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390W/202401-00055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1-18 | 发布日期: | 2024-01-18 |
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390W/202401-00055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1-18 |
发布日期: | 2024-01-18 |
监督机构:郎溪县发改委 | ||||
监督电话:0563-7021111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事项类别 | 实施机构 |
1 | 上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补助资金、资质认定等事项初审转报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等。 |
其他权力 | 固定资产投资股(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社会事业股) |
2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公开和结果查询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 依申请类 | 行政审批股(能源股) |
3 |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 安徽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大中型水库直补移民人口更新工作的通知(皖水移〔2020〕24号) | 主动服务类 | 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农村经济股) |
4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初审转报 | 安徽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第一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皖水移〔2020〕20号)、安徽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皖水移〔2021〕20号) | 主动服务类 | 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农村经济股) |
5 | 组织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1号):1.支持新建项目。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下同)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依申请类 | 工业和高技术产业股(军民融合股、服务业发展股) |
6 |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三、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交换、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第四章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
依申请类 | 综合规划股 |
7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 依申请类· | 固定资产投资股(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社会事业股) |
8 | 服务价格登记证遗失补发 |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公共服务 | 价格管理股 |
9 |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
公共服务 | 价格管理股 |
10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 公共服务 | 价格管理股 |
11 | 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 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2.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
公共服务 | 价格管理股 |
12 | 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21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3.《安徽省定价目录》 |
公共服务 | 价格管理股 |
13 | 城市自来水、农村自来水价格公布 | 公共服务 | 价格管理股 | |
14 | 再生水价格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
公共服务 | 价格管理股 |
15 |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
16 | 公路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
17 | 汽车客运站客车发班、延误脱班等车辆站务服务收费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
18 |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
19 | 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
20 |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
21 | 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
22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
23 | 4A级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公布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
24 | 县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
25 | 基本殡葬服务价格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
26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
27 | 涉农价格(收费)目录公布 |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8号):深入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有关部门要将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向农民公示 | 公共服务 | 价格管理股 |
28 | 价格信息服务进农户服务指南 | 监督检查股(节能监察股、价格监测股) | ||
29 | 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比三家”信息发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 ﹝2013﹞2574号):继续加强“价比三家”、“平 价商店”、“民生价格”等信息的开发、整理,加大民生信息发布力度。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 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 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 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 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 )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
公共服务 | 监督检查股(节能监察股、价格监测股) |
30 |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 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皖政〔2003〕8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资料,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 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
公共服务 | 监督检查股(节能监察股、价格监测股) |
31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 公共服务 | 监督检查股(节能监察股、价格监测股) |
32 | 价格监测、预警 |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 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皖政〔2003〕8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资料,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 5.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
公共服务 | 监督检查股(节能监察股、价格监测股) |
33 |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 价格规〔2017〕1454号)第十六条“各级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 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 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 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公共服务 | 监督检查股(节能监察股、价格监测股) |
34 |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第二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
依申请类 | 行政审批股(经济发展股) |
35 |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 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
公共服务 | 价格管理股 |
36 | 节能宣传教育 |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
主动服务类 | 监督检查股(节能监察股、价格监测股) |
37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监督检查股(节能监察股、价格监测股) |
38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主动服务类 | 监督检查股(节能监察股、价格监测股) |
39 | 外资企业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申请材料初审转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一、(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 依申请类 | 行政审批股(经济发展股) |
40 |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
公共服务 | 价格管理股 |
41 |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科技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2020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粮发〔2020〕210号) “三、有关要求: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妇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活动方案”。 |
主动服务类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42 | 国家粮食安全宣传 | 1.安徽省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宣政发〔2015〕65号)24: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推广节粮减损,全面降低粮食损耗。加强爱粮节粮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全面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形成厉行节粮的社会风尚,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
主动服务类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43 | 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 | 中国粮油学会《关于组织申报和推荐2016年度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中粮油学发〔2016〕13号):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面向全国粮食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同时接受国家粮食局的指导,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项目由粮油学会授予获奖证书,并择优推荐给国家粮食局和中国科协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 主动服务类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44 |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申请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三(三)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 |
依申请类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45 | “主食厨房”企业加工配送中心、直营店认定挂牌申报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主食厨房”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49号):三(四)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食厨房”企业的挂牌认定,对挂牌的“主食厨房”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
46 | 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推荐转报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建立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库的通知》(皖粮行网函〔2017〕125号)各级粮食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和项目库建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深入企业调研,抓紧填报附件《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备选项目情况表》 | 依申请类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47 | 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宣传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年度)(国粮调〔2014〕252号)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3.《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4号)3.1.1 省、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 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四)粮食储备处 管理全局统计工作,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48 | 粮食应急发布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二条: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第18条:将粮油供应网点纳入各地城乡商业网络建设规划。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 |
主动服务类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49 | 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十七条: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第15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组建产业联盟,搭建创新平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加快技术改造。 |
依申请类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50 | 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和建设指导 |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六)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 依申请类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51 | 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年度)(国粮调〔2014〕252号)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3.《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4号)3.1.1 省、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 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四)粮食储备处 管理全局统计工作,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52 | “星级粮库”创建活动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1.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将粮食仓储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继续实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快烘干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粮食仓储科技示范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2.《安徽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为主线,以打造星级粮库、建设“五个皖粮”为主题,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认真开展“一个提升、三个改善”为主要目标的“星级粮库”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改善仓储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工作环境,改善行业社会形象。 |
主动服务类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53 | 粮油质量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申请服务类 | 监督检查股(节能监察股、价格监测股) |
54 | 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 | (一)《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2011〕184号):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项目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项目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补助协议,落实农户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填报农户档案资料等。 (二)《安徽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皖粮仓联〔2012〕43号):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省粮食局报送年度专项建设计划,协助省粮食局做好项目落实、质量监管和验收等工作;汇总本地区农户档案资料,督促本地区项目县落实农户配套资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农户的储粮仓需求数量,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协议,落实收取农户自筹资金;负责项目进度、质量监督和储粮仓的发放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填报农户档案资料等。 |
主动服务类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55 | 国防动员主题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一章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国防动员股 |
56 | 国防动员投诉举报受理 | 《安徽省人防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徽省人防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主要范围:(九)公众参与:网站评议、建议,举报、投诉、监督,实时交流、留言和民意征集。第十五条:具有时效性的新闻信息应在产生当日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3日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15日内发布。网上咨询投诉由省人防办人事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 依申请类 | 国防动员股 |
57 | 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含警报试鸣、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每年9月18日为本省统一的防空警报试鸣日。 |
主动服务类 | 国防动员股 |
58 | 人防主题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 |
主动服务类 | 国防动员股 |
59 |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训练、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 |
主动服务类 | 国防动员股 |
60 | 应急支援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国防动员股 |
61 | 人防投诉举报受理 | 《安徽省人防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徽省人防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主要范围:(九)公众参与:网站评议、建议,举报、投诉、监督,实时交流、留言和民意征集。第十五条:具有时效性的新闻信息应在产生当日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3日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15日内发布。网上咨询投诉由省人防办人事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 依申请类 | 国防动员股 |
62 | 开展9.18防空日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一章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国防动员股 |
63 | 人防疏散基地和疏散林建设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疏散地区建设,发展疏散地区经济”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的通知》(皖人防〔2012〕104号) 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防空林建设的通知》(皖人防〔2013〕25号) |
主动服务类 | 国防动员股 |
64 | 防空疏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 主动服务类 | 国防动员股 |
65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 | 《安徽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皖国动办综[2023]14号)第三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情况告知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 依申请类 | 国防动员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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