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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999T/202409-00056
组配分类: 其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郎溪县2024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9-02 发布日期: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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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999T/202409-00056
组配分类: 其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郎溪县2024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9-02
发布日期: 2024-09-02
郎溪县2024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02 15:07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快推进我县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齐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短板,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 20号)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实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函〔2023〕144号)文件精神,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农民自愿建设、政府适当补助等原则,集中资金和技术,重点抓好集中育秧这个关键,加快提升我县水稻育秧服务能力,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为稳定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提升水稻单产夯实农业机械化技术支撑。同时,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在育秧空闲期可用于油菜、设施蔬菜育苗等其他农业生产,提高大棚使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 、建设时限

    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全面扫尾”的规定,新建和 改扩建时限指2024 年1月至2025年6月。原则上2024年建成并开展集中育秧服务,服务水稻大田面积达到分档标准的 指标(详见附件1)。确因客观原因建设内容2024年完不成,后续建设工作及服务水稻大田面积指标必须在2025 年内完成。

    三、支持对象

    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 、建设内容

    本项目中集中育秧是指: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育秧需求,在一个或者几个点分批分区域相对集中培育秧苗,且育秧服务水稻大田面积不小于200亩。

    对新建和改扩建的给予支持。支持的建设内容如下:

    (一)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 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二)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三)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五、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财政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 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 (详见附件1)。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实际情况予以拨付。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六、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从郎溪县2023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

    七、补助程序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和“先验 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实施补助,申报时限截止到2024 年9月13日。具体程序如下:

    1.主体申报。实施方案印发后,各镇、街道要积极引导群众申报。向所在地村委会和镇、街道申报建设需求并备案后,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2)。申报者要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县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规模,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确定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 施主体并进行公示。被确定的实施主体自主选择信誉良好的 设备供应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 施设备。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 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实施主体要加强档案管理,对照项目建设要求,留存设施购买清单票据、作业任务合同等有关资料,以备后续审核验收。

    2. 申请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主体申请情况进行核验,要明确告知实施主体补贴政策、建设标准、验收条件等,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3.验收申请。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验收时实施主体要提供完整真实的验收材料,并对 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具体验收材料主要包括:1.实施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购买所有需要补贴的设施设备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实施主体的名称、身份证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等。3.集中育秧照片、服务大田机插协议合同等等。

    4.审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开展现场核验,重点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成审核后要出具核验意见,并同时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信息公开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补助兑付。公示结束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建设审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符合补助的主体明细,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后要按规定程序及补助标准尽快为实施主体办理补助。以验收时间确定补贴兑付顺序,先验先补,用完为止。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政府扶持、政策引导、典型示范、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要从粮食安全的角度切实重视水稻集中育秧设 施建设工作并加强指导。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 或现场演示会、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集中育秧补助政策、 增产增效优势和效果,示范带动农民应用此项技术,及时总结和 宣传好经验、好做法。

    (三)强化指导调度。各镇、街道要加强技术指导,在关 键农时节点,深入生产一线,走进集中育秧场所,开展集中育 秧技术及机插等相关配套技术培训指导。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插一体化服务,最大限度发挥服务小农户作用。

    (四)严格风险防控。坚持“谁审核、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和机制,制定可操作的监管办法。坚决查处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要加强对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在空闲期只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