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0MB1714830K/202404-001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4-30 发布日期: 2024-04-30
索引号:
11341700MB1714830K/202404-001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4-30
发布日期: 2024-04-30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4-04-30 15:58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4〕7 号

郎溪县盛强园艺钢制品有限公司新力分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16日、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将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窑体内脱落的残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厂区外东北侧河岸坡面。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将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窑体内脱落的残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厂区外东北侧河岸坡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金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1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