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十字镇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十字镇政府> 基层政务公开> 户籍管理> 居民身份证管理>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33C/202403-00024
组配分类: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发布机构: 十字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33C/202403-00024
组配分类: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发布机构: 十字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发布时间:2024-03-04 14:53 来源:十字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二节  异地受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办理材料〕异地申领、换领、补领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一百二十三条执行,其中我省以外户籍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办理程序〕公民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安徽省籍以外公民在我省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的,还应当签署《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

    异地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异地申领标准

 

1、我省以外户籍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并填写《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

2、异地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