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648/202405-00061 |
组配分类: |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
发布机构: | 梅渚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名称: | 2024年安徽省省本级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发布日期: | 2024-05-08 |
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648/202405-00061 |
组配分类: |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
发布机构: | 梅渚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名称: | 2024年安徽省省本级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发布日期: | 2024-05-08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
1 | 安徽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 |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处: 0551-65606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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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徽省民政厅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处: 0551-65606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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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徽省民政厅 | 临时救助 | 《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确认-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 | 及时发放,转介追踪。 | 社会救助处: 0551-65606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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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徽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 〔2022〕311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各市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各市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的最低标准。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地及时测算、审定,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 在有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 社会救助处: 0551-65606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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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徽省民政厅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9 号); 3.《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241 号)。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86元/月/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处: 0551-65606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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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徽省民政厅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9 号); 3.《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241 号)。 |
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86元/月/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处: 0551-65606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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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徽省民政厅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 2.《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城乡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生活保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民规财函〔2024〕72号)。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散居孤儿不低于1155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75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 按月发放。 |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处(儿童福利处): 0551-65606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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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徽省民政厅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 1.《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 2.《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 |
我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发放补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 按月发放。 | 养老服务处: 0551-65606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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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每人每年1000元。 | 申请、审核审批、药费补助。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康复处: 0551-62999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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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 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元/人。 | 各市、县残联组织实施。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各市、县残联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 教育与就业处: 0551-62999459 |
1.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累计对个人扶持不超过2次; 2.项目补贴不区分城镇与农村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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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文件。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每年补贴260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直接前往县(市、区)残联申请办理。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下半年。 | 维权处: 0551-62999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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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徽省教育厅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 )。 |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到人)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财务处: 0551-62831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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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我省原大别山区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到人) | 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 | 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551-62826811 安徽省技工院校管理服务中心: 0551-62636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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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徽省教育厅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到人) | 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原则上按学期发放。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551-62831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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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徽省林业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82号)。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 | 延长期每亩补助500元,自2021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亩。 | 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省造林经营总站: 0551-62633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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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徽省林业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82号)。 |
签订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 | 16元/亩。 | 各县根据辖区内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和管护协议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和集体对公账户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森林资源管理处: 0551-62634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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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徽省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82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878号)。 |
非国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16元/亩。 | 2024年省级19元/亩;对国家级提标3元/亩。 | 各县根据辖区内非国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和集体对公账户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森林资源管理处: 0551-62634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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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徽省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78号); 3.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4号)。 |
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 |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我省脱贫地区脱贫人口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总人数,2024年人均不超过8000元。 | 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省按年拨付资金,各地结合实际分批发放。 | 省造林经营总站: 0551-62633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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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计划财务处: 0551-62643472 |
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
20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构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构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机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 农机装备处: 0551-62666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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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要求。 | 兽医处: 0551-62650644 0551-62643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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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 |
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 50元/头。 | 15元/头。 | 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由无害化处理厂上门收集,自行处理的需要养殖户拍照留存记录。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根据各市统筹使用资金时间段情况发放。 | 兽医处: 0551-62930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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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135元。 | 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或通过线上服务渠道申请办理。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农村社会保险处: 0551-6265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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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城乡居保缴费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农村社会保险处: 0551-62650093 |
