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65A/202405-00049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交运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发布日期: | 2024-05-08 |
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65A/202405-00049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交运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发布日期: | 2024-05-08 |
附件2 | ||||||||||||||||||||||||||||||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版) | ||||||||||||||||||||||||||||||
第一部分 公路路政部分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
1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经责令改正,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1、占用桥梁和桥梁两端50米范围内,公路设计圆曲线最小半径的弯道、公路设计最大纵坡路段的路面、公路用地按本级标准的2倍予以处罚,但处罚总额不得高于30000元; 2、占用公路路面有效宽度超过25%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按本标准的150%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情节一般 |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 | 罚款基数为200元,占用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5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10000元 | ||||||||||||||||||||||||||||
情节严重 |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10000元,占用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10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占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可处30000元罚款 | ||||||||||||||||||||||||||||
2 |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形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1、挖掘桥梁和桥梁两端50米范围内,公路设计圆曲线最小半径的弯道、公路设计最大纵坡路段的路面、公路用地按本级标准的2倍予以处罚,但处罚总额不得高于30000元; 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按本级标准的150%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单独挖掘公路用地的(不含点式挖掘),按本级标准的50%予以处罚 | ||||||||||||||||||||||
情形一般 | 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以上不满3个点的 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上不满5平方米的 | 可处2000元罚款 | ||||||||||||||||||||||||||||
情形较重 | 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3个点以上不满15个点的 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 | 罚款基数为2000元,点式挖掘每增加一个点、挖掘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10000元 | ||||||||||||||||||||||||||||
情形严重 | 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5个点以上的 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3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10000元,点式挖掘每增加一个点、挖掘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罚款2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 | ||||||||||||||||||||||||||||
情形特别严重 | 因挖掘公路、公路用地造成1小时以上的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可处30000元罚款 | ||||||||||||||||||||||||||||
3 | 擅自使公路改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形特别严重 | 擅自使公路改线 | 可处30000元罚款 | |||||||||||||||||||||||
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擅自行驶公路不满50米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按照本标准的200%予以处罚,但罚款额不得超过30000元 | ||||||||||||||||||||||
情节较重 | 擅自行驶公路50米以上不满100米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擅自行驶不满30米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擅自行驶30米以上的 | 可处3000元罚款 | ||||||||||||||||||||||||||||
擅自行驶公路100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1000元,行驶里程每增加10米,增加罚款2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可处30000元罚款 | ||||||||||||||||||||||||||||
5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1、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公路和公路用地摆摊设点、设置障碍的按本级标准2倍处罚。 2、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按占用公路、公路用地裁量标准处罚; 3、挖沟引水损坏公路和公路用地的,按照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裁量标准处罚; 4、油类、化学品污染路面或者排放的污物属于酸、碱等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具有腐蚀性的,按同级标准2倍予以处罚,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元 | ||||||||||||||||||||||
情节一般 | 1、摆摊设点、设置障碍,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2、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局部淤积,削弱公路排水系统排水功能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摆摊设点、设置障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污物淤满排水沟,未影响公路路面的 | 可处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污物淤满排水沟,影响到公路路面的 | 可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造成2小时以上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6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或者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及时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1、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公路和公路用地摆摊设点、设置障碍的按高一级标准处罚。 2、油类、化学品污染路面的按该标准的200%予以处罚,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元 | ||||||||||||||||||||||
情节一般 | 1、损坏公路路面2平方米以上不满5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损坏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上的 2、污染公路路面20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200元,损坏路面每增加1平方米,污染路面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10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因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7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首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 可处4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公路堵塞、交通事故的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8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不予处罚 | 油类、化学品污染路面的按该标准的200%予以处罚,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元 | ||||||||||||||||||||||
情节一般 | 1、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2、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污染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 2、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污染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满500平方米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2、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污染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 罚款基数为1000元,损坏路面每增加1平方米,污染路面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0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元 | ||||||||||||||||||||||||||||
9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次生损失的。 | 不予处罚 | 造成公路损坏后报告公安机关、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公路管理机构的,视为已报告 | ||||||||||||||||||||||
情节一般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次生损失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次生损失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10 | 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严重损毁 |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 |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 |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失在3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 处1000元罚款 | 造成损失后故意逃逸的按照本标准的200%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1000元,损失每增加10000元,增加罚款5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元 | ||||||||||||||||||||||||||||
11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轻微影响,能够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涉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按本级标准的1.5倍予以处罚,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0000元 | ||||||||||||||||||||||
情节一般 | 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轻微影响,未及时改正的 | 可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较大影响,并引起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失10000元以下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较大影响,并引起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失10000元以上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影响,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 | 可处30000元罚款 | ||||||||||||||||||||||||||||
12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涉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按本级标准的1.5倍予以处罚,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0000元 | ||||||||||||||||||||||
情节一般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经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未建成,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经责令限期改正,没有限期停止违法行为,未建成,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2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经责令限期改正,没有限期停止违法行为,已建成的 | 可处30000元罚款 | ||||||||||||||||||||||||||||
13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但积极配合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涉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按本级标准的2倍进行处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 ||||||||||||||||||||||
情节一般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入户电话线、入户网线(光钎)和照明供电线路、直径100毫米以下供水管道的 | 可处5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通讯光缆电缆、直径100毫米以上500毫米以下管线、照明电线以外的100KV以下电力线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直径500毫米以上管线、100KV以上电力线的; | 可处20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桥梁或者在桥梁、隧道洞口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直径100毫米以上管线、100KV以上电力线的; | 可处30000元罚款 | ||||||||||||||||||||||||||||
14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次,悬挂跨路横幅不满3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不满10平方米,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块(条)的,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3次以上,悬挂跨路横幅3条以上,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3块(条)以上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设置柱式、高耸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不满60平方米的 | 可处8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设置柱式、高耸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8000元,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罚款2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20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侵入公路限界的 | 可处20000元罚款 | ||||||||||||||||||||||||||||
15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宽度不满3米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宽度3米以上不满6米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宽度在6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10000元,搭接或者改造宽度每增加1米,增加罚款5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16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刚开始作业,尚未对公路桥梁造成危害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危害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100000元罚款 | ||||||||||||||||||||||||||||
17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涉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按本级标准的1.5倍予以处罚,但最高罚款不超过10万元 | ||||||||||||||||||||||
情节一般 | 1、堆放物品90立方米以下; 2、搭建设施3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堆放物品90立方米以上 2、搭建设施30平方米以上 | 处4万元罚款 | ||||||||||||||||||||||||||||
18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铺设10KV以上100KV以下高压电线的 2、铺设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直径200毫米以下,长度20米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 涉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按本级标准的1.5倍予以处罚,但最高罚款不超过10万元 | ||||||||||||||||||||||
情节较重 | 1、铺设100KV以上高压电线的 2、铺设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直径200毫米以下,长度20米以上不满50米的 | 处4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铺设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直径200毫米以下,长度50米以上的 | 处6万元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铺设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直径200毫米以上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19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铺设施工刚开始,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涉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按本级标准的1.5倍予以处罚,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0000元 | ||||||||||||||||||||||
情节一般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30米以下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30米以上不满80米的 | 罚款基数为5000元,每增加1米,增加罚款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80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10000元罚款,每增加1米,增加罚款2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 | ||||||||||||||||||||||||||||
20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涉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按本级标准的1.5倍予以处罚,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0000元 | ||||||||||||||||||||||
情节一般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可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 | 罚款基数为20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罚款3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5000元处,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 | ||||||||||||||||||||||||||||
21 |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1、多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2、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造成路产损失20000元以下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公路通行安全,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或者造成路产损失20000元以上的 | 可处30000元罚款 | ||||||||||||||||||||||||||||
22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移动公路设施能及时恢复原状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或者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轻微,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擅自移动、涂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损坏公路附属设施10000元以下的 2、擅自移动、涂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以外的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公路附属设施使用功能,没造成其他后果的 | 可处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损坏公路附属设施10000元以上的 2、擅自移动、涂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影响公路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的,没造成其他后果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可处30000元罚款 | ||||||||||||||||||||||||||||
23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5根以下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的 | 可处5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造成控制区界限不明,产生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等后果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
24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1、修建、扩建建筑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2、墙体构筑物长度不满20米的 3、电杆等杆状地面构筑物不满5处(根)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修建、扩建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不满30平方米的 2、墙体构筑物长度20米以上不满50米的 3、电杆等杆状对面构筑物5处(根)以上不满10处(根)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修建、扩建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 2、墙体构筑物长度50米以上的 3、电杆等杆状地面构筑物10处(根)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10000元,建筑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墙体构筑物长度每增加10米、杆状构筑物每增加5根,增加罚款5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在建筑控制区修建杆塔、广告牌等柱式、高耸式地面构筑物 | 可处50000元罚款 | ||||||||||||||||||||||||||||
25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埋设管线(道)、电缆长度不满50米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埋设管线(道)、电缆长度在50米以上不满200米的 | 罚款基数为5000元,每增加1米,增加罚款1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20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埋设管线(道)、电缆长度200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20000元,每增加1米,增加罚款3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0元 | ||||||||||||||||||||||||||||
26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可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拒不纠正的 | 可处20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造成交通事故 | 可处50000元罚款 | ||||||||||||||||||||||||||||
27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违法作业刚开始,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作业,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违法作业影响公路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当事人恢复,没有造成后果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违法作业影响公路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没有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或拒不恢复原状的,没有造成后果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作业影响公路安全,造成后果的 | 可处20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违法作业影响公路安全,造成后果的。 | 可处30000元罚款 | ||||||||||||||||||||||||||||
28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0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0株以上50株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50株以上100株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 | ||||||||||||||||||||||||||||
29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情节一般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三次以上不规范作业,每次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未产生后果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三次以上不规范作业,每次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但产生一次以上车辆拥堵危害后果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危害后果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50000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改正不符合标准或规范要求的,视为拒不改正 | ||||||||||||||||||||||||||||
30 |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逃缴车辆通行费 |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补交车辆通行费,可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责令补交车辆通行费,可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逃缴通行费额不满500元的 | 可处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逃缴通行费额500元以上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1、一年以内两次以上逃缴通行费的 2、存在闯卡、拒交等不服从管理情形的 | 可处2000元罚款 | ||||||||||||||||||||||||||||
31 | ★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视为超限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实际几何尺寸、轴载和车货总重均低于《通行证》标注数值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1、实际几何尺寸高于《通行证》标注数值的; 2、实际轴载或者车货总重高于《通行证》标注数值10%以下的 | 可处5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实际轴载或者车货总重高于《通行证》标注数值,误差10%以上50%以下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实际轴载或者车货总重高于《通行证》标注数值,误差50%以上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实际几何尺寸、轴载或者车货总重高于《通行证》标注数值,造成公路拥堵、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等危害后果的的 | 可处20000元罚款 | ||||||||||||||||||||||||||||
32 |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视为超限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未按许可的时间行驶公路,时间相差2天以下的,未造成后果的 2、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在起运点发现的,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未按许可的时间行驶公路,时间相差2天以上的,未造成后果的 2、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在路线起讫点以外发现的,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造成公路通行拥堵或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等后果的 | 可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33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视为超限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的护送人员数量配备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的护送车辆和其他设施数量配置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造成公路通行拥堵或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等后果的 | 可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34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1次,未造成公路损害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2次和2次以上,未造成公路损害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或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 | 处4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
35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1次,未造成公路损害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2次和2次以上,未造成公路损害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损害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因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36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影响渡船正常生产秩序,经制止及时纠正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严重影响渡船正常生产秩序,未造成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造成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 可处20000元罚款 | ||||||||||||||||||||||||||||
37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1小时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1小时以上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引发交通事故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38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一年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1次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一年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2次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一年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3次及以上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39 | 货运车辆拒绝称重检测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八条:处三万元罚款。 | 处三万元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 |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拒绝称重检测 | 处30000元罚款 | |||||||||||||||||||||||
40 | 未经批准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者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1、违法占用边沟,未按照标准重建排水设施,长度10米以下的 2、重建的排水设施不符合标准,设施长度20米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违法占用边沟,未按照标准重建排水设施,长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2、重建的排水设施不符合标准,设施长度2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违法占用边沟,未按照标准重建排水设施,长度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 2、重建的排水设施不符合标准,设施长度10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1、违法占用边沟,未按照标准重建排水设施,长度100米以上的 2、重建的排水设施不符合标准,设施长度200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20000元,占用每增加10米,增加50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 | ||||||||||||||||||||||||||||
41 | ★擅自占用村道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占用村道普通路段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1)同时实施挖掘、占用村道行为的,按挖掘、占用行为合并进行处罚,但处罚总额不得高于30000元; (2)占用、挖掘村道有效宽度超过路宽25%或者占用、挖掘村道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按本标准的150%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情节一般 | 占用村道不满10平方米的 | 可处200罚款 | ||||||||||||||||||||||||||||
情节较重 | (1)占用村道1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2)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占用村道5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 (2)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1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1)占用村道200平方米以上的 (2)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5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5000元,占用村道每增加10平方米或者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50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 | ||||||||||||||||||||||||||||
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可处30000元罚款 | |||||||||||||||||||||||||||||
42 | ★擅自挖掘村道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形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村道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情形一般 | (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不满3个点的 (2)挖掘村道不满5平方米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情形较重 | (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3个点以上不满5个点的 | 可处2000元罚款 | ||||||||||||||||||||||||||||
(2)挖掘村道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 | ||||||||||||||||||||||||||||||
情形严重 | (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5个点以上不满10个点的 (2)挖掘村道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 (3)挖掘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形特别严重 | (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的10个点以上的 (2)挖掘村道2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5000元,点式挖掘每增加一个点、挖掘村道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 | ||||||||||||||||||||||||||||
因挖掘村道造成1小时以上的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可处30000元罚款 | |||||||||||||||||||||||||||||
43 |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不满100元,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100元以上不满300元的 | 可处5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不满100元,拒不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2)损坏村道附属设施3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 可处1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损坏村道附属设施100元以上不满300元,拒不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2)损坏村道附属设施1000元以上的 | 可处15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1)损坏村道附属设施300元以上,拒不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2)损坏村道附属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44 |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擅自移动、涂改村道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以外的附属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5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以外的附属设施,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可处1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可处15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45 | ★涉路施工擅自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1)同时实施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和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行为的,按挖掘、占用合并进行处罚,但处罚总额不得高于10000元; (2)占用、挖掘村道路面有效宽度超过25%或者占用、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按本标准的150%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 ||||||||||||||||||||||
情节一般 | 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不满10平方米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2)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村道、村道公路用地不满10平方米的 | 可处6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5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 (2)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村道、村道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 可处7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1)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2)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村道、村道公路用地5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7000元,占用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20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10000元 | ||||||||||||||||||||||||||||
