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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309-00095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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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309-00095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09-28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3-09-28 17:16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32

 

安徽福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Q,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十字园区经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7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容器(装有废机油的桶及废机油空桶)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3年7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已对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容器(装有废机油的桶及废机油空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11日安徽福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双随机检查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3年7月1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容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2023年7月11日对该公司总务郭xx询问制作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容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2023年7月1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张,证明该公司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容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2023年7月11日拍摄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该公司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容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安徽福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资质。

7、安徽福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8、安徽福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总务郭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郭xx的身份信息。

9、安徽福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500万米高档面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基本情况。

10、安徽福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500万米高档面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建设项目工程分析(5-6页)、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48-49页))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产生危废的名称及危废代码情况。

11、安徽福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基本情况。

12、安徽福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500万米高档面料生产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竣工验收及危险废物情况。

13、安徽福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委托收集、储存、转运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合同。

14、安徽福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的管理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的产生和贮存情况。

15、安徽福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郭xx经该公司授权接受环保部门的调查,提供相关材料、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等。

16、2023年7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容器已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7、2023年7月13日对该公司总务郭xx询问制作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容器已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8、2023年7月13日拍摄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该公司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容器已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标识。

19、2023年7月1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危险废物容器已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标识。

2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389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环()不罚告〔20232 告知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免罚清单中第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规定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免罚清单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学习。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2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11

安徽中亿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法定代表人: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郎溪经济开发区白茅山东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铝单板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

2.你单位清洗除油工序、喷涂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3.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3.你单位车间环保工作人员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4.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廖**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5.你单位年产80万平方米铝单板、20万平方米铝蜂窝板及玻璃幕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在环评批复范围内。

6.你单位年产80万平方米铝单板、20万平方米铝蜂窝板及玻璃幕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各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7.你单位提供的20223月生产报表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自20223月己开始生产;

8.你单位提供的设备维修申请单1份,证明你单位在20235月29日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经故障;

9.你单位提供的20235月片碱添加记录表1份,证明你单位在20235月23日之后未在喷淋吸收塔中添加片碱;

10.你单位提供的20235月份喷涂生产报表1份,证明你单位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后仍在生产;

11.2023年5月3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铝单板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清洗除油工序、喷涂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

12.2023年6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总经理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铝单板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清洗除油工序、喷涂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

13.2023年6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车间环保设备管理人员廖**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清洗除油工序、喷涂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行为;

14.2023年5月31日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铝单板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清洗除油工序、喷涂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铝单板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716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11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铝单板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叁拾陆万元整

2.你单位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拾贰万元整

3.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拾万元整

共计伍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 9  2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12

凌*:

性别男******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X,住址为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安徽中亿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安徽中亿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铝单板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

你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安徽中亿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资格;

3.安徽中亿铝业有限公司年产80万平方米铝单板、20万平方米铝蜂窝板及玻璃幕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项目在环评批复范围内。

4.安徽中亿铝业有限公司年产80万平方米铝单板、20万平方米铝蜂窝板及玻璃幕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各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5.安徽中亿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2年3月生产报表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自2022年3月己开始生产;

6.安徽中亿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5月份喷涂生产报表1份,证明该公司于20235月仍在生产;

7.2023年5月3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铝单板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的行为;

8.2023年6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中亿铝业有限公司存在铝单板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的行为

9.2023年5月31日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铝单板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的行为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安徽中亿铝业有限公司铝单板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6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1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4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 9  2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13

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T,法定代表人:贺**,地址:郎溪县建平大道***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2月28日租用生产车间1间、铝单板生产加工生产线及配套设施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23年3月已经建成投入生产(该公司项目未批先建,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7312369平台信访记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37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存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经投入生产的行为。

3、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贺**身份信息。

4、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铝单板、搪瓷钢板、烤瓷铝板项目发改委备案表1份,证明你公司原项目基本情况。

5、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6、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厂房租赁情况。

7、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8、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202341日第1批铝单板发货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于41日前已经完成第一批货物的生产。

9、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2023321日、28日原材料进货单1份,证明你公司于321日、28日进购原材料。

10202371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对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存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经投入生产的行为。

11202374日现场执法录像一份,证明你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存在已经投入生产的行为。

12202374日现场照片证据17张,证明你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存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经投入生产的行为。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三十、金属制品业”,证明你公司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14、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投资额价值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投资额为2992144元。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铝单板生产加工生产线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铝单板生产加工生产线项目已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815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13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铝单板生产加工生产线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处罚款伍万陆仟捌佰伍拾元整

2.对你单位铝单板生产加工生产线项目已经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贰拾伍万元整

共计叁拾万陆仟捌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 9  2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14

贺**

性别********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3***************4住所安徽省凤台县焦岗湖镇*******,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10日对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2023年2月28日租用生产车间1间、铝单板生产加工生产线及配套设施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23年3月已经建成投入生产(该公司项目未批先建,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

