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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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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工程
消防
验收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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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 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 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 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 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 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 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其 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 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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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 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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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 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 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 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 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 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 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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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无正当 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 的备案申请; 2、 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 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 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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