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补缴单位 |
补缴时间段 |
备注 |
1 |
黄 * |
3425221984******2X |
郎溪县人民医院 |
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 |
|
2 |
孔新* |
3425221998******15 |
郎溪县凌笪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 |
|
3 |
崔江* |
3425221964******13 |
郎溪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 |
|
4 |
唐网* |
3425221979******22 |
郎溪县卓悦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
2024年1月 |
|
5 |
张 * |
4113811983******40 |
安徽常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4年2月 |
|
6 |
吴 * |
3425011993******76 |
安徽吉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 |
|
以上共6名同志报来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料,经初审、复审程序,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准予补缴,现将名单公示。 |
申明: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补办养老保险,属于骗保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3.如有疑问,请您致电0563-7015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