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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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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999T/202404-0006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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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999T/202404-0006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2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4-02 09:38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监督机构: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0563-7022404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事项类别 实施机构
1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号):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依申请类 乡村产业发展股
2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培育、推荐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二)推荐。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六、(一)加大融资扶持。(二)强化人才培训。(三)推进科技创新。 依申请类 乡村产业发展股
3 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推荐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调整、认定和评选工作的通知(皖农产办函〔2016〕3号) 依申请类 乡村产业发展股
4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申报推荐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皖农产〔2019〕23 号) 依申请类 乡村产业发展股
5 组织参加农业展会 日常组织开展安徽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交易会等展销会,企业自主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股把名单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依申请类 乡村产业发展股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依申请类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营管理股)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依申请类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营管理股)
8 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依申请类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营管理股)
9 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推荐和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工程。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1〕122号)“市农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根据评审结果向全市公布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依申请类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营管理股)
10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依据《郎溪县2016年新型农民培训实施方案》 依申请类 科教与市场信息股
11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对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20元。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6号):在现有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依申请类 科教与市场信息股
12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12月6日《关于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依申请类 科教与市场信息股
13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7号):在现有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依申请类 科教与市场信息股
14 特色种养业扶贫 依据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脱贫地区农业特色产业帮扶工作要点》(皖农办函〔2023〕180号) 依申请类 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15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补助初审转报 根据上级当年实施方案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16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补助或转报 根据上级当年实施方案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17 12316投诉服务热线 农业部关于开通“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通知(农市发﹝2006﹞10号) 依申请类 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18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农业农村领域) 1.农业部《关于开通“ 12316 ”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通知》(农市发〔2006〕1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12316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归并。
依申请类 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19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初审转报 根据上级当年实施方案 申报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0 国家、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申报推荐 《2010年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1 省市级茶产业项目初审转报 1、省农委印发的《2015年省级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指南》(皖农特〔2015〕97号文件)1.茶产业:安排到有关市、县(市、区)。资金安排依据,一是突出四大品牌(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六安瓜片),保护特色品牌适度规模发展;二是兼顾茶叶主产市县茶叶产量、面积。全省现有58个产茶县、(市、区),确定黄山、宣城、池州、安庆和六安5个重点产茶市和5万亩以上的25个县(市、区)(贵池区、旌德县面积不足),其面积、产量分别占97.2%和96.6%。资金安排是按照四大品牌茶生产的三个市(黄山、六安、池州)占70%左右的基础上,面积产量因素各占50%左右。 依申请类 乡村产业发展股
22 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九条:县(含市、区,下同)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八)引进和推广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引导农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九)为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物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3.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1996)32号: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种植业技术推广计划,承担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农技推广项目,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主动服务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3 土壤墒情信息发布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2〕14号):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壤墒情监测,大力推进监测站(点)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墒情监测网络体系,扩大覆盖土壤墒情监测规模和范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土〔2016〕26号):“十三五”期间建立600个土壤墒情监测点,形成覆盖主要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的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不断完善主要农作物墒情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墒情定期报告和会商制度,及时发布信息,有针对性提出适时播种、抗旱浇灌、排渍除涝、适期施肥等农业生产措施。
主动服务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4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
2.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农(农)字第1号)第二条: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
主动服务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5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6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的化学农药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27 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主动服务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28 农机跨区作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主动服务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29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指导意见 (皖农机[2021]96号) 依申请类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30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报及审核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0〕66 号) 依申请类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31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主动服务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32 生猪产品进沪产销对接推荐 1.《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2.《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加强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沪商运行〔2016〕193号):实施生猪产品产销对接的外省市生猪屠宰企业申请程序如下:1.由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屠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推荐方式申报。2.有关县级以上屠宰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生猪产品产销对接资质认定,符合条件的向省级屠宰管理部门推荐,由省级屠宰管理部门向省级商务部门推荐,再由省级主管部门函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并附《生猪产品产销对接企业申请表》。
依申请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33 供沪(京、辽)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屠宰加工企业推荐 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程序〉的函》(沪农委〔2013〕256号):对外省市从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加工(屠宰、贮存、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组织,向上海市输入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地逐级推荐方式申报。
2.《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落实北京市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措施加强进京禽类及禽类产品监督管理的函》(京农畜字〔2005〕60号):符合上述条件的屠宰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进京禽类产品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认定,报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备案考察。
3.《关于调整辽宁省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辽动监函〔2016〕12号)第五条: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备案申请,通过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核,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所发函推荐,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
依申请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34 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提出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2.《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现行比例分担。
依申请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35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 1.《商务部 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4〕152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后产生的病害猪的货主或屠宰企业(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处理企业),补贴标准为80元/头。
依申请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3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破损的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申请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37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申请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38 畜牧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省编办对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的职能界定:负责我省公益性畜牧业重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参与畜禽饲养、草业、品种改良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省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主动服务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39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服务 1.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2.《关于省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皖编办〔2007〕135号):同意将安徽省兽医工作站更名为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保留安徽省动物血吸虫病防治站牌子),为省农委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列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编制并上报;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开展动物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主动服务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40 市级及以上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申报和县级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评选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皖农牧函〔2023〕213号)、《关于开展202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宣农牧[2023]4号) 依申请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41 渔业互保服务 《关于开展渔业互保业务的通知》  (皖渔政函﹝2008﹞14号) : 内河渔船互保业务。承保对