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村道、村道公路用地,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46 | ★涉路施工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形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情形一般 | (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2至3个点的 (2)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不满5平方米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形较重 | (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3个点以上不满5个点的 (2)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 | 可处6000元罚款 | ||||||||||||||||||||||||||||
情形严重 | (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5个点以上不满10个点的 (2)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 (3)擅自挖掘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 | 可处7000元罚款 | ||||||||||||||||||||||||||||
情形特别严重 | (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的10个点以上的 (2)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7000元,点式挖掘每增加一个点、挖掘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罚款5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10000元 | ||||||||||||||||||||||||||||
因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造成1小时以上的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47 | 涉路施工擅自使村道改线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形特别严重 | 涉路施工擅自使村道改线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48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但积极配合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未建成,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未建成,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6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已建成,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已建成,已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其他从重情形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49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不满3米,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1)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不满3米,拒不纠正的 (2)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3米以上10米以下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2)架设、埋设输送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管道3米以下的 | 可处6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2)架设、埋设输送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管道3米以上10米以下的 | 可处8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1)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50米以上的 (2)架设、埋设输送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管道10米以上的 (3)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引发安全事故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50 | ★未经许可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不满30米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30米以上不满100米的 | 可处6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100米以上不满500米的 | 可处8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00米以上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51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当场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 | 可处6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 | 可处8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52 | ★擅自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平面交叉道口未造成村道边沟等设施损坏,经制止,当场改正,自行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擅自在公路弯道、桥头、纵坡、隧道口等特殊路段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按本标准的150%处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 ||||||||||||||||||||||
情节一般 | 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不满3米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3米以上不满6米的 | 可处6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在6米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6000元,搭接宽度每增加1米,增加罚款5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10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53 | ★擅自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埋设管道、电缆,经制止,当场或限期主动拆除的 | 不予处罚 | 擅自埋设高压电缆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按照本标准的150%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 ||||||||||||||||||||||
情节一般 | 埋设管道、电缆长度不满50米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埋设管道、电缆长度在50米以上不满100米的 | 可处6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埋设管道、电缆长度在100米以上不满200米的 | 可处8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埋设管道、电缆长度200米以上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54 | ★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刚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经制止,当场或限期主动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广告牌类的柱式构筑物,可以根据其版面面积参照建筑物面积的标准进行裁量。 | ||||||||||||||||||||||
情节一般 | (1)建筑物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2)墙体构筑物长度不满20米的 (3)杆状构筑物不满5处(根)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建筑物面积10平方米不满30平方米的 (2)墙体构筑物长度20米以上不满50米的 (3)杆状构筑物5处(根)以上10处(根)的 | 可处8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建筑物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 (2)墙体构筑物长度50米以上的 (3)杆状构筑物10处(根)以上的 | 罚款基数为8000元,建筑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墙体构筑物长度每增加10米、杆状构筑物每增加5根,增加罚款2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20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在建筑控制区修建、改建、扩建杆塔、广告牌等柱式、高耸式地面构筑物 | 可处20000元罚款 | ||||||||||||||||||||||||||||
55 |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村道,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按照本标准的200%予以处罚,但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 ||||||||||||||||||||||
情节一般 | 擅自行驶村道20米以下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擅自行驶村道20米以上不满50米的,或者擅自行驶不满5米以下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擅自行驶村道50米以上不满100米的 或者擅自行驶5米以上不满20米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可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擅自行驶村道100米以上的 ;或者擅自行驶20米以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56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涉及收费公路的按照本表第3条“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进行处理。 | ||||||||||||||||||||||
情节一般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处其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情节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2次,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处其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情节 特别严重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2次以上,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2万元罚款 |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处其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57 | ★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 | 可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但未落实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擅自施工的 | 可处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擅自施工的 | 可处5万元罚款 | ||||||||||||||||||||||||||||
58 |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情节 特别严重 |
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59 | 收费站(卡)应当终止收取车辆通行费而不终止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情节 特别严重 |
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60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主动纠正,没有违法所得和造成其他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纠正,但没有违法所得和造成其他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主动纠正,有违法所得和造成其他后果的 | 处15万元罚款 | ||||||||||||||||||||||||||||
情节 特别严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纠正,有违法所得和已造成社会影响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的 | ||||||||||||||||||||||||||||||
61 |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尚未造成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造成社会影响和交通安全隐患等后果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62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公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及时,没有造成后果,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主动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公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及时,造成影响路容路况及行车安全等后果,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公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及时,造成影响路容路况及行车安全等后果,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但未及时改正的 | 处15万元罚款 | ||||||||||||||||||||||||||||
情节 特别严重 |
公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及时,影响路容路况,造成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的,或被新闻媒体等单位曝光,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63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未造成后果,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主动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造成安全隐患或交通事故,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未改正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64 | 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未能及时纠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亡人交通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65 |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66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没有及时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 | 处15万元罚款 | ||||||||||||||||||||||||||||
情节 特别严重 |
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没有及时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67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但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 处15万元罚款 | ||||||||||||||||||||||||||||
情节 特别严重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并造成重大交通堵塞、亡人交通事故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68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或未履行公路水土保持义务,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后,及时进行整改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或未履行公路水土保持义务,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或未履行公路水土保持义务,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造成水土流失、公路地质灾害、交通事故等后果的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
69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情节较重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未造成公路病害、交通事故和其他后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收费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造成公路病害、交通事故和其他后果,拒不改正的 | 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 | ||||||||||||||||||||||||||||||
公路路政超限超载运输处罚部分(重量) |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或者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 4.未因此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 |
不予处罚 | ||||||||||||||||||||||||||
轴数 | 车 型 | 图 例 | 总质量限值 | 处罚标准 | 备注 | |||||||||||||||||||||||||
(吨) |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5.《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轴 | 载货汽车 | ![]() |
![]() |
18 | 19吨➨35吨 | 36吨(超限率100%) | >36吨(超过100%) |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6.车货总重未超过75吨和未超过规定标准100%的货运车辆,但有锁车逃离妨碍执法2小时以上、暴力阻碍执法等情节之一的,可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四十三条: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8.超过总质量限值的车辆,其车货总重为非整数时,是以车货总重下限的罚款金额为准。 |
||||||||||||||||||||
500元➨8500元 | 9000元 | 30000元 | ||||||||||||||||||||||||||||
3轴 | 中置轴挂车列车 | ![]() |
![]() |
27 | 28吨➨53吨 | 54吨(超限率100%) | >54吨(超过100%) | |||||||||||||||||||||||
500元➨13000元 | 13500元 | 30000元 | ||||||||||||||||||||||||||||
铰接列车 | ![]() |
![]() |
28吨➨53吨 | 54吨(超限率100%) | >54吨(超过100%) | |||||||||||||||||||||||||
500元➨13000元 | 13500元 | 30000元 | ||||||||||||||||||||||||||||
载货汽车 | ![]() |
![]() |
25 | 26吨➨49吨 | 50吨(超限率100%) | >50吨(超过100%) | ||||||||||||||||||||||||
500元➨12000元 | 12500元 | 30000元 | ||||||||||||||||||||||||||||
![]() |
![]() |
26吨➨49吨 | 50吨(超限率100%) | >50吨(超过100%) | ||||||||||||||||||||||||||
500元➨12000元 | 12500元 | 30000元 | ||||||||||||||||||||||||||||
4轴 | 中置轴挂车列车 | ![]() |
![]() |
36 | 37吨➨71吨 | 72吨(超限率100%) | >72吨(超过100%) | |||||||||||||||||||||||
500元➨17500元 | 18000元 | 30000元 | ||||||||||||||||||||||||||||
![]() |
![]() |
35 | 36吨➨69吨 | 70吨(超限率100%) | >70吨(超过100%) | |||||||||||||||||||||||||
500元➨17000元 | 17500元 | 30000元 | ||||||||||||||||||||||||||||
铰接列车 | ![]() |
![]() |
36 | 37吨➨71吨 | 72吨(超限率100%) | >72吨(超过100%) | ||||||||||||||||||||||||
500元➨17500元 | 18000元 | 30000元 | ||||||||||||||||||||||||||||
全挂汽车列车 | ![]() |
![]() |
37吨➨71吨 | 72吨(超限率100%) | >72吨(超过100%) | |||||||||||||||||||||||||
500元➨17500元 | 18000元 | 30000元 | ||||||||||||||||||||||||||||
载货汽车 | ![]() |
![]() |
31 | 32吨➨61吨 | 62吨(超限率100%) | >62吨(超过100%) | ||||||||||||||||||||||||
500元➨15000元 | 15500元 | 30000元 | ||||||||||||||||||||||||||||
5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 |
![]() |
43 | 44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5500元 | 16000元 | 30000元 | ||||||||||||||||||||||||||||
![]() |
![]() |
44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5500元 | 16000元 | 30000元 | ||||||||||||||||||||||||||||
铰接列车 | ![]() |
![]() |
44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5500元 | 16000元 | 30000元 | ||||||||||||||||||||||||||||
5轴 | 铰接列车 | ![]() |
![]() |
43 | 44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5500元 | 16000元 | 30000元 | ||||||||||||||||||||||||||||
![]() |
![]() |
42 | 43吨➨74吨 | 75 | >75吨 | |||||||||||||||||||||||||
500元➨16000元 | 16500元 | 30000元 | ||||||||||||||||||||||||||||
全挂 汽车列车 |
![]() |
![]() |
43 | 44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5500元 | 16000元 | 30000元 | ||||||||||||||||||||||||||||
![]() |
![]() |
44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5500元 | 16000元 | 30000元 | ||||||||||||||||||||||||||||
6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 |
![]() |
49 | 50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2500元 | 13000元 | 30000元 | ||||||||||||||||||||||||||||
![]() |
46 | 47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4000元 | 14500元 | 30000元 | ||||||||||||||||||||||||||||
![]() |
![]() |
49 | 50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2500元 | 13000元 | 30000元 | ||||||||||||||||||||||||||||
![]() |
46 | 47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4000元 | 14500元 | 30000元 | ||||||||||||||||||||||||||||
铰接列车 | ![]() |
![]() |
49 | 50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2500元 | 13000元 | 30000元 | ||||||||||||||||||||||||||||
![]() |
46 | 47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4000元 | 14500元 | 30000元 | ||||||||||||||||||||||||||||
![]() |
![]() |
46 | 47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4000元 | 14500元 | 30000元 | ||||||||||||||||||||||||||||
全挂列车 | ![]() |
![]() |
49 | 50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2500元 | 13000元 | 30000元 | ||||||||||||||||||||||||||||
![]() |
46 | 47吨➨74吨 | 75吨 | >75吨 | ||||||||||||||||||||||||||
500元➨14000元 | 14500元 | 30000元 | ||||||||||||||||||||||||||||
公路路政超限超载运输处罚部分(车货外廓尺寸) |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
违法 在公 路上 超限 行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车货外廓尺寸 | 4米<高度≤4.2米、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1、车辆高度、长度、宽度同时有两项以上超限的,选择该车辆各超限幅度对应量化标准上限中最高的数额进行处罚。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四十三条: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运输车辆,可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对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从重处罚。 |
|||||||||||||||||||||||||
2.55米<宽度≤3米、 | ||||||||||||||||||||||||||||||
18.1米<长度≤20米 | ||||||||||||||||||||||||||||||
4.2米<高度≤4.5米、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米<宽度≤3.75米、 | ||||||||||||||||||||||||||||||
20米<长度≤28米 | ||||||||||||||||||||||||||||||
高度>4.5米、宽度>3.75米、长度>28米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部分 道路运政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
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案由修改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并根据法律责任条款修订,调整裁量区间及量化标准。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2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3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4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处2000元罚款 | ||||||||||||||||||||||||||||
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存在较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6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 | 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7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 | ||||||||||||||||||||||||||||
8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个月的 | 处5000元罚款 | 原裁量基准缺少该案由 | ||||||||||||||||||||||
情节较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至3个月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 | ||||||||||||||||||||||||||||
9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个月的 | 处3000元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裁量区间、裁量基准 | ||||||||||||||||||||||
情节较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至3个月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1万元罚款 | ||||||||||||||||||||||||||||
10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 1、应当在处罚同时收缴有关证件, 2、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 ||||||||||||||||||||||||||||
11 |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投保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严重 | 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2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
不予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裁量区间、裁量基准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3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裁量区间、裁量基准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4 |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5 |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裁量区间、裁量基准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6 |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裁量区间、裁量基准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7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货物没有脱落、扬撒等或脱落、扬撒但未污染路面,并当场改正的。 4.未因此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三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较重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8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0元罚款 | ||||||||||||||||||||||||||||
19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但不符合免罚情形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三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2万元罚款 | ||||||||||||||||||||||||||||
20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案由名称由原“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细分为“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及“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调整责任条款、裁量区间、裁量基准。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3万元罚款 | ||||||||||||||||||||||||||||
21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3万元罚款 | ||||||||||||||||||||||||||||
22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第四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3万元罚款 | ||||||||||||||||||||||||||||
23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3万元罚款 | ||||||||||||||||||||||||||||
24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3万元罚款 | ||||||||||||||||||||||||||||
25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第四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3万元罚款 | ||||||||||||||||||||||||||||
2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
2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 2.有违法所得能够认定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处罚的同时应当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违法时间持续1个月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维修(改装)行为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28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情形 2.对于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且能够认定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违法时间持续1个月以上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
2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责任条款。 |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30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没收违法所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令调整案由名称、责任条款、裁量区间、裁量基准。“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细分为“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的”和“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31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罚款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2000元罚款 | ||||||||||||||||||||||||||||
32 |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个月的 | 处5000元罚款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情节较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至3个月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 | ||||||||||||||||||||||||||||
33 | 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34 | 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二)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35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一)项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
36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处罚的前提必须是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3.实施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
37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三)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
38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一)项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 实施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39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2.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减轻危害后果的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
40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一)项 |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警告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5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200元罚款 | ||||||||||||||||||||||||||||
41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一)项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二)项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500元罚款 | ||||||||||||||||||||||||||||
42 | 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项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2、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
43 | 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项、(四)项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四)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罚款 | 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罚款 | ||||||||||||||||||||||||||||
44 |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五)项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五)项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元罚款 | 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500元的罚款,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
45 | ★客、货运经营者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及时改正或承诺限期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
46 | ★客、货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三)项 | 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标志牌信息,且经查验相关标志牌合法有效的。(该事项免罚不限于首次)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警告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大 | 处1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对市场秩序影响大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200元罚款 | ||||||||||||||||||||||||||||
47 |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48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3万元罚款 | ||||||||||||||||||||||||||||
49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调整义务条款 | |||||||||||||||||||||||
50 |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 | 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 ||||||||||||||||||||||||
51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52 | 单位或个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3万元罚款 | ||||||||||||||||||||||||||||
53 | 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的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一)项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配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3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54 | 货运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或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二)项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配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3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55 | 货运源头单位未签发装载证明的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五)项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每辆次处1000元的罚款 | 货运源头单位未签发装载证明的 | 责令改正,每辆次处1000元的罚款 | ||||||||||||||||||||||||
56 | 货运源头单位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四)项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每辆次处1000元的罚款 | 货运源头单位有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行为。 | 责令改正,每辆次处1000元的罚款 | ||||||||||||||||||||||||
57 | 货运源头单位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三)项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每辆次处1000元的罚款 | 货运源头单位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 | 责令改正,每辆次处1000元的罚款 | ||||||||||||||||||||||||
58 | 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吊销车辆营运证、吊销从业资格证 | 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吊销从业资格证 | 1.相关证件被吊销后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一年内不予办理 2.被吊销相关证件累计三次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
