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员名单
组 长:洪 琳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 娟
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建平镇党委书记
李 晖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
艳 县政府办主任
相 鑫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程 明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 霞 县委编办主任
李齐彬 县发改委主任
徐阿存 县教体局局长
谢义宏 县科技经信局局长
夏来宝
县公安局副局长
韩家亮 县民政局局长
徐经河 县财政局局长
邹红青 县人社局局长
王有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董 伟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周光辉
县住建局局长
吴 晓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志健 县商务局局长
方俊峰 县文旅局局长
潘 峰 县卫健委主任
黄开志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昌华 县统计局局长
陈迎春
县医保局局长
吕攀峰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林祥军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王 玥 团县委副书记
张 燕 县妇联主席
吴家麟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郎溪管理部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潘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增补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变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另行发文。各镇、街道应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联络和协调相关事项。研究提出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等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委组织部:将优化生育政策落实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班子成员年龄、知识、经历等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人口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作为各级党政干部培训内容。规范机关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三)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人口工作宣传教育,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人口基本国情教育,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优化生育政策举措宣传解读,广泛宣传文明生育理念,大力宣传我县各地政策落实的具体举措,营造生育友好氛围。
(四)县委编办:结合实际指导好镇(街道)人口工作相关机构编制服务保障工作。做好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审批和登记。
(五)县发改委: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郎溪县人口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指导和加强托育等相关服务体系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建设。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对辖区内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出台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
(六)县教体局:加强县职高(含技工学校)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培养托育服务人才。严格规范中小学校外培训管理,减轻家长教育负担。提高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水平。在满足本地3-6岁幼儿入园前提下,鼓励幼儿园举办2-3岁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强化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按照《郎溪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清单》要求,落实三孩可享受公办幼儿园免摇号入园政策,并根据家庭意愿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七)县科技经信局: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开展生殖健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重大出生缺陷疾病与控制技术研究。将人口健康信息化纳入相关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智慧托育软件、智能终端服务平台等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八)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伤害、买卖婴儿,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行为。优化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协助提供有关人口统计数据资料。严格户籍及居民身份证管理,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户籍及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有效。
(九)县民政局:在拟订社会福利、基本养老、社会救助等政策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待照顾和扶持。指导各地落实有关帮扶保障措施,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开展婚俗改革,提倡新型婚育文化。配合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宣传引导工作。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强化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做好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登记注册和监管。协助提供婚姻登记、殡葬等有关数据,推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
(十)县财政局:研究财税支持措施,加强财政投入,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县级独立公办托育机构发展。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合理安排相关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等补助政策。加强相关资金的管理,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人口工作财政投入责任。引导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县人社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力度,落实生育友好社会责任,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落实产假、哺乳时间等制度,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退或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指导各地按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推动建立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优化社保卡服务管理,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协助提供社保等有关数据,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大力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工作。
(十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先保障新增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的用地计划指标。按照相关要求,将托育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新建居住(小)区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落实国家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省五部门《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建标〔2022〕60号),做好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三)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人口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提出与人口发展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建议。
(十四)县住建局:制定支持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家庭刚性和改善性购买自住住房,以及租赁住房政策。完善建设标准,支持托育服务体系和母婴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省五部门《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建标〔2022〕60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落实、指导和监督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督促落实有利于人口发展、生育支持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的农业农村政策措施。
(十六)县商务局: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在商场设置完善母婴设施建设。
(十七)县文旅局:将人口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科普知识纳入经常性和公益性宣传范围。引导制作播出体现生育友好的栏目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发挥广播电视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开展人口工作宣传,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推动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完善母婴设施建设。
(十八)县卫健委: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作要求,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落实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和跨省通办,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开展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掌握群众生育意愿、生育养育公共服务落实情况和家庭健康等信息,及时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牵头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工作,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承担县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倡导新型婚育文化。开展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深入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暖心行动”。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推动发展我县托育机构婴幼儿保险工作。抓好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促进人口健康公益事业发展。
(十九)县市场监管局:做好营利性托育机构登记注册和监管。负责生育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质量监管工作,严格监管终止妊娠药品。对各类托育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
(二十)县统计局:在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等方面,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人口统计信息的沟通反馈机制,为人口战略及政策研究提供信息支持。
(二十一)县医保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落实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和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医疗保障政策。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做好医保参保服务,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
(二十二)县乡村振兴局:落实人口发展工作相结合的乡村振兴有关政策措施;相关优惠政策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
(二十三)县总工会:充分利用工会活动,宣传人口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价值的社会氛围。落实国家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创建女职工服务阵地,助力解决职工家庭的生育养育后顾之忧。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推动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推动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完善母婴设施建设。支持大型园区、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向居民开放。
(二十四)团县委:指导各级共青团组织对广大青少年进行基本囯情国策、人口工作法律法规、新型婚育观念以及婴幼儿照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十五)县妇联:把生育文明建设纳入宣传工作计划,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婚丧事简办。引导妇女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开展社会性别平等的宣传教育,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性别比平衡。落实国家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二十六)县公积金中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持续支持多子女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四、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可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二)研究具体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专家参加。
(三)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要研究具体事项,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四)以领导小组名义制发文件、会议纪要,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审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通知等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签。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积极研究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形成整体推进的良好格局。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