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驻外招商分队:
现将《郎溪县驻外招商分队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郎溪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郎溪县驻外招商分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驻外招商分队运行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招商引资工作实效,结合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与先发地区联系,深入有产业规模转移需求的区域开展招商活动,决定组建10支驻外招商分队,驻外招商分队是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考核。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设立驻上海、广深、南京、无锡、苏州、常州、昆山、吴江、杭州、嘉兴10支招商分队,负责各自区域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各驻外招商分队设队长一名,由镇和县直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统筹驻点区域驻外招商工作。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联系驻外招商分队,做好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商工作实际,每年下达各驻外招商分队拜访企业或商协会、有效项目线索、招商项目签约数、到位资金等任务。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驻外招商分队考核办法,每半月汇总通报、年度考核。
第六条各驻外招商分队除完成考核办法规定的任务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加强与重点目标企业、协会商会、外商代表处的联系,积极宣传推介我县投资环境和投资项目;研究驻点区域产业转移趋势和动向,了解企业转移投资真实愿望,建立客商资源信息库,积极挖掘跟踪项目投资信息;与有意向的投资客商洽谈项目;具体负责县委、县政府在驻点区域开展的招商活动。
第七条各驻外招商分队目标任务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驻外招商人员须按要求实行“日打卡”,每月驻外天数不少于20天(含出差及陪同客商来郎考察和根据工作安排参训参会)。非驻外期间,在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统一办公,做好客商接待等工作。
第九条驻外招商人员跨驻点区域出差,3天内由驻外招商分队队长、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联系分管负责同志审批超过5天需向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十条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单》。请假前,须做好工作衔接。驻外招商分队人员请假1-3天的,需经驻外招商分队队长、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联系分管负责同志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需经驻外招商分队队长、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联系分管负责同志、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共同审批。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需提前通过电话、短信报批,经负责审批的同志同意后应在上班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章 统筹会商机制
第十二条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部署,为进一步统筹全县驻外招商工作,推动实现全县招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避免恶性竞争,提高驻外招商实效,建立郎溪县驻外招商统筹会商机制。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会商。各驻外招商分队应建立周例会制度,由各招商分队负责同志每周组织队员召开例会,统筹拜访目标企业、跟踪重大项目线索、举办招商活动等事项,实行首谈报备制度,避免扎堆拜访和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各招商分队每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综合股汇总。
第十四条及时研判项目。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建立半月会商制度,各驻外招商分队相关负责同志参加。重点会商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目标企业走访、有效项目线索跟进等情况,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有效项目线索,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项目考察,主要考察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拟投项目情况等内容。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每半月通报各驻外招商分队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招商线索备案。对研判通过的项目线索,由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综合股按规定程序提交县并联审批会。
第十六条顶格协调推进。针对各驻外招商分队经会商研判的5亿元以上或产业链重要延链补链项目,以及其他需县领导推动的重大项目,要及时形成专报,由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统一提请县领导包保推进。
第十七条信息流转共享和协同推进机制。各驻外招商分队对接的有效招商线索无法在主园区落地的,由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在县域内予以统筹,及时推送至适合落地条件的镇、园区或平台。项目落地后,给予项目线索提供的驻外招商分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适当加分。
第六章 驻外招商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县财政统一安排驻外招商分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驻外招商分队房租(水电、物业费)、办公、差旅、接待、宣传推介等支出。驻外招商工作经费由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每个驻外招商分队确定一名报销经办人,报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备案,不得随意更换。报销经办人需按财务制度要求于每月末或回郎3天内报销经费支出。报销流程为:
1.各驻外招商分队报销经办人填制经费报销单;
2.各驻外招商分队队长对票据金额及合规性进行审核;
3.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按程序进行审核后拨付;
4.单笔支出预算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除奖金、补贴等常规性费用外,需提请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章 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对驻外招商分队人员连续2个月未拜访企业、连续3个月未达到驻点天数、连续3个月未报送项目线索或1年内无招商项目签约,以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报县委组织部退回原单位。对招商工作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以及其他不适合驻外招商工作情形的,由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按程序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驻外招商分队负责人要严格管理队伍,加强经常性教育,切实履行“一岗双责”。驻外招商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作风、纪律要求,严格遵守招商引资接待规定,注意个人形象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按照《郎溪县驻外招商分队考核办法》对分队及工作人员实行考核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