59 | 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1.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2. 吊销经营许可证后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一年内不予办理 3. 被吊销相关证件累计三次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60 | 货运车辆驾驶人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一)项 | 吊销从业资格证 | 货运车辆驾驶人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 | 吊销从业资格证 | 被吊销相关证件累计三次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
61 | 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二)项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被吊销相关证件累计三次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
62 | 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二)项 | 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 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 | 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 被吊销相关证件累计三次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
63 | 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 |||||||||||||||||||||||
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 | ||||||||||||||||||||||||||||
对个人处7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 ||||||||||||||||||||||||||||
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 ||||||||||||||||||||||||||||||
64 | 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 |||||||||||||||||||||||
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 | ||||||||||||||||||||||||||||
对个人处7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 ||||||||||||||||||||||||||||
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 ||||||||||||||||||||||||||||||
65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
66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终止运营协议 | ||||||||||||||||||||||||||||
67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终止运营协议 | ||||||||||||||||||||||||||||
68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终止运营协议 | ||||||||||||||||||||||||||||
69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0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1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2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3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4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以及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拒载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5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未处理乘客投诉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6 | 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警告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危及乘客安全的 | 处1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乘客乘车安全,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 处200元罚款 | ||||||||||||||||||||||||||||
77 | 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警告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危及乘客安全的 | 处1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乘客乘车安全,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 处200元罚款 | ||||||||||||||||||||||||||||
78 | 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警告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危及乘客安全的 | 处1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乘客乘车安全,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 处200元罚款 | ||||||||||||||||||||||||||||
79 |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一)项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80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二)项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81 |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三)项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8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3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第一次违法但不满足不予处罚情形的,或者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三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较重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处3000元罚款 | ||||||||||||||||||||||||||||
8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处1万元罚款 | ||||||||||||||||||||||||||||
85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情节较轻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三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较重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86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二)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三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较重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87 |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 | 处5000元罚款 |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
情节较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 | ||||||||||||||||||||||||||||
88 | 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3万元罚款 | ||||||||||||||||||||||||||||
89 |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90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一)项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91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二)项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9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三)项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93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四)项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94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一)项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9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二)项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96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三)项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97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1、应当在处罚同时收缴有关证件, 2、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98 |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一)项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严重 | 拒不投保的 | 吊销相应许可 | 吊销相应许可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99 |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二)项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吊销相应许可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100 | 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三)项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严重 | 拒不投保的 | 吊销相应许可 | 吊销相应许可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101 |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102 | 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四)项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103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对客运站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对客运经营安全造成影响的 | 对客运站处2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安全事件的 | 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
104 | ★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规定的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105 | 客运经营者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106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1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07 | *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1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08 | *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1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09 | *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1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10 |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111 |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112 |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113 |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114 | 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的 | 处1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15 |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1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16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是一条、第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一般 | 安全条件与开业要求的条件不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吊销相应许可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严重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吊销相应许可 | ||||||||||||||||||||||||||||
117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一)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18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二)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19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三)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20 | 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四)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21 |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五)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22 |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一)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123 |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二)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124 | 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项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125 | 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二)项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126 | 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三)项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127 | 网络平台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四)项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128 |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29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一)项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情形 2.对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
130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二)项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情形 2.对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
131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三)项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情形 2.对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
132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四)项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情形 2.对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
13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1、应当在处罚同时收缴有关证件, 2、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13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一)项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情节严重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13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二)项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情节严重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136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三)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7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137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7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38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7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39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7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4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三)项,第十五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
141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且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42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且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4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44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 | 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的 | 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1万元罚款 | ||||||||||||||||||||||||||||
145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 | 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14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 2.对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5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
14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情形 2.对于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2万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
148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二)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且拒不改正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149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2万元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
15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15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15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15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15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5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56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5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5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5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5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七)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6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6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九)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62 | 教练员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63 | 教练员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64 | 教练员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65 | 教练员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66 | 教练员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67 |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168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或影响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 处2000元的罚款 | ||||||||||||||||||||||||||||
169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或影响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 处2000元的罚款 | ||||||||||||||||||||||||||||
170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或影响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 处2000元的罚款 | ||||||||||||||||||||||||||||
171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处200元罚款 | ||||||||||||||||||||||||
17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处200元罚款 | ||||||||||||||||||||||||
173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处200元罚款 | ||||||||||||||||||||||||
174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一)项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或影响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17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二)项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或影响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176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三)项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或影响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177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2000元的罚款 | ||||||||||||||||||||||||||||
178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2000元的罚款 | ||||||||||||||||||||||||||||
179 |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2000元的罚款 | ||||||||||||||||||||||||||||
180 |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元罚款 | ||||||||||||||||||||||||||||
181 | 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元罚款 | ||||||||||||||||||||||||||||
182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元罚款 | ||||||||||||||||||||||||||||
183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元罚款 | ||||||||||||||||||||||||||||
184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元罚款 | ||||||||||||||||||||||||||||
185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元罚款 | ||||||||||||||||||||||||||||
186 | 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元罚款 | ||||||||||||||||||||||||||||
187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元罚款 | ||||||||||||||||||||||||||||
188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元罚款 | ||||||||||||||||||||||||||||
189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元罚款 | ||||||||||||||||||||||||||||
190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大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191 |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3000元的罚款 | ||||||||||||||||||||||||||||
192 |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3000元的罚款 | ||||||||||||||||||||||||||||
193 | 拒绝、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2万元的罚款 | ||||||||||||||||||||||||||||
194 | 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一)项 | 责令停止运输,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情形 2.对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19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二)项 | 责令停止运输,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情形 2.对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196 | 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三)项 | 责令停止运输,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情形 2.对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197 |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四)项 | 责令停止运输,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情形 2.对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198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199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放射性物品专用车辆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200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情节严重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吊销道路(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应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
201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1、应当在处罚同时收缴有关证件, 2、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违法行为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02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处罚 | |||||||||||||||||||||||||
203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逾期开展检验检测超过30天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204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205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06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07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08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09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10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及时纠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11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四)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12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五)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13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六)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14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八)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215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十)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216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十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元的罚款 | ||||||||||||||||||||||||||||
217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十一)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218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219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六)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220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二)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七)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221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九)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八)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222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九)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九)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223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224 |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225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226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 | 处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0元罚款 | ||||||||||||||||||||||||||||
227 |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228 | 未取得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一)项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国际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29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二)项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国际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30 | 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三)项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国际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31 |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罚款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 处2万元罚款 | ||||||||||||||||||||||||||||
232 | 非法转让、出租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34 |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235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36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二)项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二)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因紧急情况更换车辆未及时报告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37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三)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以上违法且危及国际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38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39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40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41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42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处以200元的罚款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运输,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运输,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243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一)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处罚的前提必须是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3.实施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
244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着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运营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吊销车辆运营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吊销车辆运营证 | ||||||||||||||||||||||||||||
245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三)项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 实施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246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并处2000元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2.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减轻危害后果的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并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并处1万元罚款 | ||||||||||||||||||||||||||||
247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5000元的罚款 | ||||||||||||||||||||||||||||
248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所有情节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249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八)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所有情节 | 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250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一)项 |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警告 | |||||||||||||||||||||||
情节严重的 | 多次违法或者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200元的罚款 | ||||||||||||||||||||||||||||
251 | 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五)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2、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
252 | 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六)、(七)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罚款 | 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罚款 | ||||||||||||||||||||||||||||
253 |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项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元的罚款 | 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500元的罚款,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
254 | 出租汽车驾驶员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五)项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15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255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六)项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256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30000元罚款 | ||||||||||||||||||||||||||||
257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 ||||||||||||||||||||||||||||
258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 ||||||||||||||||||||||||||||
259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 ||||||||||||||||||||||||||||
260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 ||||||||||||||||||||||||||||
