024年宣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在配合完成全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基础上,收集和分析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了解我县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为省级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全年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对所有参与调查核实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和归因分析。
(二)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包括化学性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监测和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具体采样计划详见附件1。县疾控中心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县卫健委,县卫健委应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哨点医院设置
所有承担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各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十字铺茶场医院及宣城和平医院为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
(二)工作要求
1、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县疾控中心根据市级监测方案分配的任务和要求,确定样品采集负责人和采集人员做好所需设备、设施、工作表格等的准备和样品采集、保存、转运等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
2、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生物标本的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和标本(或菌株)报送。县疾控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监测方法
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参见《2024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
食源性疾病监测参见《2024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郎溪县2024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具体工作要求按宣城市2024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中的附件:2024年宣城市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安排表、2024年宣城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等进行。
(四)监测结果报告
遵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监测方案要求报告监测结果。
各哨点医院应在病例就诊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网报病例信息。县疾控中心应每日对哨点医院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上报(各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医疗、疾控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职责分工
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宣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县卫健委负责制定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和抽样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加强组织管理与协调,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通报监测结果。
县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审核监测数据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数据统计分析及撰写本县年度监测总结报告;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对辖区内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对食源性疾病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形成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负责辖区内的食品样品采集和按时上送至市疾控中心等工作。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开展数据统计分析及按季度撰写分析报告等。
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的所有哨点医院全年对疑似与食品有关、符合病例定义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并协助疾控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生物样本采集。
五、经费使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补助、数据收集、样品采集、食品样品分包、督导培训、现场调查、健康教育、质量控制、数据录入整理分析、交通误餐、试剂、办公耗材购置等,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附:1、2024年郎溪县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安排表;
2、2024年郎溪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附1:
2024年郎溪县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安排表
3月份样品安排 |
|||||||||||
序号 |
采样时间 |
采样地点 |
采样食品 |
监测项目 |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
备注 |
|||||
监测点 |
具体地点 |
种类 |
品种 |
份数×平行样 |
类别 |
具体项目 |
|||||
3-1 |
3.19 |
郎溪县 |
超市 |
肉与肉制品 |
鸡肉 |
1×2 |
化学污染物常规 |
阿奇霉素、抗球虫药(地克珠利、托曲珠利、托曲珠利砜、尼卡巴嗪) |
5.15 |
1.采集市售商品,重点以本地生产和食用的为主; 2.采样环节:商店;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品1000g; 4.样品于3月20日前送六安市CDC理化检验室检测。 |
|
3-2 |
3.19 |
郎溪县 |
超市 |
肉与肉制品 |
鸭肉 |
1×2 |
化学污染物专项(省专项) |
喹诺酮类、四环素类、磺胺类、硝基咪唑类 |
5.15 |
1.采集市售产品,重点以本地生产和食用的为主; 2.采样环节:商店;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品1000g; 4.样品于3月20日前送省CDC理化检验室检测。 |
|
3-3 |
3.19 |
郎溪县 |
超市 |
乳与乳制品 |
巴氏杀菌乳 |
1×1 |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嗜热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
5.31 |
1.采集市售商品,包括预包装、简易包装和饮品店现制现售产品; 2.采样环节: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
3-4 |
3.27 |
郎溪县 |
超市 |
烘烤及油炸类类食品 |
蛋糕 |
1×1 |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
5.31 |
1.采集市售商品,采集覆盖常温、冷藏和冷冻保存的蛋糕; 2.采样环节:商店; 3.每份样品采集5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
4月份样品安排 |
|||||||||||
序号
|
采样时间
|
采样地点 |
采样食品 |
监测项目 |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
