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应关切> 主动回应
索引号:
11341722MB1682621B/202403-00059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关于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落实占补平衡;临时用地期满后,按什么标准恢复咨询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28 发布日期: 2024-03-28
索引号:
11341722MB1682621B/202403-00059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关于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落实占补平衡;临时用地期满后,按什么标准恢复咨询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28
发布日期: 2024-03-28
关于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落实占补平衡;临时用地期满后,按什么标准恢复咨询
发布时间:2024-03-28 11:13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期有市民咨询: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落实占补平衡?临时用地期满后,按什么标准恢复?

现解答如下:临时用地应严格界定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明确范围内。使用后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经合法审批的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在其使用有效期内,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临时用地期满后,对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不用复垦;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及时复垦或复垦不到位的,属于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占用地类按照临时用地占用前的原地类进行认定,同时按规定在违法行为处置到位前,先行冻结储备库中补充耕地指标。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规定,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应当依据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及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规定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方案》可参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第1部分“通则”和第6部分“建设项目编制”。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