计入基金。 | |
25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1.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4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70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 |
培训补贴对象: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因生育2年内未就业妇女。 生活费补助对象: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两后生”、退捕渔民。 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免费对象:脱贫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退役军人。 |
培训补贴为500—2400元/人; 生活费补助为每人每天50元(革命老区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参训人员生活费补助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天60元)。 |
劳动者个人缴费或凭个人社保卡内的职业培训券报名;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承训单位按计划组织培训,并接受所在地人社部门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所在地人社部门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给参训劳动者个人或承训单位。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由评价机构在评价完成后按规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助通过参训劳动者社保卡打卡发放(劳动者凭职业培训券参加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给承训单位)。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直补评价机构。 | 培训、评价完成后。 | 职业能力建设处: 0551-62645836 0551-62623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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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个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到人)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按季度发放。 | 水库移民安置处: 0551-62603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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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代赈 (2023) 350号)。 | 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务工群众。 |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县级发改部门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按月发放。 | 以工代赈处: 0551-6260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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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因战一级 124410元/年; 因公一级 118250元/年; 因病一级 112250元/年; 因战二级 112590元/年; 因公二级 104700元/年; 因病二级 98900元/年; 因战三级 98780元/年; 因公三级 91130元/年; 因病三级 83760元/年; 因战四级 80970元/年; 因公四级 71740元/年; 因病四级 64700元/年; 因战五级 63240元/年; 因公五级 54270元/年; 因病五级 49470元/年; 因战六级 49400元/年; 因公六级 45890元/年; 因病六级 38040元/年; 因战七级 36870元/年; 因公七级 32380元/年; 因战八级 23280元/年; 因公八级 20910元/年; 因战九级 19330元/年; 因公九级 15240元/年; 因战十级 13580元/年; 因公十级 11390元/年。 |
因战一级 124410元/年; 因公一级 118250元/年; 因病一级 112250元/年; 因战二级 112590元/年; 因公二级 104700元/年; 因病二级 98900元/年; 因战三级 98780元/年; 因公三级 91130元/年; 因病三级 83760元/年; 因战四级 80970元/年; 因公四级 71740元/年; 因病四级 64700元/年; 因战五级 63240元/年; 因公五级 54270元/年; 因病五级 49470元/年; 因战六级 49400元/年; 因公六级 45890元/年; 因病六级 38040元/年; 因战七级 36870元/年; 因公七级 32380元/年; 因战八级 23280元/年; 因公八级 20910元/年; 因战九级 19330元/年; 因公九级 15240元/年; 因战十级 13580元/年; 因公十级 11390元/年。 |
(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通过审批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伤残抚恤金。(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处: 0551-6590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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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红军失散人员。 | 38920元/年。 | 38920元/年。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省行补助。(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处: 0551-6590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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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 39490元/每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3290元/每年; 病故军人遗属 30740元/每年。 |
烈士遗属 39490元/每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3290元/每年; 病故军人遗属 30740元/每年。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处: 0551-6590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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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抗战时期 24880元/年; 解放时期 24080元/年; 建国后 23900元/年。 |
抗战时期 24880元/年; 解放时期 24080元/年; 建国后 23900元/年。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处: 0551-6590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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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9450元/年。 | 9510元/年。 | (1)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处: 0551-6590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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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处: 0551-6590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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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8280元/年。 | 8280元/年。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到人)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优抚褒扬处: 0551-6590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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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义务兵家庭。 | 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 |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发放,实施动态调整,并实行城乡统一。 | (1)县级兵役机关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本辖区义务兵服役情况及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等信息。 (2)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当地县级兵役机关提供的领取人相关信息,编制家庭优待金发放花名册交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由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打卡发放。(到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发放两次,原则上应分别于每年“八一”、“春节”两个重要节日前发放。 | 优抚褒扬处: 0551-6590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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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到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计划生育协会: 0551-65504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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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到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计划生育协会: 0551-65504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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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 独女:1200元/人/年;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 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到人)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0551-62995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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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实行特别扶助。 | 子女伤残:460元/人/月; 子女死亡:590元/人/月; 手术并发症: 一级:520元/人/月; 二级:390元/人/月; 三级:260元/人/月。 |
子女伤残:620元/人/月; 子女死亡:800元/人/月; 手术并发症: 一级:520元/人/月; 二级:390元/人/月; 三级:260元/人/月。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到人)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0551-62995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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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各地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0551-62995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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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12元、省补助128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 |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12元、省补助128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和70%(各市可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12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在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度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享受74种慢特病门诊保障待遇,一个年度比照一次住院政策执行,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左右,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待遇保障处: 0551-69029790 |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已明确居民医保财政补贴为每人每年670元。 |
42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分别不低于80%、75%、70%、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左右。(具体救助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区确定)。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待遇保障处: 0551-69029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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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 应急救灾救助 |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入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减灾救灾处: 0551-62998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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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 因灾倒损住房补助 |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 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根据重建工作进度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倒房重建进度,适时发放。 | 减灾救灾处: 0551-62998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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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 冬春救助 |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 次年春节前发放。 | 减灾救灾处: 0551-62998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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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农村危房改造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 号);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惠农补贴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 村镇建设处: 0551-62871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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