261 |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乘客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262 |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乘客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263 |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乘客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264 |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乘客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265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乘客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266 | 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乘客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267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乘客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268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乘客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269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乘客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270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乘客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271 | 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 行使职权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 ||||||||||||||||||||||||||||
272 |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 行使职权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 ||||||||||||||||||||||||||||
273 | 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 行使职权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 ||||||||||||||||||||||||||||
274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十五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275 | 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276 | 运营企业未按照标准及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公共汽电车正常使用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公共汽电车使用及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277 | 运营企业未按照有关标准及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公共汽电车正常使用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公共汽电车使用及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278 | 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影响运营安全的危害后果的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79 |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影响运营安全的危害后果的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80 | 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影响运营安全的危害后果的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81 |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影响运营安全的危害后果的 | 处7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82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有应急预案但未组织演练的,未造成影响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有应急预案也为组织演练的,未造成影响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制定应急预案也未组织演练,对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83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一般后果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284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影响运营安全的危害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5 | 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对个人处3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对公共汽电车客运正常服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对公共汽电车客运正常运营秩序或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286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287 |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288 |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289 | 危险货物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属于经营性的,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属于经营性的,处3万元的罚款 | ||||||||||||||||||||||||||||||
290 |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
291 |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
292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293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符合运单制作的相关规定。(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三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294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295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296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297 |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298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9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
300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有严重安全隐患的 | 责令暂停运营 | ||||||||||||||||||||||||||||
301 | 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九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02 | 运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03 | 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04 | 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05 | 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06 | 运营单位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07 | 运营单位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08 | 运营单位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09 | 运营单位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10 | 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11 | 运营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12 | 运营单位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13 | 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14 | 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15 | 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8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16 | 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且逾期未改正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且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的 | 处以8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且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17 | 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8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18 | 运营单位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8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19 | 运营单位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处以8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20 | 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21 |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大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二次违法的 | 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22 | 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23 | 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24 | 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25 | 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26 | 拦截列车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27 | 强行上下车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28 | 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29 | 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设施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30 |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31 |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32 | 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33 | 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34 | 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335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336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情节一般 | 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
337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338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339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至2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以上,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34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41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人数累加为1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人数累加超过1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4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10人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10人以下的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11人以上,或者未按照规定对11人以上的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4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超过2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44 | 生产经营者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超过2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45 | 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46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1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超过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4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48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4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50 |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 ![]()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51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52 |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 ![]()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53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 ![]()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54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55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56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有1次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 根据基层反馈意见,结合执法实际,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进行调整。 | ||||||||||||||||||||||
有1次以上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5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58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 ![]()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59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
|
|||||||||||||||||||||||
情节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未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 ![]()
|
||||||||||||||||||||||||||||
情节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
360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情节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361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2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3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4 |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5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的罚款 | ||||||||||||||||||||||||||||
366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言语等非暴力方式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暴力方式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367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十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 | 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368 | 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情节较重 | 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情节严重 | 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的 | 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369 | 生产经营单位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情节较重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情节严重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的 | 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370 | 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情节较重 |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情节严重 |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371 | 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情节较重 |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情节严重 |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的 | 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第三部分 地方海事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
1 |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七条第一款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2.在无限速规定水域,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但未造成事故的。 | 罚款1000元 | 责令改正。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较重 |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6000元 | |||||||||||||||||||||||||||||
情节严重 | 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2 |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八条 航行原则 机动船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但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设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和避让。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应当互以左弦会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罚款1000元 | 责令改正。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实施。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较重 |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3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罚款1000元 | 责令改正。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较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船舶不遵守雾航规则,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4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九条第一款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运用良好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快速船相遇 快速船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两快速船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罚款1000元 | 责令改正。 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较重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5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罚款1000元 | 责令改正。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较重 | 1.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装载危险品的船舶、搁浅船舶,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的。 2.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6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四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项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且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 罚款1000元 | 未责令改正。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较重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7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罚款1000元 | 责令改正。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较重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8 |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情节一般 | 船舶未按规定拖带。 | 罚款2万元 | 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较重 | 1.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 2.船舶未按规定拖带,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5万元。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5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罚款10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9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的处罚: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 罚款5000元 |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情节较重 | 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万元 | ||||||||||||||||||||||||||||
情节严重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万元 | ||||||||||||||||||||||||||||
情节严重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罚款5万元 | ||||||||||||||||||||||||||||
10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四条,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罚款1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较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11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5000元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1.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12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5000元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1.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13 | 未按照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 5000元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1.未按照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报备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14 | 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5000元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1.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15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取得许可证的。 | 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并处5000元罚款 | 收回其许可证 | ||||||||||||||||||||||
情节较重 | 1.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并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并处5万元罚款 | ||||||||||||||||||||||||||||
16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安全作业区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5000元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造成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事故的; | 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17 | 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在实施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 | 200元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1.不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2.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800元 | ||||||||||||||||||||||||||||
情节严重 | 1.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造成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000元 | ||||||||||||||||||||||||||||
18 |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有1至2项不符的。 | 200元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1.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有3项及以上不符的; 2.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800元 | ||||||||||||||||||||||||||||
情节严重 | 1.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造成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000元 | ||||||||||||||||||||||||||||
19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及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
情节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及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 | ||||||||||||||||||||||||||||
情节严重 | 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导致碍航的; 3.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吊销 | ||||||||||||||||||||||||||||
20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部分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及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
情节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及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 | ||||||||||||||||||||||||||||
情节严重 | 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吊销 | ||||||||||||||||||||||||||||
21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及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
情节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及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 | ||||||||||||||||||||||||||||
情节严重 | 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吊销 | ||||||||||||||||||||||||||||
22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及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
情节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及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 | ||||||||||||||||||||||||||||
情节严重 | 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吊销 | ||||||||||||||||||||||||||||
23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次要责任6个月,相当责任9个月; | |||||||||||||||||||||||
情节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的 | 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24个月,次要责任6个月,相当责任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的 | 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月,相当责任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 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24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第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2万元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5万元。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5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罚款10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25 |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罚款1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1. 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26 |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1. 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27 |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1. 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28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 安全航速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 罚款1000元 | |||||||||||||||||||||||
情节较重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6000元 | |||||||||||||||||||||||||||||
情节严重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29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八条 航行原则 机动船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但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设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和避让。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应当互以左弦会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30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31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六条 瞭望 船舶应当随时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32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1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1.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33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三十六条 装运危险货物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三)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34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的处罚:(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核定的航路和时间航行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定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万元 |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者4小时以下碍航、阻航事件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万元 | |||||||||||||||||||||||||||||
情节严重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4小时及以上碍航、阻航事件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5万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35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没有引航员开航的; 2.引航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万元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万元。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36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万元 | ||||||||||||||||||||||||||||
情节严重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万元。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37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的。 | 罚款2万元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5万元。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5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罚款10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38 | 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五)船舶试航、试车;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船舶试航、试车,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39 |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40 |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41 |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42 | 船舶悬挂彩灯,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六)船舶悬挂彩灯;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船舶悬挂彩灯,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船舶悬挂彩灯,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悬挂彩灯,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43 |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七)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44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三)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45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一般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5000元 | ||||||||||||||||||||||||||||
情节较重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46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 | ||||||||||||||||||||||||||||
47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所缺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均为水手或者机工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缺1-2名,1万元;缺3名及以上2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缺
1-2名1万元;缺3名及以上2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
情节较重 | 缺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等2名及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1.缺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2.5万元。2.缺1名高级船员:2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1.缺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3万元。2.缺1名高级船员:2.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1.缺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3.5万元。2.缺1名高级船员:3万元。 |
||||||||||||||||||||||||||||
情节严重 | 1.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 2.发生事故的。 3.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罚款10万元。 | ||||||||||||||||||||||||||||
48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持有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已失效,未按规定办理的。 | 1.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
情节较重 | 未取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 | 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
持有通过伪造、变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0万元 | ||||||||||||||||||||||||||||
49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及以上的。 | 2万元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1.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以下的。 2.因超载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5万元。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因超载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5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罚款10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50 |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载运旅客超出乘客定额2人及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 | 2万元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1.载运旅客超出乘客定额3人及以上,且未发生事故的。 2.因超载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 | ||||||||||||||||||||||||||||
