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卫健委>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1341722MB0W399912/202403-001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郎溪县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利分表)2023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13 发布日期: 2024-03-13
索引号:
11341722MB0W399912/202403-001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郎溪县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利分表)2023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13
发布日期: 2024-03-13
郎溪县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权利分表)2023版
发布时间:2024-03-13 17:21 来源: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情形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