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
为保证我市2023年度计划生育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省级卫生健康部分补助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23〕563号)、《关于修订安徽省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卫生健康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社〔2022〕117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传〔2023〕244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宣城市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项目资金已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下拨有关县(市、区)和相关项目执行单位,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根据项目任务和资金用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执行于当年完成。
二、各地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县级卫健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及质量管控;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项目任务,务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发放工作质量、发放对象及时率和准确率已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内容,市卫健委将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纳入市对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并与下一周期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三、项目实施联系人孙开婴联系电话:0563-3022753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5日
宣城市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市2023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的养老问题,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产、生活、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项目内容
2023年我市计划生育补助项目实施主体为各县(市、区)卫健委,受益人群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主要内容为开展关怀扶助活动,发放奖扶金、特扶金,帮助缓解全市各类扶助对象在生产、生活、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协调。市卫健委对项目建设进行过程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和指导。县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合理分配、统筹使用项目经费。
(二)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四、经费保障2023年我市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补助资金133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7333万元,省级5989万元。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我省按60%给予补助,其中,对我市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按8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分别按40%、20%予以配套,市县财政不需配套。省级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提标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补齐2022年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省级提标资金。2022年7月起,我省参照全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死亡对象补助标准分别提高至620元/人/月和800元/人/月。省级自行提标部分由省财政全部承担,2022年7月至12月,共计6个月。
(三)绩效调整资金。根据《关于修订安徽省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卫生健康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社〔2022〕1174号)《安徽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
5办法》要求,某县应拨付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省级和市县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并根据上年度实际补助人数据实结算。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相关县财政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
五、本年预期绩效
按照相关制度管理规范要求以及绩效目标设定,做到人数全部完成,符合条件申报对象覆盖率100%,奖励和扶助资金到位率100%,成本指标完全实现,家庭发展能力、社会稳定水平逐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有效保障,相关信访案件明显减少,计生特殊家庭联系帮扶机制逐步完善(详见附件)。
六、项目监督和评估市卫生健康委对项目实施定期开展监督考核,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财政部门配合,组织各县市区按照中央和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于2024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卫健委人口家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