情节严重 | 因超载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0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51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1罚款 | 没收有关证件和证书 | ||||||||||||||||||||||
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52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船舶停泊时因未留足值班人员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一般 | 船舶停泊时驾驶部或轮机部未留足值班人员。 | 1000元 | ||||||||||||||||||||||||||||
情节较重 | 1.船舶停泊时驾驶部和轮机部均未留足值班人员。 2.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同时离船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船舶停泊时因未留足值班人员导致船舶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6000元 | |||||||||||||||||||||||||||||
情节严重 | 船舶停泊时因未留足值班人员导致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53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1.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情节一般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以下的。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 ||||||||||||||||||||||
情节较重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的。 | 500总吨以下罚款400元;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2000元;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6000元 | ||||||||||||||||||||||||||||
情节严重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 | 500总吨以下罚款600元;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2500元;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1万元; | ||||||||||||||||||||||||||||
1.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具有其它从重情节的 | 500总吨以下罚款800元及;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3500元;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2万元 | |||||||||||||||||||||||||||||
54 | 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 | 1000元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因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情节严重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 | |||||||||||||||||||||||||||||
55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 2万元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5万元。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5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罚款10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56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2万元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5万元。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5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罚款10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57 | 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超核定箱数20%以下。 | 2万元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超核定箱数20%及以上。 | 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5万元。 | ||||||||||||||||||||||||||||
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4万元。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5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0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58 | 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20%以下。 | 2万元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20%及以上。 | 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5万元。 | ||||||||||||||||||||||||||||
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4万元。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5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0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59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 2万元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60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按规定悬挂国旗。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情节一般 | 1.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示不清晰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罚款5000元 | ||||||||||||||||||||||||||||
情节较重 | 未标明船名;或者未标明船籍港;或者未标明载重线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标识假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61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2.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系固,未造成事故的。 | 2万元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5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5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0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62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的。 | 2万元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5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5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0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63 | 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规定的数量、规格等配备救生设施的。 | 2万元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情节较重 | 1.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且未按规定及时纠正的; 2.客船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3.5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伤亡人数扩大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4.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5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0万元。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64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 | 对聘用单位: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1.1-2名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万元及。2.3名及以上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1. 1-2名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万元。2.3名及以上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7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2000元。 | 责令其立即离岗 | ||||||||||||||||||||||
情节较重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且未发生事故的。 | 对聘用单位: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5万元。2.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1.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7万元。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8万元。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1.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9万元以下。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船长(驾驶员)或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5000元。 |
||||||||||||||||||||||||||||
情节严重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且未发生事故的。 1发生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聘用单位: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7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9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10万元。直接责任人:发生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2万元。 |
||||||||||||||||||||||||||||
65 |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与船舶事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或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 1000元 | ||||||||||||||||||||||||||||
情节严重 | 1.在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违法事实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的。 2.船员被海事管理机构查出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违法行为时已离职,海事管理机构通知后拒不或不及时接受调查或处罚的。 3.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并扣证12个月;情节恶劣的,吊销证书。 | ||||||||||||||||||||||||||||
66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缺1本船舶文书或未持有有关航行资料的;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缺文书及有关航行资料累计达2本的。 | 2000元 | ||||||||||||||||||||||||||||
情节较重 | 缺文书及有关航行资料累计达3本及以上的。 | 对船长每多缺1本,加罚1000元(在5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15000元 | ||||||||||||||||||||||||||||
情节严重 | 1.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文书及有关航行资料,为事故发生原因。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万元,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67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1000元 | |||||||||||||||||||||||
情节较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对船员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000,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5000元 | ||||||||||||||||||||||||||||
情节严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对船员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8000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68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一般 | 船员服务簿中有1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及以内的未办理变更手续。 | 对船员200元 | ||||||||||||||||||||||||||||
情节较重 | 船员服务簿中有1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者船员服务簿中2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及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 | 对船员500元 | ||||||||||||||||||||||||||||
船员服务簿中2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 | 对船员700元 | |||||||||||||||||||||||||||||
情节严重 | 1.船员服务簿中3个及以上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未办理变更手续;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1000元 | ||||||||||||||||||||||||||||
69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2万元.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收缴有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
||||||||||||||||||||||
情节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4万元。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1..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1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70 |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告本船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 | 1000元 | |||||||||||||||||||||||
情节较重 | 1.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2.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3000元 | ||||||||||||||||||||||||||||
情节严重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同时本船或他船发生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员1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对船员1万元,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71 | 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 【对象】聘用单位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4万元 【对象】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 | 责令其立即离岗 | ||||||||||||||||||||||
情节较重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 【对象】聘用单位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5万元。 2.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6万元。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6万元。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7万元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7万元。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8万元。 【对象】直接责任人员8000元 |
||||||||||||||||||||||||||||
情节严重 | 1.发生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象】聘用单位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7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8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9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对象】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及以上至2万元 | ||||||||||||||||||||||||||||
7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六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七条; 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对船员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 ||||||||||||||||||||||
情节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对船员吊销有关证件,并处8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船舶事故或不良影响;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万元罚款 | ||||||||||||||||||||||||||||
73 |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海事现场检查的。 | 1000元 | |||||||||||||||||||||||
情节较重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 | 3000元 | ||||||||||||||||||||||||||||
情节严重 | 1.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事调查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1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74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1000元 | |||||||||||||||||||||||
情节较重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员1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1万元,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75 |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2000元 | |||||||||||||||||||||||
情节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二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对船长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5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三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对船长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8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9000元 | |||||||||||||||||||||||||||||
情节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对船长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1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2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1.3万元.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因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事故的。 | 2万元.并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76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1000元 | |||||||||||||||||||||||
情节较重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3000元 | ||||||||||||||||||||||||||||
情节严重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对船员1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1万元,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77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1000元 | |||||||||||||||||||||||
情节较重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3000元 | ||||||||||||||||||||||||||||
情节严重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对船员1万元,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1万元,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78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情节一般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或者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1个月及以内的。 | 1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入使用的时间1个月以上至3个月的;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1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2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2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12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入使用的时间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6个月以上至12个月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4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14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入使用的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12个月以上的;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4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5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15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
79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相应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情节一般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5万元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
情节较重 | 发生一般以下水上等级事故但未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不良后果的 | 7万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水上等级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0万元 | ||||||||||||||||||||||||||||
80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对托运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情节一般 | 12个月内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5万元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2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7万元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3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据不改正的 | 10万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
81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对托运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情节一般 | 12个月内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2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4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3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据不改正的 | 2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
82 | 船舶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 | ||||||||||||||||||||||
情节较重 | 多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6万元,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0万元,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83 |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情节一般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2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2000元(在5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15000元。 | ||||||||||||||||||||||||||||
情节严重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万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
84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情节一般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或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以下),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2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达1个月及以上(船舶正常营运),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及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5000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排污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2.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 3.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万元 | ||||||||||||||||||||||||||||
85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情节一般 | 船舶配置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数量不足;或配置的部分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不满足要求的。 | 2000元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
情节较重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或者,配置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均不满足要求的。 | 5000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万元 | ||||||||||||||||||||||||||||
86 |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情节一般 | 未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1万元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情节较重 | 船舶虽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但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批准而强行进行作业的。 | 2.5万元 | ||||||||||||||||||||||||||||
情节严重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 |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
87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第二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2万元,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 | ||||||||||||||||||||||
情节较重 | 多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5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6万元,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0万元,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88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情节较重 | 未造成水污染的 | 2万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水污染的但采取有效措施显著消除危害后果的 | 8万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造成水污染且拒不服从改正要求或者实施的改正措施难以消除危害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
89 | 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 |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的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负责,并加强对船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迫船员违章操作。 |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责令改正;经教育或者行政处罚仍不采取安全措施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其停航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2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5000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严重水上安全隐患的或 | 1000元 | ||||||||||||||||||||||||||||
90 | 小型快速客船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的 |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小型快速客船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 |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 2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 3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引发水上安全事故或者扩大事故后果的 | 500元 | ||||||||||||||||||||||||||||
91 | 在恶劣天气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小型快速客船未遵守港航监督机构发布的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的规定的,超额载客或者客货混装的,或超安全航速航行或者逾越核定的航线航行的,或相互追逐或者强行横越他船船首的,或拖带航行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夜航的,或驾驶员酒后值班驾驶的,或在小型快速客船上吸烟或者明火作业 |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在恶劣天气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小型快速客船应当遵守港航监督机构发布的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的规定。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小型快速客船在航行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额载客或者客货混装; (二)超安全航速航行或者逾越核定的航线航行; (三)相互追逐或者强行横越他船船首; (四)拖带航行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夜航; (五)驾驶员酒后值班驾驶; (六)在小型快速客船上吸烟或者明火作业。 |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构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造成较严重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12个月以内2次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200元 | ||||||||||||||||||||||||||||
92 | 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造成安全或污染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或轻微污染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大事故或者一定污染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或污染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 | ||||||||||||||||||||||||||||
93 | 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确需改装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重新申请建造检验。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船舶检验、登记证书。 | 吊销其船舶检验、登记证书。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船舶检验、登记证书。 | 责令改正 | ||||||||||||||||||||||
94 | 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1-2次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 | 2万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发生一般事故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并给责任船员处以6个月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严重 | 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发生大事故的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并给责任船员处以12个月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特别严重 | 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给责任船员处以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95 | 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的或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的或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的或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 (二)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三)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四)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五)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首次发现,及时改正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
情节较重 | 12月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7000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责任船员3个月暂扣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情节特别严重 | 拒绝改正、擅自开航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或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责任船员6个月暂扣适任证件的处罚 | ||||||||||||||||||||||||||||
96 | 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或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或渡运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或渡运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或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或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或渡运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渡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渡船装载定额和规定的技术规范渡运,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运: (一)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 (二)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五)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 (六)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 (七)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并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500元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以内2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1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3000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
97 |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12月内2次以下违法的 | 警告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 | 对船员处以500元罚款 | ||||||||||||||||||||||||||||
98 | 所属的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200元 | |||||||||||||||||||||||
情节严重 | 12月内2次违法的 | 1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12个月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 | 2000元 | ||||||||||||||||||||||||||||
99 |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或者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或者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或者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2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月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 500元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 | 2000元 | ||||||||||||||||||||||||||||
100 |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并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5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2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1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2000元 | ||||||||||||||||||||||||||||
101 |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并按要求改正的 | 警告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以内2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1000元 | ||||||||||||||||||||||||||||
102 |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并按要求改正的 | 2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2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5000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10000元 | ||||||||||||||||||||||||||||