备注 |
|||||
监测点 |
具体地点 |
种类 |
品种 |
份数×平行样 |
类别 |
具体项目 |
|||||
4-1 |
4.22 |
郎溪县 |
农贸市场 |
蔬菜及其制品 |
芹菜 |
1×4 |
化学污染物常规 |
农药残留 |
6.15 |
1.采集市售商品,重点以本地生产和食用的为主;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 3.采集采集4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品1000g; 4.2份样品用于市疾控中心理化科开展检测,另外2份样品于5月1日前送合肥市疾控中心理化检验室检测。 |
|
4-2 |
4.22 |
郎溪县 |
农贸市场 |
蔬菜及其制品 |
芹菜 |
1×4 |
化学污染物常规 |
农药残留非靶向监测 |
6.15 |
1.采集市售产品,重点以本地生产和食用的为主;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1000g; 4.样品于5月1日前送省疾控中心理化检验室检测。 |
|
4-3 |
4.22 |
郎溪县 |
超市 |
水果及其制品 |
草莓 |
1×4 |
化学污染物常规 |
农药残留 |
6.15 |
1.采集市售商品,重点以本地生产和食用的为主; 2.采样环节:商店; 3.采集4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品1000g; 4.2份样品用于市疾控中心理化科开展检测,另外2份样品于5月1日前送合肥市疾控中心理化检验室检测。 |
|
4-4 |
4.22 |
郎溪县 |
超市 |
蛋及蛋制品 |
鸡蛋 |
1×2 |
化学污染物常规 |
喹诺酮类、四环素类、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抗球虫药 |
7.15 |
1.采集市售商品,重点以本地生产和食用的为主; 2.采样环节:商店;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1000g; 4.市疾控中心理化科开展喹诺酮类、四环素类等指标检测,另需制样于6月1日前送六安市疾控中心理化检验室检测。 |
|
4-5 |
4.22 |
郎溪县 |
农贸市场 |
谷物及其制品 |
馓子 |
1×2 |
化学污染物常规(省常规) |
含铝食品添加剂 |
8.15 |
1.采集市售商品,重点以本地生产和食用的为主;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500g。 |
|
4-6 |
4.22 |
郎溪县 |
超市 |
焙烤食品 |
饼干 |
1×2 |
化学污染物常规 |
含铝食品添加剂 |
8.15 |
1.采集本省或临近省份生产的食品; 2.采样环节:商店;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500g。
|
|
6月份样品安排 |
|||||||||||
序号 |
采样时间 |
采样地点 |
采样食品 |
监测项目 |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
备注 |
|||||
监测点 |
具体地点 |
种类 |
品种 |
份数×平行样 |
类别 |
具体项目 |
|||||
6-1 |
6.24 |
郎溪县 |
超市 |
饮料类 |
乳酸菌饮料 |
1×2 |
化学污染物常规 |
甜味剂、防腐剂 |
8.15 |
1.采集预包装饮料; 2.采样环节:商店; 3.采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采1000g; 4.样品于7月1日前送省疾控中心理化科检测。 |
|
6-2 |
6.26 |
郎溪县 |
农贸市场 |
肉与肉制品 |
预制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 |
1×1 |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仅针对含有米、面的样品)、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8.31 |
1.采集市售商品,包括预包装和散装样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 3.每份样采集5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
6-3 |
6.26 |
郎溪县 |
农贸市场 |
烘烤及油炸类类食品 |
蛋糕 |
1×1 |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沙门氏 |
8.31 |
1.采集市售商品,采集覆盖常温、冷藏和冷冻保存的蛋糕;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 3.每份样品采集5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
6-4 |
6.26 |
郎溪县 |
餐饮店 |
食药物质 |
食药物质 食品 |
1×1 |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
肠杆菌科、霉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克罗诺杆菌属(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
8.31 |
1.采集即食或可生食的以人参、西洋参、山药、山楂、乌梅、百合、阿胶、枣、黑芝麻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为主原料的即食食品; 2.采样环节:餐饮店; 3.每份样采集5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
6-5 |
6.26 |
郎溪县 |
农贸市场 |
即食果蔬制品 |
即食水果制品 |
1×1 |
微生物污染物专项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8.31 |
1.采集市售商品,包括去皮或预切的水果、沙拉等仅含有水果的制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 3.每份样采集10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
7月份样品安排 |
|||||||||||
序号 |
采样时间 |
采样地点 |
采样食品 |
监测项目 |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
备注 |
|||||
监测点 |
具体地点 |
种类 |
品种 |
份数×平行样 |
类别 |
具体项目 |
|||||
7-1 |
7.22 |
郎溪县 |
超市 |
肉及肉制品 |
猪肉 |
1×2 |
化学污染物 常规 |
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 |
9.15 |
1.采集当地产的猪肉、牛肉、羊肉; 2.采样环节:商店;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采1000;4.样品于8月1日前送省疾控理化实验室检测。 |
|
7-2 |
7.22 |
郎溪县 |
超市 |
茶及茶制品 |
茶叶(绿茶) |
1×2 |
化学污染物 常规 |
高氯酸盐 |
12.15 |
1.采集本地产的茶叶样品,且同一品牌同种类型的茶叶不进行重复采样; 2.采样环节:商店;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采500g; 4.样品于8月1日前送省疾控理化实验室检测。 |
|
7-3 |
7.22 |
郎溪县 |
超市 |
肉与肉制品 |
酱鸭 |
1×2 |
化学污染物 专项 |
酸性橙Ⅱ |
10.15 |
1.采集市售商品,采集酱卤肉类和肉灌肠类; 2.采样环节:商店;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采1000g;
|
|
8月份样品安排 |
|||||||||||
序号 |
采样时间 |
采样地点 |
采样食品 |
监测项目 |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
备注 |
|||||
监测点 |
具体地点 |
种类 |
品种 |
份数×平行样 |
类别 |
具体项目 |
|||||
8-1 |
8.26 |
郎溪县
|
超市、农贸市场
|
蔬菜及其制品 |
菜豆、茄子 |
1×2
|
化学污染物 常规 |
多元素分析 |
11.1 |
1.采集本地种植区县的产品,样品需要明确产地; 2.采样环节:商店、农贸市场;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品采集1000g; |
|
8-2 |
8.26 |
郎溪县
|
农贸市场 |
肉及肉制品 |
猪肝 |
1×2 |
化学污染物 常规 |
阿奇霉素、β-受体激动剂 |
11.1 |
1.采集市售熟肉及肝脏,猪、牛、羊的样品比例为1:2:2,熟肉仅限于白煮肉类、酱卤肉类和熏烧烤肉类;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品采集500g;
|
|
8-3 |
8.26 |
郎溪县
|
农贸市场 |
食用菌及其制品 |
香菇 |
1×2 |
化学污染物 常规 |
多元素分析、甲基汞、无机砷 |
10.15 |
1.采集当地常见品种;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品采集500g; |
|
8-4 |
8.28 |
郎溪县
|
超市
|
速冻米面制品 |
生制品 |
1×1
|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
