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65A/202403-0010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交运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县交运局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3-22 | 发布日期: | 2024-03-22 |
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65A/202403-0010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交运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县交运局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3-22 |
发布日期: | 2024-03-22 |
监督单位:郎溪县交运局
监督电话:0563-7012702
监督途径:县交运局通过实地调研、书面汇报、年度考核等途径加强监督,确保公共服务清单落实到位,提升为民服务工作实效。
县交运局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事项类别 | 实施机构 |
1 | 春运、重大节假日及突发情况综合运输组织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2 |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警示标志设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3 |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4 |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中断的应急修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5 | 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6 | 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7 | 公路应急保畅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8 | 县级权限范围内发布航道通告、航行通(警)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9 |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0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2.《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
主动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11 | 公共汽车线网优化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2 |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3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4 | 协助乘客查询遗失物品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5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 依申请 |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6 | 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 依申请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7 |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2.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8 |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初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20 | 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质监(2013)190 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 依申请 | 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21 | 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签发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主动服务 | 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22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 |
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预防与预警”中“3.1
预防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海洋、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等九个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办安监字﹝2014﹞23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3.《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发布省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和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4.贯彻上级领导指示发布预警。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23 | 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 1.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险情等,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4.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 依申请 | 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24 |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25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 依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26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依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27 |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 依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28 |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 依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29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 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依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30 | 客运车辆报停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四)客运车辆报停 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
依申请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31 | 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
依申请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32 | 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
依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33 |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
依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34 | 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 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3.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
依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35 | 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 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
依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36 | 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 依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37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6号)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各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 主动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38 | 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 主动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39 | 普货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移交服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子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
主动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40 | 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四节第五条第七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 依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41 |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补助发放 | 1.《关于为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交人教〔2014〕7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能证明个人身份、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原工作单位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交通运输、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工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2.《安徽省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交人教〔2014〕78号)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县认定工作小组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认定政策及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向户籍所在地县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的原始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登记。县认定工作小组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第十三条:初审公示。县认定工作小组应集中收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认定工作小组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认定工作小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 主动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42 |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2.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43 | 提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服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44 |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服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主动服务 | 省交通集团郎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45 | 客运班次查询服务 | 《公共汽车条例》第八条 | 主动服务 | 省交通集团郎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46 | 伤残军警购票半价优惠服务 | 《公共汽车条例》第十三条 | 主动服务 | 省交通集团郎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47 | 儿童票办理服务 | 《公共汽车条例》第十三条 | 主动服务 | 省交通集团郎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48 | 旅客免费携带一定行李办理服务 | 《公共汽车条例》第八条 | 主动服务 | 省交通集团郎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49 | 车站设立爱心基金为困难旅客提供购买汽车票服务 | 《公共汽车条例》第十三条 | 主动服务 | 省交通集团郎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50 | 为旅客提供提供免费饮用水服务 | 《公共汽车条例》第八条 | 主动服务 | 省交通集团郎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51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52 | 出租汽车更新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依申请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53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54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6号)第十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确定诚信考核等级。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55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56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2021〕198
号)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各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完成各项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57 | 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58 | 渡船船员安全宣传培训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59 | 港口公用信息发布 |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港口统计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 :港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六)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港口统计信息.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60 | 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61 |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 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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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变更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 依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63 | 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64 | 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6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66 | 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6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变动办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送、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品运送的有关知识,经本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品运送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 主动服务 |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68 | 公路工程招投标备案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 主动服务 |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69 | 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 |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7号)的规定 一、备案管理(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工作进度,分别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和评标结果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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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包车客运备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五十八条: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 主动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71 |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备案 |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鼓励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站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的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点设立停靠点,提供售检票、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营运客车停靠服务。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 主动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72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主动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73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主动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7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主动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75 | 船舶管理协议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主动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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