103 |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或12月2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00元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3次以上违法的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 500元 | ||||||||||||||||||||||||||||
104 | 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生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 2万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4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 | ||||||||||||||||||||||||||||
105 | 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生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 2万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4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 | ||||||||||||||||||||||||||||
106 | 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生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 2万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4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5万元 | ||||||||||||||||||||||||||||
情节严重 | 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 | ||||||||||||||||||||||||||||
107 | 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生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 2万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4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 | ||||||||||||||||||||||||||||
108 | 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生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2万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3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4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 | ||||||||||||||||||||||||||||
109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第二款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第三款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第十五条第二款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第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 责令改正,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5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7000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110 |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款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第二款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4000元 | ||||||||||||||||||||||||||||
情节严重 | 1.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 | ||||||||||||||||||||||||||||
111 |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责令改正,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5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7000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112 |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责令改正,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2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4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113 |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 责令改正,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2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4万元 | ||||||||||||||||||||||||||||
情节严重 | 1.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114 | 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 责令改正,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2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4万元 | ||||||||||||||||||||||||||||
情节严重 | 1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115 | 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 责令改正,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2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4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116 | 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情节较重 | 未造成水污染的 | 2万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水污染的但采取有效措施显著消除危害后果的 | 8万元.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造成水污染且拒不服从改正要求或者实施的改正措施难以消除危害的 | 20万元。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
117 |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6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2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118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6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119 |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6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120 |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 1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2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2.2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4万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 | ||||||||||||||||||||||||||||
121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 | 1万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万元 | ||||||||||||||||||||||||||||
122 |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生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 | 内河船舶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 | 内河船舶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万元 | ||||||||||||||||||||||||||||
123 | 船员未保持正规了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九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瞭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持正规了望;
|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两次以内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情节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
124 | 船员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两次以内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情节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
125 | 船员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两次以内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情节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
126 | 船员不采用安全航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不采用安全航速;
|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两次以内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情节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
127 | 船员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九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两次以内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情节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
128 | 船员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八条 轮机值班船员负责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检查、测试和保养,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保证安全值班。
第五十条 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所有机电设备的工作情况、工况参数进行检查,以保持在正常范围。
第五十三条 轮机值班船员每班应当对机舱运行的设备和舵机至少检查2次,对机电设备运转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五十七条 在保证安全值班的前提下,轮机值班船员在配合日常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的修理、测试、转换使用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要进行处理的机电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在维修期间,将其他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三)在轮机日志或者其他适当的文件上详细记录已维修保养的设备、测试结果、使用时间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两次以内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情节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
129 | 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十四条 第二款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两次以内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情节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1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
130 | 船长在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两次违法的 | 2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1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至24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2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
131 | 船长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两次以内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2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1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至24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2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
132 | 船长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六条 第二款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 |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两次违法的 | 2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1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至24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2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
133 | 船长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条 第二款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两次以内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2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1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至24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2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
134 |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5万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0万元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35 | ★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一般 | 一年内未报送信息2次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提供虚假信息或一年内未报送信息3次的 | 处以3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一年内未报送信息3次以上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
136 |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一)项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137 |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涂改《资格证书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二)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涂改《资格证书》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138 |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给予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两次以内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以1.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绝改正或报告虚假情况的 | 处以4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责任船员3个月暂扣适任证件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以5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责任船员6个月以下暂扣适任证件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
139 |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配合。指派的配合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按照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隐瞒相关事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000元下,违法人员300元 | |||||||||||||||||||||||
情节较重 | 伪造、捏造相关事实,欺骗检查人员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0元,违法人员500元 | ||||||||||||||||||||||||||||
情节严重 | 1.
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万元,违法人员3000元 | ||||||||||||||||||||||||||||
140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000元下,违法人员300元 | ||||||||||||||||||||||||||||
情节较重 | 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0元,违法人员500元 | ||||||||||||||||||||||||||||
情节严重 | 1.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万元,违法人员3000元 | ||||||||||||||||||||||||||||
141 | 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者驱逐船舶出港的缺陷在2个及以下未申请复查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000元下,违法人员300元 | |||||||||||||||||||||||
情节较重 | 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者驱逐船舶出港的缺陷在2个以上未申请复查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0元,违法人员500元 | ||||||||||||||||||||||||||||
情节严重 | 1.按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复查而导致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严重污染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万元,违法人员3000元 | ||||||||||||||||||||||||||||
142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一年度以内两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1000元 | ||||||||||||||||||||||||||||
情节较重 | 一年度以内三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4000元 | ||||||||||||||||||||||||||||
情节严重 | 一年度以内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1万元 | ||||||||||||||||||||||||||||
143 |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情节较重 | 未造成水污染的 | 2万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水污染的但采取有效措施显著消除危害后果的 | 8万元.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造成水污染且拒不服从改正要求或者实施的改正措施难以消除危害的 | 20万元。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
144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且在1000总吨以下船舶上任职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
情节较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且在1000总吨以上船舶上任职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1000总吨以下船舶上任职的 | 处以5万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在1000总吨以上船舶上任职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 | ||||||||||||||||||||||||||||
145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货物运输组件和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船舶运输。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且在1000总吨以下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
情节较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且在1000总吨以上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在1000总吨以下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特别严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在1000总吨以上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46 |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且在1000总吨以下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500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
情节较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且在1000总吨以上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在1000总吨以下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5万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在1000总吨以上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 | ||||||||||||||||||||||||||||
147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且在1000总吨以下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500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
情节较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且在1000总吨以上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在1000总吨以下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5万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在1000总吨以上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 | ||||||||||||||||||||||||||||
148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件、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货物运输组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所装危险货物特性的标志、标记和标牌。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且在1000总吨以下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500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
情节较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且在1000总吨以上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在1000总吨以下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5万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在1000总吨以上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 | ||||||||||||||||||||||||||||
149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300总吨以下船舶 | 处以2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以下船舶 | 处以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0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处以10万元罚款 | ||||||||||||||||||||||||||||
150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且在1000总吨以下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1000元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
情节较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且在1000总吨以上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在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特别严重 | 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在1000总吨以上船舶或在其上使用的 | 处以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51 | 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装箱完毕后,对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的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一年内发现三次以下(1-2次)的 | 1000元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的 | 1万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影响的 | 3万元 | ||||||||||||||||||||||||||||
152 | 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一年内三次以内发现的 | 处以500元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影响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53 |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的;
|
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一年内三次以内发现的 | 处以500元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影响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54 | 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当在抵港72小时前(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预计抵港时间有变化的,还应当在抵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抵港时间。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的;
|
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一年内三次以内发现的 | 处以500元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影响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55 | 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由沿海进入内河水域的,应当向途经的第一个内河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始发地为内河港口的,船舶应当将航行计划和航线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的。 |
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一年内三次以内发现的 | 处以500元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现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影响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56 | 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新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 给予警告,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并处罚款一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的并处罚款二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的并处罚款三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情节较重 | 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给予警告,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并处罚款五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的并处罚款六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的并处罚款八万元 | ||||||||||||||||||||||||||||
情节严重 | 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并处罚款二十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的并处罚款三十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的并处罚款上五十万元 | ||||||||||||||||||||||||||||
157 |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新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七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以下违法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 ||||||||||||||||||||||||||||
158 | 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新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罚款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发生一般以下水上等级事故但未造成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万元罚款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 | 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等级事故或造成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 ||||||||||||||||||||||||||||
159 | 航运公司未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未明确其岗位职责的或者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跨航运公司兼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明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或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跨航运公司兼职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配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足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配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60 | 航运公司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违法且未造成相关责任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因航运公司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造成相关责任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61 |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有效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不能保持体系有效性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因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有效性造成相关责任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62 |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存在瞒报、漏报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等情形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因未及时报告或者存在瞒报、漏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造成相关责任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63 | 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违法且未造成相关责任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因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造成相关责任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64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情节一般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危害后果轻微的 | 给予警告,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的罚款 | 仅限市级 | ||||||||||||||||||||||
给予警告,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造成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或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造成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依法 | 给予警告,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5000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
165 |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情节一般 |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危害后果轻微的 | 给予警告,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的罚款 | 仅限市级 | ||||||||||||||||||||||
给予警告,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造成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或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造成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依法从重情形 | 给予警告,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5000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
166 |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情节一般 |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危害后果轻微的 | 给予警告,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的罚款 | 仅限市级 | ||||||||||||||||||||||
给予警告,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造成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或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造成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依法从重情形 | 给予警告,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5000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
给予警告,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
167 |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燃油经检测不合格,但船舶能提供证明加注的船用燃油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证据(如加油单证及油品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不能提供证明加注的船用燃油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证据(如加油单证及油品合格证),但积极提供违法加油站点线索供行政机关追查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燃油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不能提供证明加注的船用燃油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证据(如加油单证及油品合格证),亦不能提供违法加油站点线索供行政机关追查;一年内二次使用不合格燃油 | 处五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燃油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明知使用的燃油不符合标准或要求,故意使用的;拒不配合或妨碍行政机关追查非法加油站点的;一年内三次以上使用不合格燃油 |
处十万元的罚款 | ||||||||||||||||||||||||||||
168 | 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 |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1.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 | ||||||||||||||||||||||||||||
169 | 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 |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发生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1.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 | ||||||||||||||||||||||||||||
第四部分 港口行政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
1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区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和其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或者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 ||||||||||||||||||||||
情节一般 | 逾期不改正,但对港口规划功能和岸线没有造成破坏或破坏轻微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对港口规划功能和岸线有一定破坏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对港口规划功能和者岸线破坏严重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2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 ||||||||||||||||||||||
情节一般 | 逾期不改正,但对港口规划功能和岸线没有造成破坏或破坏轻微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对港口规划功能和岸线有一定破坏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对港口规划功能和者岸线破坏严重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3 |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限期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限期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4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改正且未引发安全事故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件杂货等普通码头擅自投入使用且拒不改正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客运或者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擅自投入使用且拒不改正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5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第十七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危害后果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 ||||||||||||||||||||||
情节一般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6 |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置、关系国计民生紧急运输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及人员的港口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
7 | 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