象及互保业务责任。承保对象为主机总功率4.4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渔船(包括内河渔业住家
船) 。钢质船、木质船允许投保全损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其中船龄超过20年的仅限投保全
损责任。水泥船、玻璃钢船承保业务及准延期报废船舶的承保业务,应填写承保业务核保申
请表传真至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安徽省办事处,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收到批准后方可进
行承保。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42 渔业捕捞减船转产补助初审转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6〕33号)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43 渔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二)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动服务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44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初审转报 1、《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发〔2018〕11号)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皖农办渔[2016]12号) 通过开展2016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创建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10个以上,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500个以上,完成对第六批示范场的复查。指导创建单位高标准、高质量、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健康养殖示范不同层次同步推进,加快形成健康养殖的长效机制,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45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主动服务类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46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申报推荐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九条、十四条、十六
依申请类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47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依申请类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48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转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依申请类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49 有机产品认证材料转报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依申请类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50 农资规范经营示范创建 市农委、市工商局、市人行、市邮储银行《关于印发<宣城市农资经营示范单位(店)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宣农[2013]19号),全面贯彻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省农委和省工商局有关工作要求,通过开展创建农资经营示范单位(店)活动,全面提升我市农资经营规范化水平,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推进农资经营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健全农业投入品溯源管理。 依申请类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51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五)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主动服务类 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
52 拖拉机驾驶证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原驾驶证作废。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证。
依申请类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5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补领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依申请类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54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遗失、损毁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原驾驶证作废。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证。
依申请类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55 高素质农民培育 1.《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要求不断发展壮大适应现代农业需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依申请类 科教与市场信息股
56 经济作物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农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7〕430号):安徽省特色农业管理站,挂安徽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牌子,承担全省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技术指导、推广和服务。
主动服务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57 畜禽良种推广 (奶肉牛良种补贴冷冻精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主动服务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58 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二)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主动服务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59 组织参加农业会展 日常组织开展安徽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交易会等展销会。 主动服务类 乡村产业发展股
60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四、(一)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创新技术推广方式,加快成果应用,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一是拓展实施范围。在巩固基础工作、继续做好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同时,扩大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的应用,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二是强化配方肥推广。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的积极性,筛选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深入开展合作,按照“按方抓药”“中成药”“中草药代煎”“私人医生”等四种模式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三是创新服务机制。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模式,支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向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创新肥料配方制定发布机制,完善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助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主动服务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61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四、(五)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水利配套设施,改善耕地基础条件。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控污修复、治理盐碱、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地力等级。力争到2020年,耕地基础地力提高0.5个等级以上,土壤有机质提高0.2个百分点,耕地酸化、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提高耕地基础生产能力,确保在减少化肥的同时,保持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主动服务类 项目管理股
62 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疫情调查、防控技术服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2007年第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三)项: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主动服务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63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主动服务类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营管理股)
64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牧〔2016〕36号):典型示范,开展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创建。各地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监督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探索推广适合区域特点、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通过提高种养结合、种养平衡水平,强化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理,促进废弃物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主动服务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65 部级、省级、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申报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8〕51号)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省农垦企业由省农垦局报省农委。
依申请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66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依申请类 农办秘书股(农村经营管理股)
67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受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
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
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
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
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
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依申请类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68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主动服务类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69 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主动服务类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70 农药、施药器械使用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
推广农业机械技术,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并对推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主动服务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71 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建立健全种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动服务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72 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地安全检验,是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检验技术规范,在设立的检验点或农业机械作业现场、停放场所等按规定期限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验的活动。第七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适时维护和保养农业机械,确保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并定期向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安全技术检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类 县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73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74 仅从事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经营个人和单位备案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75 畜禽养殖场备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 依申请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6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申请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7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78 土壤污染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79 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依申请类 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80 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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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农村能源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依申请类 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
82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申请类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