蜡样芽胞杆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
11.30 |
1.采样环节:商店; 2.每份样品采集10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
8-5 |
8.26 |
郎溪县
|
超市 |
肉与肉制品 |
鸭肉 |
1×1 |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弯曲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11.30 |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商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1000g; 4.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
8-6 |
8.26 |
郎溪县
|
农贸市场 |
食用菌 |
鸡腿菇 |
|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唐菖蒲伯克霍尔德氏菌 |
11.30 |
1.采集新鲜蘑菇; 2.采样环节:网店和餐饮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
8-7 |
8.26 |
郎溪县 |
餐饮店 |
即食果蔬制品 |
即食水果制品 |
1×1 |
微生物污染物专项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11.30 |
1.采集市售商品,包括去皮或预切的水果、沙拉等仅含有水果的制品; 2.采样环节:餐饮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
9月份样品安排 |
|||||||||||
序号 |
采样时间 |
采样地点 |
采样食品 |
监测项目 |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
备注 |
|||||
监测点 |
具体地点 |
种类 |
品种 |
份数×平行样 |
类别 |
具体项目 |
|||||
9-1 |
9.9 |
郎溪县 |
农贸市场 |
谷物及其制品 |
玉米粉 |
1×2 |
化学污染物 常规 |
16种真菌毒素 |
11.15 |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 3.采集2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500g; 4.样品于10月1日前送省疾控中心理化检验室检测。 |
|
9-2 |
9.9 |
郎溪县 |
超市 |
蔬菜及其制品 |
茼蒿 |
1×4 |
化学污染物 常规 |
农药残留 |
11.15 |
1.采集市售商品,重点以本地生产和食用的为主; 2.采样环节:商店; 3.采集4份样品(平行样),每份样品1000g; |
|
10月份样品安排 |
|||||||||||
序号
|
采样时间
|
采样地点 |
采样食品 |
监测项目 |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
备注 |
|||||
监测点 |
具体地点 |
种类 |
品种 |
份数×平行样 |
类别 |
具体项目 |
|||||
10-1 |
10.9 |
郎溪县 |
农贸市场 |
肉与肉制品 |
生鸭肉 |
1×1 |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弯曲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11.30 |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1000g; 4.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
10-2 |
10.9 |
郎溪县 |
农贸市场 |
乳与乳制品 |
巴氏杀菌乳 |
1×2 |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嗜热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
11.30 |
1.采集市售商品,包括预包装、简易包装和饮品店现制现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 3.每份样采集10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
10-3 |
10.9 |
郎溪县 |
超市 |
食药物质 |
食药物质食品 |
1×1 |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
肠杆菌科、霉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克罗诺杆菌属(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
11.30 |
1.采集即食或可生食的以人参、西洋参、山药、山楂、乌梅、百合、阿胶、枣、黑芝麻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为主原料的即食食品; 2.采样环节:商店: 3.每份样采集5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
附2:
2024年郎溪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内容与任务
医疗机构全年对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和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郎溪县人民医院每年报病数量不低于350例,郎溪县中医院每年不低于200例;其余哨点医院不低于12例。可疑食品填报率不低于95%。所有医疗机构应做到应报尽报。
(二)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三)监测程序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医疗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
(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①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②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③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在汇总过程中发现监测对象符合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3)县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县卫健委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集性病例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发现跨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向上级疾控中心报告,由上级疾控中心协调相关病例的调查和报告。
(四)定期分析与报告
郎溪县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向郎溪县卫健委和宣城市疾控中心提交分析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技术依据。
(一)监测内容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监测机构
县疾控中心及各医疗机构。
(三)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县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信息与菌株报送
1.县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并同时上传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县疾控中心及时向市疾控中心上送在暴发调查中分离的菌株(包括病例、食品、环境及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等),由市疾控中心对菌株进行复核以及分子分型后送至省疾控中心。菌株的包装、保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3.县疾控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和上报。
4.县疾控中心按时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分析报告并提交县卫健委和市疾控中心。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地区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县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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