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行动部署,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因地制宜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精准分类施策,拓宽增收途径,推动全县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年度任务
到2023年底,全县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突破5300万元,村均收入达60万元以上,全面消除经营性收入30万元以下的经济弱村,力争经营性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强村数达53个,占比60%,经营性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强村数达9个以上,占比10%。新增1个村村经营性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典型示范镇,实现分红村保持在50%以上。
三、扶持对象
集体经济扶持对象要求村集体年经营性收益50万元以下,2019年至2022年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村不纳入上级资金扶持范围,扶持村的项目要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具备项目实施条件,能够符合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管理、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要求。在各镇、街道上报的29个扶持村项目的基础上,经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评审后确定给予扶持。
四、资金安排
2023年共整合各级资金1200万元,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50万元(安排扶持村3个,每村补助5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安排扶持村1个,每村补助50万元),中央和省级扶持资金按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管理;县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000万元,计划扶持25个村,每个村4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按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
五、项目支持重点
(一)持续提升本土优势产业水平。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特产”文章,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山场、林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在符合用地政策前提下,通过整治改善利用条件,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联农带农富农产业。支持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住宅),依法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乡村旅游、休闲观光、餐饮民宿等新型服务业。加快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村集体经济实现新突破。
(二)有效增长现有集体资产价值。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提升、盘活利用集体现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资产和其他用于经营用途的资产,因地制宜采取直接运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入股经营等多种方式,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和农民双增收。资产盘活利用过程中,要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能力、不同模式回报水平、确保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经营风险可控,推动集体资产增值能力实现新提高。
(三)多种模式发展社会化服务。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管,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支持村集经济组织在农资采购、技术指导、生产托管、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保鲜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发挥其居间服务优势,密切联结村民与市场、企业,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支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承接道路养护、绿化管护、建筑施工、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项目,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并带动群众增收。
六、实施步骤
(一)谋划储备阶段(2023年5月底)。镇村两级立足实际,精准谋划扶持项目,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要素认真审核后,报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做好项目入库等工作。
(二)立项审核阶段(2023年6月-8月)。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下达我县后,由县集体经济办牵头组织扶持项目评审,经相关成员单位评审后报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同意后下达批复后方可实施。
(三)整体推进阶段(2023年9月—11月)。扶持项目资金批复下达后,各关镇(街道)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原则上30日内必须开工建设。项目建设中要进一步规范项目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项目监理、严格项目变更、规范资金拨付,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自验报告,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将会同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质量、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联农带农机制实现情况等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力推进项目的实施。
(二)明确部门责任。县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形成抓村级集体经济的整体合力。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供组织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县财政局负责为村级集体经济扶持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县自规局负责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村庄规划的指导工作;县发改、住建、税务、交通、审计、环保、林业、文旅、商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三资”管理,强化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四议两公开”,规范和完善民主决策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实施、三资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机制,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质效。
(四)强化考核督查。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继续纳入对各镇、街道年度乡村振兴目标管理考核、基层党组织建设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