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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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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401-00116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健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年产35万立方米汽车内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25 发布日期: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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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健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年产35万立方米汽车内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25
发布日期: 2024-01-25
《安徽健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年产35万立方米汽车内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25 16:19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环函〔202410

关于安徽健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年产35万立方米汽车内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健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健丰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年产35万立方米汽车内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悉(以下简称《报告表)。经专家技术审查及我局集体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郎溪经济开发区,拟投资21000万元,购置全自动发泡生产线、轨道式自动切割设备、自动网化机、自动火焰复合机、圆盘机、全自动平切机等设备,建设“年产35万立方米汽车内饰件项目”。

二、项目业经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备案202289号文立项(项目编码:2208-341821-04-01-346627 ) ,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入郎溪经济开发区西区处理厂

(二)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的物料,强化废气的收集处理和治理设施有效安全运行,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工艺。发泡线废气、机头清洗废气、网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火焰复合废气、涂胶复合废气收集经“沸石转轮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拆包、投料废气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

有机废气及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表9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文)中的要求。拆包、投料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按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减振、消声、隔声降噪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及周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

(四)按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分类收集、贮存,分质处置的原则,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般固废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加强运输、贮存、生产等环节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污染事件发生。你公司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预警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物资。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防控工作纳入项目“三同时”管理。

(六)按要求做好分区防渗,规范设置排放、事故池和固废(含危废)暂存场所。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八)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郎溪县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日常监管工作。

 

202412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县开发区管委会、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郎溪县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