8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以5000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作业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2次以上擅自作业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同意其作业要求而擅自作业且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造成危害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9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情节较重 | 影响港口功能或者对岸线造成一定损害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或者对港口功能、岸线造成严重损害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港口功能和岸线不可恢复的损害的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阻挠执法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10 |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情节较重 | 影响港口功能或者对岸线造成一定损害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严重影响港口功能或对岸线造成严重损害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对港口功能和岸线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或者引发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阻挠执法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11 |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补办手续,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
情节较重 | 限期内未补办,继续开工建设,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对港口功能、岸线造成破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
12 | ★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涉及深水岸线的提请交通运输部吊销其使用许可证 |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对岸线破坏轻微、使用功能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并采取措施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到位,未完全恢复岸线原貌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对岸线造成破坏的或使用功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 | ||||||||||||||||||||||||||||
13 | 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报港口岸线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涉及深水岸线的提请交通运输部吊销其使用许可证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
14 |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不改正但对岸线没有造成破坏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对岸线造成破坏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对岸线造成不可恢复破坏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15 | 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期限,决定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拆除,对岸线造成一定损害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拆除,对岸线造成严重损害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16 | 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不得为超重集装箱提供装船服务。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2个月内超过核定载货量配载2次,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主动配合检查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超过核定载货量配载3次及以上的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超过核定载货量配载拒不改正的或引发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17 |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有关资质要求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情节一般 | 不具备经营资质要求的 | 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之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
18 |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9 |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万元罚款 | ||||||||||||||||||||||||||||
20 | 港口经营人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3万元罚款 | ||||||||||||||||||||||||||||
21 | 港口经营人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港口经营人不得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沿海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超出航区的内河船舶提供货物装卸服务。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3万元罚款 | ||||||||||||||||||||||||||||
22 |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3万元罚款 | ||||||||||||||||||||||||||||
23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并承诺限期改正的 | 处以5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继续建设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处以100万元罚款 | ||||||||||||||||||||||||||||
24 |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
25 |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
26 |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
27 |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
28 |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29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限期改正 | ||||||||||||||||||||||
30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31 |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32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33 | 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34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35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36 |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37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38 | 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39 | 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40 |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41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42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43 |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
44 |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
45 | 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
46 | 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
47 |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
48 |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
49 |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产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50 | 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产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 ||||||||||||||||||||||||||||
51 |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产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 ||||||||||||||||||||||||||||
52 |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产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 ||||||||||||||||||||||||||||
53 |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产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 ||||||||||||||||||||||||||||
54 |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55 |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56 |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57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立即消除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消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情节较重 | 立即消除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消除,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执行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58 |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作业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59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60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61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62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63 |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64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经教育愿意配合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4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65 |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以7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
66 | 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
67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经教育愿意配合的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68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69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 情节严重 |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 ||||||||||||||||||||||||
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 | ||||||||||||||||||||||||||||||
70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 情节严重 |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 ||||||||||||||||||||||||
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 | ||||||||||||||||||||||||||||||
71 |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 情节严重 |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 ||||||||||||||||||||||||
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 | ||||||||||||||||||||||||||||||
72 | 拒不执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 情节严重 |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 ||||||||||||||||||||||||
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 | ||||||||||||||||||||||||||||||
73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引航即被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长江干线引航的行政处罚由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 | ||||||||||||||||||||||
情节较重 | 开展引航业务2次及以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74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按要求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长江干线引航的行政处罚由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2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拒不纠正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75 | 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上水下无障碍物; (三)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三十八条 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等有关资料。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按要求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长江干线引航的行政处罚由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2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76 |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按要求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按要求改正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
77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违法未发生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六个月以内2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罚款 | ||||||||||||||||||||||||||||
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六个月以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或累计超过4次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处50万元罚款 | ||||||||||||||||||||||||||||
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罚款 | ||||||||||||||||||||||||||||||
78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传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 | |||||||||||||||||||||||
情节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且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
79 | 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工程总平面布置或者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或者主要装卸工艺方案或者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或者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或者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或者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且仅涉及规避一项行政许可(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涉及)的 |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涉及规避两项行政许可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3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50万元罚款 | ||||||||||||||||||||||||||||
80 |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改正且未引发安全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
情节较重 | 件杂货等普通码头擅自投入使用且拒不改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客运或者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擅自投入使用且拒不改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81 |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第五部分 水路运政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
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或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内河船舶累计参与海上运输1艘次 | 处以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 ||||||||||||||||||||||
情节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或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内河船舶累计参与海上运输2艘次 | 处以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或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内河船舶累计参与海上运输3艘次及以上 | 有违法所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2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 | ||||||||||||||||||||||
情节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处以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有违法所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3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
情节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以4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以60万元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2个月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4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情节一般 | 尚未开始经营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
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少于50万元的 | 处以1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 | 处以2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5 | 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情节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且非法行为少于3个月的 | 处以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及以上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情节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但不足30万元的 | 处以6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情节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6个月但少于9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9个月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暴力抗法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以15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6 |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处以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少于50万元的 | 处以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 | ||||||||||||||||||||||||||||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少于100万元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 | ||||||||||||||||||||||||||||
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 | ||||||||||||||||||||||||||||
7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且在规定期限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再次发现其经营的船舶有违法行为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三次以上发现其经营的船舶有违法行为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8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处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3次以上违法 | 处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9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处以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不足30万元的 | 处以6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2个月或者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0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第四款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且非法行为少于3个月的 | 处以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船舶管理业务 | ||||||||||||||||||||||
情节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但不足30万元的 | 处以6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情节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6个月但少于9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9个月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暴力抗法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以15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1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配备规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缺少1名或1/4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缺少2名或1/3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缺少3名或1/3以上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2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情节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且非法行为少于3个月的 | 处以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及以上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情节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但不足30万元的 | 处以6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情节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6个月但少于9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9个月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暴力抗法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以15万元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3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或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或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或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或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或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义务。 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义务。 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该项不要求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5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回避检查或检查时人员不到位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2次以上回避或人员不到位,或拒绝提供资料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提供虚假资料或暴力阻挠执法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
16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且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且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不足30万元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且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7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违法未发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六个月以内二次违法的 | 处30万元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六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万元罚款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罚款 | ||||||||||||||||||||||||||||||
18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 | 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且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
19 | 小型客船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 |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小型客船运输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 |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从事非法经营不超过3个月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经营 | ||||||||||||||||||||||
情节较重 | 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从事非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0 | 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 |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小型客船运输行为:(二)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 |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从事非法经营不超过3个月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经营 | ||||||||||||||||||||||
情节较重 | 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从事非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1 | 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 |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小型客船运输行为:(三)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 |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从事非法经营不超过3个月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经营 | ||||||||||||||||||||||
情节较重 | 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从事非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2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的 |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不得未接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第六部分 航道行政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
1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实施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或者通航5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以下航道上且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并及时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涉航工程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轻微,及时补办手续,消除隐患。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
情节一般 | 位于内河航道上且未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造成影响并及时补办手续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责令恢复原状 | |||||||||||||||||||||||||||
情节较重 | 位于内河四级以下航道上且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并及时补办手续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上且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并及时补办手续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位于内河四级以下航道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但未对通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
位于内河四级以上航道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但未对通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下航道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且对通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40万元的罚款 | ||||||||||||||||||||||||||||
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且对通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
2 |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但对通航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按要求改正但对通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
3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但已经造成危害的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清除但承诺限期清除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清除,且造成一定危害的 | 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逾期不清除,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
4 |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对通航造成一定影响但未引发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严重 | 按要求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 | ||||||||||||||||||||||||||||
5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但已经较严重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 ||||||||||||||||||||||||||||
6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但已经较严重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 ||||||||||||||||||||||||||||
7 |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但已经较严重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 ||||||||||||||||||||||||||||
8 |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但已经较严重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 ||||||||||||||||||||||||||||
9 |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但已经较严重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 ||||||||||||||||||||||||||||
10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情节较重 | 二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发现且造成严重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
第七部分 工程质量监督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
1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相应资质,但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承担工程所需相应专业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及时改正的。 | 处6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单位的,及时改正的。 | 处7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单位的,发现后不及时改正的。 | 处10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2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一般 | 将非主体工程肢解发包,承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发现后及时主动改正的。 | 处工程合同价0.5%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将主体工程肢解发包,承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 | 处工程合同价款0.6%的罚款。 | 责令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严重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工程已开工实施,承包单位不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 处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工程已开工实施,承包单位无任何相应的资质。 | 处工程合同价款1.0%的罚款。 | ||||||||||||||||||||||||||||
3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20%以下竞标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20%以上30%以下竞标的。 | 处2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30%以上50%以下竞标的。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50%以上竞标的。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4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压缩合理工期10%以下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压缩合理工期10%以上30%以下的。 | 处2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压缩合理工期30%以上50%以下的。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压缩合理工期50%以上的。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5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工程尚未实施,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6 |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7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工程合同价1000万以下的工程。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建设工程合同价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工程。 | 处2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建设工程合同价5000万以上10000万以下的工程。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建设工程合同价10000万以上的工程。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8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概算建安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且逾期不超过半年的项目。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逾期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逾期不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项目。 | 处2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逾期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项目和逾期未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逾期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9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10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1.6%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
11 |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2-4%罚款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1个月以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
