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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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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MB0W399912/202410-00015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面向社会】关于对《郎溪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相关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14 发布日期: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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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0W399912/202410-00015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面向社会】关于对《郎溪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相关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14
发布日期: 2024-10-14
【面向社会】关于对《郎溪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相关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4 10:02 来源: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省、市卫健委文件精神,我委起草了《郎溪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相关措施(征求意见稿)》。为确保相关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任何人均可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发送至790576478@qq.com)等形式反馈至郎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政郎溪县胥河路与吉原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0563-7021957 


 附件:郎溪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若干举措(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14日



郎溪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

体系相关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及《宣城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相关措施》(宣卫健人口家庭〔2024〕2 号),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生育潜能释放,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一)完善生育保障。及时足额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对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报销,平产、助娩产、剖宫产分别按照2000元、3000元、4000元定额补贴标准支付,因生育引起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有关政策报销。自2024年8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x98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继续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提高至顺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分娩时有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统筹发挥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住院综合保障功能,做好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救治保障。按照省医保局统一部署,将部分临床必需、技术成熟、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在助产机构开展“孕妇学校”规范化建设,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推进儿童友好医院建设。(责任单位:县卫健委)

(二)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按照省、市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县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户籍至少一方为我县的夫妻双方依法生育并户口登记在我县的第二个子女,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三个子女,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家庭育儿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委)

(三)强化税收支持政策。强化政策宣传,线上线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宣传;紧盯政策落实,不打折扣落实好税收支持生育各项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落实多子女家庭住房优待政策。落实《宣城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相关措施》文件要求,2022年12月3日起,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我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增加10万元。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人的家庭,配租二居室房源,并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家庭人口、代际结构等情况,在公租房调换方面给予照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积金中心)

(五)降低教育成本。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适度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统筹发展城乡公办园和民办普惠园,切实保障适龄幼儿入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十四五期间,全县新建、改扩建幼儿园 9所。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和幼儿园延时服务实现有需求的全覆盖,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落实经费保障,解决家长接送孩子后顾之忧,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六)保障入园、入学。本县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县的家庭,同一对夫妻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政策,依法生育的三孩直接按政策入园,不占用招生计划名额;就读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可根据家庭意愿安排在县域内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逐步试行“长幼随学”政策,努力为多孩家庭解决接送孩子不便的问题,在公办学校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其同校就读、不同学段相对就近入学或转学。(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二、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一)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抓实各项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大型园区提供托育服务,确保全县“十四五”末千人口托位数不低于4.6。(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教体局)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按照600元/生•年标准给予补贴;民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0/生•年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委)

三、抓好就业及休假保障

(一)抓好就业保障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二)抓好权益保障。加强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将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在孕产期、哺乳期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纳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重要评价指标。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依法保障女性职工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定期开展女性职工生育权益保障检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加强《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力度,围绕女职工平等就业、薪酬待遇、生育保护、职业发展等权益实现问题,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性别平等机制。结合“春季要约”行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协调推动女职工维权案件的妥善处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大力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妇联)

(三)抓好休假保障。对全县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用人单位应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检时间给予保障。鼓励用人单位允许适宜远程办公的子女3周岁内的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允许职工合理利用上班时间接送子女上下学。(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健委)

四、做实计生特殊家庭关怀关爱

(一)完善帮扶联系人制度按照《宣城市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要求,通过每周1次定期上门入户或电话视频及远程监测等务实方式,了解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其居家生活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确保在每年的重点节日,以适当方式进行慰问;加强工作责任落实,当特殊家庭成员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或问题时,各镇(街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帮助,切实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卫健委)

(二)完善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根据其实际失能情况(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分别给予200、300、500元/人/月护理补贴,同时对年龄在 65-74 周岁的,全部按轻度失能 200 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年龄在 75-79 周岁的,全部按中度失 300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全部按重度失能500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各年龄段中实际失能护理补贴标准情况高于该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委)

(三)做实计生特殊家庭关怀关爱。建立完善就医绿色通道,全县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设置提示标志,落实优先便利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孤寡独居对象,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卫健委、县民政局、)

五、强化新时代人口工作组织宣传

始终坚持人口工作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纳入县委党校教学计划。组织县融媒体中心开设“新时代文明家庭”专题专栏,运用全媒体传播平台,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和生育支持政策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我县文明家庭、“两香家庭”、“五好家庭”等先进典型事迹,推广好家训好家风,推动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深入人心,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县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突出单位主责主业,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确保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




《郎溪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相关措施(征求意见稿)》文件起草的情况说明


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县卫健委起草了《郎溪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相关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6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2725日,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2024116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202463日,宣城市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宣城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相关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精神,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卫健委会同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借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县《郎溪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相关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相关措施》),以促进我县生育潜能释放,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二、起草过程

一是启动谋划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认真思考谋划,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相关措施》初稿。二是征求意见阶段。91日至930日,县卫健委向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等有关单位多轮沟通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1014日在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起草过程主要内容

《相关措施》主要内容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一是明确了完善生育保障的相关政策,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二是2024年起,全县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户籍至少一方为我县的夫妻双方依法生育并户口登记在我县的第二个子女,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三个子女,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三是强化税收支持政策。四是落实多子女家庭住房优待政策。五是降低教育成本,推进教育均衡发展,适度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统筹发展城乡公办园和民办普惠园。六是保障入园、入学,本县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县的家庭,同一对夫妻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政策,依法生育的三孩直接按政策入园,不占用招生计划名额;就读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可根据家庭意愿安排在县域内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逐步试行“长幼随学”政策,努力为多孩家庭解决接送孩子不便的问题,在公办学校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其同校就读、不同学段相对就近入学或转学。

第二部分是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一是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全县“十四五”末千人口托位数不低于4.6二是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按照600//年标准补贴;对民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0//年标准补贴。

第三部分是抓好就业及休假保障。一是抓好就业保障,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二是抓好权益保障,加强监管执法,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障女性职工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三是抓好休假保障,按规享受产假、育儿假、婚假等法定政策,用人单位应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检时间给予保障,鼓励允许职工合理利用上班时间接送子女上下学等。

第四部分是做实计生特殊家庭关怀关爱。一是完善帮扶联系人制度,确保在每年的重要节日,进行全覆盖慰问。二是完善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辖区内计生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发放老年护理补贴,自2024年起,根据实际失能情况(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分别给予200300500//月护理补贴,同时对年龄在 65-74 周岁的,全部按轻度失能标准200 //月发放护理补贴;年龄在 75-79 周岁的,全部按中度失能标准300//月发放护理补贴;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全部按重度失能标准500//月发放护理补贴。三是做实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建立完善就医绿色通道,全县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落实优先便利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孤寡独居对象,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

第五部分是强化新时代人口工作组织宣传。一是始终坚持人口工作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二是将与生育支持体系建设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纳入县委党校教学计划。三是加强宣传发动。四是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突出单位主责主业,确保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