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2024〕33号
王燕,女,身份证件号码:5125************26,与男方当事人李朝有(公民身份证件号码: 3425************12),于2006年9月30日共同向郎溪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
经郎溪县公安局调查核实,与李朝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王燕系冒名顶替者,并于2024年10月10日向我局出具人像系统比对查询结果, 确认使用王燕(女,身份证号:5125************26,住址:四川省筠连县落木柔镇顺井村六井组156号)身份2006年与李朝有登记结婚的女性,非王燕(女,身份证号:5125************26,住址:四川省筠连县落木柔镇顺井村六井组156号)本人,建议及时予以撤销。
我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郎溪县民政局于2006年9月30日皖宣郎溪结字第010602037号王燕(5125************26)与李朝有(3425************12)的结婚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郎溪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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