较重 |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超过1-3个月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超过3个月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12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1个月以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1-3个月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超过3个月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3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1个月以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1-3个月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超过3个月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4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5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6个月内未移交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6个月至1年内未移交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1年以上未移交的。 | 处7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档案遗失、损毁,无法移交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16 |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勘察、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1级承资质承揽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勘察、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2级资质承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 | |||||||||||||||||||||||||||
特别严重 | 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17 |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施工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1级资质承揽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施工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2级资质承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 | |||||||||||||||||||||||||||
特别严重 | 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18 | 工程监理单位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工程监理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1级资质承揽的。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工程监理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2级资质承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 | |||||||||||||||||||||||||||
特别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19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 | 责令改正,抄告有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0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责令改正,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1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2 |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3 |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4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未出现质量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监理酬金的2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出现质量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价款30%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出现质量事故的。 | 处合同价款5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5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工程尚未实施的,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 |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的,不予处罚。 |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6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工程尚未实施的,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7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工程尚未实施。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工程已实施,未造成质量事故。 | 处2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工程已实施,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8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工程尚未实施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工程已实施,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工程已实施,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9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合同价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合同价2.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合同价3%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合同价4%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0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合同价款3%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31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2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3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出现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4 |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出现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5 |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6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8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6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未出现质量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7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9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特别严重 | 出现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7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停止执业1年。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较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终身不予注册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8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重及以下 | 单位违法情节为较重及以下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
严重 | 单位违法情节为严重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单位违法情节为特别严重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
39 |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第2次发现的。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现3次及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40 |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第2次发现的。 | 处1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现3次及以上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41 | 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1份检测报告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涉及2份检测报告的。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涉及3份及以上检测报告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4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造成质量事故且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暂停项目执行。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暂缓资金拨付 | |||||||||||||||||||||||||||
43 |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造成质量事故且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暂停项目执行。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暂缓资金拨付 | |||||||||||||||||||||||||||
44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 一般 |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
45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给予警告,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6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8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10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46 |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警告。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47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一般 |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 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给予警告。 | 限期整改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 对监理单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 | 对建设单位暂停资金拨付;对监理单位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48 |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 给予警告。 | |||||||||||||||||||||||
49 | 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不良后果的。 | 暂停项目执行。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暂缓资金拨付 | |||||||||||||||||||||||||||
50 | 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第2次发现的。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现3次及以上的。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51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未予以制止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52 |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53 |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监理单位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及时对工序、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第2次发现监理单位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及时对工序、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发现3次及以上监理单位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及时对工序、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的,不出具真实、完整监理报告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54 |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第2次发现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现3次及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55 | 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第2次发现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现3次及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56 | 检测机构允许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第2次发现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现3次及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57 | 检测机构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第2次发现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现3次及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58 | 检测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第2次发现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现3次及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59 |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六)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第2次发现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现3次及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60 |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七)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1份检测报告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涉及2份检测报告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涉及3份以上检测报告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61 | 检测机构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八)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第2次发现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现3次及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62 |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处罚。 | ||||||||||||||||||||||||||||
63 |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处罚。 | ||||||||||||||||||||||||||||
64 |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处罚。 | ||||||||||||||||||||||||||||
65 |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一般 | 逾期1个月内办理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办理 | ||||||||||||||||||||||
严重 | 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办理的 | 通报批评。 | ||||||||||||||||||||||||||||
66 |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其检测报告无效,责令改正;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处罚。 | ||||||||||||||||||||||||||||
67 | 检测机构将检测业务转包、违规分包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处罚。 | ||||||||||||||||||||||||||||
68 | 检测机构未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保体系,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 进行正常维护。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保体系,或未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2次及以上发现未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保体系,或未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 处10000元罚款。 | ||||||||||||||||||||||||||||
69 | 检测机构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2次及以上发现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70 | 检测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款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2次及以上发现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 处10000元罚款。 | ||||||||||||||||||||||||||||
71 |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2次及以上发现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72 | 检测机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检测机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检测机构接受监督检查时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73 | 检测机构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一般 | 首次发现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的或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2次及以上发现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的或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 | 通报批评。 | ||||||||||||||||||||||||||||
74 | 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一般 | 首次发现。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2次及以上发现的。 | 通报批评。 | ||||||||||||||||||||||||||||
75 | 检测人员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一般 | 首次发现。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2次及以上发现的。 | 通报批评。 | ||||||||||||||||||||||||||||
76 | 检测机构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一般 | 首次不参加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2次及以上不参加的。 | 通报批评。 | ||||||||||||||||||||||||||||
77 | 检测机构转让、出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发现检测机构转让、出租资质证书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2次及以上发现检测机构转让、出租资质证书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 | ||||||||||||||||||||||||||||
78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20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50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79 | 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7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10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 | |||||||||||||||||||||||||||
80 | 建设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工程已实施,采购、进场安装的资料信息不全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工程已实施,进场检验、竣工验收资料信息不全的。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81 | 设计单位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82 | 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83 | 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1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84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85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86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责令改正,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 |||||||||||||||||||||||||||
87 |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款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提请有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88 |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89 | 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对个人的处5万元罚款;对单位的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对个人的处6万元罚款;对单位的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对个人处7万元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对个人的处10万元罚款;对单位的处30万元罚款。 | ||||||||||||||||||||||||||||
90 |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91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92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93 |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94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95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96 |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97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第九项。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第八部分 工程安全监督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
1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责令限期改正 | ||||||||||||||||||||||
2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
3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情节轻微,发现后主动改正,未造成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任限期改正。 | |||||||||||||||||||||||||||
特别严重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4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压缩合理工期10%以下的。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压缩合理工期10%以上30%以下的。 | 处2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压缩合理工期30%以上50%以下的。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特别严重 | 压缩合理工期50%以上的。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5 |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工程已实施。 | 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的。 | 处2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特别严重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造成重大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对无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上限处罚。 | |||||||||||||||||||||||||||
6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工程已实施未造成事故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7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工程已实施。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8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较重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9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调整说明:结合执法实际,调整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部分量化标准及备注 | |||||||||||||||||||||
较重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下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10 |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11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12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配合调查,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仅适用于监理工程师)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较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下等级安全事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不配合调查;3年内曾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其他严重情形行为。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13 |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合同价款1.5倍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艰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处合同价款2倍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处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14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工程已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较重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15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工程已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7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16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17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出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7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18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7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19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事故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0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安全生产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或者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 ||||||||||||||||||||||||||||||
21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2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3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比例在10%以下的。 | 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比例在10%以上20%以下的。 | 处挪用费用25%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 | 处挪用费用30%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特别严重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比例在30%以上的。 | 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24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7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5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
较重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7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6 |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的宿舍,逾期未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7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7 |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
较重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7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8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7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29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0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较重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1 |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
较重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2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
较重 | 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严重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3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一般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较重 | 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20万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4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严重 | 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令限期改正;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35 | 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或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旁站监理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对监理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监理人员处5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对监理单位处10000元罚款,对监理人员处1000元罚款。 | ||||||||||||||||||||||||||||
36 |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对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对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处10000元罚款。 | ||||||||||||||||||||||||||||
37 | 施工作业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对施工作业人员处5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对施工作业人员处200元罚款。 | ||||||||||||||||||||||||||||
38 |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有1项责任未履行,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有2项责任未履行,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有3项及以上责任未履行,逾期未改正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39 | 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逾期未改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逾期未改正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40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 1个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 2个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 3个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41 | 施工单位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设置1处施工驻地,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设置2处施工驻地,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设置3处以上施工驻地,逾期未改正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42 |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施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由应急管理部门处罚。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43 | 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至12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暂停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严重 | 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
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 ||||||||||||||||||||||||||||||
44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至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至12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暂停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严重 | 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暂停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特别严重 | 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 ||||||||||||||||||||||||||||||
第九部分 工程招投标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
1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处5万元罚款 | ||||||||||||||||||||||||||||
2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处5万元罚款 | ||||||||||||||||||||||||||||
3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逾期不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4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处5万元罚款 | ||||||||||||||||||||||||||||
5 | 招标代理机构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提请有关部门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中标无效,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中标无效,处2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处十万元的罚款 | ||||||||||||||||||||||||||||
7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处十万元的罚款 | ||||||||||||||||||||||||||||
8 |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处十万元的罚款 | ||||||||||||||||||||||||||||
9 |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处十万元的罚款 | ||||||||||||||||||||||||||||
10 |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处五万元的罚款 | ||||||||||||||||||||||||||||
11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
12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1.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情形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标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未中标的,对单位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 | 中标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 |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未中标的,对单位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标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未中标的,对单位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 | ||||||||||||||||||||||||||||
14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非法财物,并处3000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 | 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没收非法财物,处五万元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1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过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内,主动改正取得中标人谅解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
1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
17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
1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
1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
2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
21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 ||||||||||||||||||||||||||||
主办单位: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3418210040
联系电话:0563-7031842 E-mail:langxixxb@163.com
版权所有:郎溪县人民政府 皖ICP备07502513号-1 皖公网安备
34182102000001号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