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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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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道路 占用 费、 挖掘 修复 费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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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
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 自治区人
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
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 自治区人
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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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 提交的材料;告知城市道路 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标 准,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
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提出初审
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 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 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
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
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 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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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 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 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 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
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
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 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
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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