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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766868479L/202402-00058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新发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新发镇农村供水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文号: 新政〔2024〕22号
成文日期: 2024-02-20 发布日期: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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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发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新发镇农村供水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文号: 新政〔2024〕22号
成文日期: 2024-02-20
发布日期: 2024-02-20
关于印发《新发镇农村供水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0 09:40 来源:新发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新发镇农村供水价格补贴办法》的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中心、所)

新发镇农村供水价格补贴办法》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4220

 

 

新发镇农村供水价格补贴办法

试行)

 

提高我镇农村饮用水领域安全稳定,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布局规范我供水单位价格,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行业补偿机制,激励供水单位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全供水事业持续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全县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对镇域范围内供水单位的价格补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对供水单位的价格补贴应当与供水单位提供的供水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对供水单位的价格补贴应当客观反映供水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对供水单位的价格补贴应当兼顾现状和前瞻性,能够调动供水单位的积极性,鼓励供水单位在保障供水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供水服务效率。

第二条  实施范围与对象

全镇所有供水单位,包括自制水厂和转供水厂。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

供水价格补贴资金来源为镇政府资金,补贴资金纳入新发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  价格补贴的核算

第四条  补贴资金核算

1、新发福根水厂:居民水价2.2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2.5元/吨,符合标准,不需补贴;

2、新发涧新自来水厂:统一水价2元/吨,符合标准,不需补贴;

3、东夏永宁水厂:政府集体水厂。原进水价1.5元/吨,原供水价3元/吨;现进水价为1元/吨,现供水价2.2元/吨; 综合计算差价为0.3元/吨,由镇政府年底与水厂进行统一核算补贴;

4、郎溪祥林自来水有限公司和郎溪生源自来水厂:进水价1.7/吨,原居民水价3.1元/吨,现执行2.2元/吨水价,差价0.9元/吨。

补贴方式:补贴总额=实际供水量×0.9元(年底一次性补贴);

年购水吨数:通过查看高淳自来水厂出水管道计量表,得出年实际购水量,再根据近三年水厂的水费收缴情况,测算漏损率,实际购水量乘以漏损率得出实际供水量;

补贴依据:郎溪祥林自来水有限公司和郎溪生源自来水厂供水区域主要为居民用水,工业用水基本没有,自来水缴费的主要来源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外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居民实际用水量逐年减少,水厂运营和服务范围要求却越来越高,结合此次取消“最低消费”形成的水价差、供水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及日常管护中的各类成本(原水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等),制定相应的价格补贴的标准。

1.原水费是指我镇供水单位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从水源在取水至制水后输出的自来水的费用(含相关电力、水资源费用)以及转供水单位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从相关自来水水公司购入自来水的费用(含相关处理费用。)

2.材料费是指供水单位提供供水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等费用,包括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消耗、机物料消耗。

3.修理费是指供水单位因自行组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事故应急发生的材料消耗、事故备品备件和委托第三方机构检修需要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人工费用。

4.人工费是指供水单位为单位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支出。以上所列均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

5.其他运营费用是指供水单位提供正常供水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类费用,包括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

2)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电费、租赁费等。

3)其他费用,包括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其他支出。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准许成本核算范围:

l.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2.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4.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计提准备金和公益广告、公益宣传、各类广告费用;

5.对外投资等支出;

6.供水企业可节约而未节约的成本;

7.其他不得计入准许成本核算的费用。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供水价格补贴清算

供水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2025年1月31日之前)向新发镇农业农村发展办申请供水价格补贴结算,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应对供水单位提供的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经分管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记录价格补贴的全过程。

 加强资金管理

供水单位应就供水价格补贴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确保供水价格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准许成本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新发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用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