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商贸流通营商环境,推动我县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了《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见附件。
公示期30天(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郎溪县商务局商贸流通股反映。联系电话:0563-7029940,邮 箱:ahlxxswj@163.com。
郎溪县商务局
2024年3月15日
关于《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号)、《中央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郎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相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发展实际,起草了《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
二、起草过程
县商务局起草了《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通过局党组会组织专题讨论,形成《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公众意见。
三、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鼓励我县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体户做大做强,加快推进全县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我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推动转型升级。一是支持商业街区新建和改建,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二是支持文明菜市行动,提高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水平。
第二部分支持商贸发展。一是培育新增限上单位。二是支持限上限下商贸单位扩大发展,鼓励企业销售额(营业额)持续增长。
第三部分鼓励做大做优。一是鼓励企业营业;二是支持“老字号”商业品牌建设,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三是支持发展连锁品牌,促进商贸行业发展;四是支持“名品首店“入驻。
第四部分促进消费活动。一是支持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开展“农超对接”,参加各类会展及各种促消费活动,鼓励拓展企业发展;二是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品牌企业等开展促消费活动。
五、创新举措
一是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开展“农超对接”,对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开展稳定购销协作销售本地农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奖补。二是鼓励企业发展连锁品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三是鼓励“名品首店”招引,促进商贸行业发展。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强化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宣传,及时兑现扶持奖励资金,推动商贸市场创新业态、健康发展。对奖励年度内发生较严重侵权、质量、安全事件以及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个体户),取消享受奖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商贸流通营商环境,推动我县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转型升级
1.支持商业街区新建和改建,对当年度新评定的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给予市场开办者8 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名品首店”入驻。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郎溪“首店”“旗舰店”入驻并且并获批新增限上单位的,经评定(原则上每年评定不超过3 个品牌)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不超过20
万元奖励。
二、支持商贸发展
3.大力培育限上单位,对当年获批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商贸单位,给予商贸企业6万元奖励,给予个体户单位4 万元奖励。
4.支持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和限下样本点发展,对上年度已纳入统计且保持正增长的限上商贸单位,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50%(含50%)的,奖励2 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30%-50%(含30%)的,奖励1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20%-30%(含20%)的,奖励0.5 万元;对每个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长超过20%(含20%)的限下样本点给予1000
元的奖励。
三、鼓励做大做优
5.当年营业额超过1
亿元、8000 万元、5000 万元的限上商贸零售、餐饮企业且当年增速为正增长,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的奖励。
6.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老字号”的企业,在享受省级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6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发展连锁品牌。对郎溪境内的限上商贸企业每新增直营门店(分店、分公司)营业面积50
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超过50 万元的,每家门店给予补助2 万元;在郎溪以外设立直营门店的,每家门店给予补助4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四、促进消费活动
8.鼓励商贸零售企业组织开展“农超对接”,对年销售本地或外地农产品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额2%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 万元。
9.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品牌企业等组织限额以上企业开展单场促消费活动且零售额达到100
万元以上,活动经商务部门认可实施后,给予组织者一次性营销推广补助3万元,同类行业活动每年补助一次。
五、附则
10.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奖补对象为依法在郎溪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商贸企业、个体户、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
11.扶持资金实行“一票否决”制。企业和经营者发生网络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违法责任之一的,则不予享受扶持奖励。
12.本政策所有资金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允许叠加享受,涉及省市政策已申报补助的,不再申报县本级政策,支持叠加政策除外。
1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现行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