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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999T/202407-00075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发展 改革委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7-17 发布日期: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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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发展 改革委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7-17
发布日期: 2024-07-17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发展 改革委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7 16:17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 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省农垦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更好地 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农〔2021〕45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四条中的“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修改为“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 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20%,政策因素45% ,绩效等考核结果5%,并进行综合平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安排的省级衔接资金纳入政策因素测算,可不受比例限制”。

    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将《办法》第六条第二 款第1条中的“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三、将《办法》第十条中的“县级可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 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修改为“县 级可分别按照不超过 1%和3%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将附件《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中的“ 因素2:相关 人群收入(权重 30%)”,修改为“ 因素2:相关人群收入(权重20%)”;将“因素 3:政策因素(权重 30%)”,修改为“ 因素3:政策因素(权重 45%)”;将“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10%)”,修改为“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5%)”;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政策因素“ 中央和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任务、革命老区、受灾因素等”修改为“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政策任务、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革命老区、受灾因素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