你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7312369平台信访记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37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存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经投入生产的行为。

3、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4、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铝单板、搪瓷钢板、烤瓷铝板项目发改委备案表1份,证明该公司原项目基本情况。

5、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6、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厂房租赁情况。

7、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8、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202341日第1批铝单板发货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于41日前已经完成第一批货物的生产。

9、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2023321日、28日原材料进货单1份,证明你公司于321日、28日进购原材料。

10202371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对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贺利民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存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经投入生产的行为。

11202374日现场执法录像一份,证明该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存在已经投入生产的行为。

12202374日现场照片证据17张,证明该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存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经投入生产的行为。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三十、金属制品业”,证明该公司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14、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投资额价值评估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铝单板项目投资额为2992144元。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安徽中浩铝业有限公司铝单板生产加工生产线项目已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15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1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4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 9  2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202315

 

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法定代表人:杨**,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十字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自动监控系统巡查线索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核实你单位2023年5月26日、27日排放废水累计流量分别为23.65m³、6.46m³,2日COD日均值分别为277.942mg/L、332.633mg/L,分别超过规定限值200mg/L的0.39倍、0.66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3年5月26日18:00始COD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超标持续至5月27日10:07情况。

2、2023年6月27日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徐**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自动检测设备已联网并经在线运维第三方公司标样核查自动检测设备(COD)完好;2023年5月26日18:00始COD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超标持续至5月27日10:07,5月26日COD自动监测日均值277.942mg/l,5月27日COD自动监测日均值332.633mg/l(该公司COD排放限值为200mg/l)。

3、2023年6月29日对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赵*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金源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期间,COD在线监测仪设备运行正常。

4、2023年6月26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张,证明该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27日排放COD超标废水。

5、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资质。

6、安徽金源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的身份信息。

7、安徽金源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徐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徐**的身份信息。

8、安徽金源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废水COD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COD排放限值200mg/l。

9、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主验收归档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在线设备已通过验收且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10、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5月26日、5月27日对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在线设备运维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5月26日、27日在线设备运行正常。

11、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认证证书、赵*自动监控(污废水)运行工技能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运维资质、赵*的运维资格。

12、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对在线设备进行运维。

13、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郎溪经都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污水处理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金力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后污水去向。

14、安徽金源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资料1份,证明该公司废水排放情况。

15、安徽金源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徐xx全权代表该公司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处理环保方面的事宜。

16、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污废水)运行工赵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的身份信息。

17、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安徽金源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26日、5月27日自动监测数据,证明该公司2023年5月26日、5月27日排放废水COD超标。

1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你单位《关于皖环(郎)罚告《2023》15号告知书的申辩书》。收悉后,2023年9月19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你单位自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组织整改,在污水总排口设置围挡、搭建雨棚、增加智能水质自动采样器,加强环境管理,且自2023年5月28日后未再次发生废水超标排放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因此,经研究:

(一)针对你单位关于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我局执法人员于现场检查核实:你单位5月26日、27日排放超标废水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理由充分,故对你单位反映案件某些方面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二)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请,经核查:你单位主动积极整改,问题整改到位,你单位废水预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郎溪经都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未对外环境产生直接影响等情况反映属实。

考虑你单位生产规模较小、经营困难,积极主动整改,未对外环境造成严重直接影响,为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采纳你单位恳求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从轻减至14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926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202316

 

郎溪恒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法定代表人:高**,地址: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经都产业园经都十八路以南。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6月3日以来,你单位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处于恒值。经调查:你单位COD、氨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所需的标准试剂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你单位氨氮在线监测仪显示异常报警(未采到标一)、COD在线监测仪显示异常报警(未采到标二),COD、氨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情况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且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系统上标记。

你单位行为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18日,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巡查发现郎溪恒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自2023年6月3日以来在线监测数据处于恒值材料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3年8月18日,对郎溪恒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郎溪恒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COD、氨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所需的标准试剂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氨氮在线监测仪显示异常报警(未采到标一);查看该公司COD在线监测仪显示异常报警(未采到标二),且设备故障情况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3、现场执法检查拍摄的证据照片4张,证明郎溪恒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COD、氨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所需标准试剂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氨氮在线监测仪显示异常报警(未采到标一)、COD在线监测仪显示异常报警(未采到标二),且设备故障情况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4、郎溪恒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身份及主体资格。

5、郎溪恒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高秋华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6、关于郎溪恒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00万米涤纶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7、郎溪恒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00万米涤纶布项目阶段性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和运行情况。

8、郎溪恒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9、关于做好重点单位“三个全覆盖”有关工作的通知(宣环执[2022]55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需要安装废水自动监测设施,且属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中所称的重点排污单位。

10、关于郎溪恒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线设备标准试剂有效期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郎溪恒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参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二)“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未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注信息不属实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的。”、第十八条 (四)“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你单位行为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1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