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郎溪县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郎地用改办[2023]3号
县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科技经信局、气象局,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自然资权函[2022]25号)精神,经郎溪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制定了《郎溪县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30日
郎溪县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 细则(试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精神,依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自然资权函[2022]2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构建便捷高效的审批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按照文件要求建立并推行“用地清单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营造“签约即供地”、“交地即开工”的营商环境,探索建设项目快速落地、高效投产新路径,提升政府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提升土地要素服务城市发展的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重点是工业项目,推行“用地清单制”。在规划设计条件出具之后,土地出让前,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拟出让地块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出让后一并交付土地受让单位,并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二、实施内容
(一)评估及普查事项
根据皖自然资权函〔2022]25号文件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成郎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节能、地质灾害、压覆矿产、地震安全、环境影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保护等区域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已经开展专项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仍处于有效期内并符合当前管理要求的评估事项,无需重复开展。
(二)各部门工作内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关于项目供地的申请,开展拟出让地块的现状调查;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土地调查现状、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等,提出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作为建设单位开展工程设计以及审批部门开展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县发改委:提出项目产业类别、项目建议、节能审查(能耗控制性要求)等;人防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地块规划基本情况、宗地信息;提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方面的要求。
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是否要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管理要求及需要满足的环境保护政策及管理要求等。
县住建局:提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慧住宅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以及依据职责职能提出历史建筑保护及管理要求。指导管委会提出地块及周边供水、排水连接点及连接设计要求。
县水利局: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再生水等管理要求。
县科技经信局: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县文旅局: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评估结果,提出地下文物保护要求,地上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及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方面管理要求。
县气象局:提出气候可行性论证意见。
县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提出国土绿化、森林资源管理意见以及古树名木保护、不占自然保护地要求。
郎溪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提出地块及周边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等公共设施现状、连接点及连接设计要求,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等。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提出其他相关要求。除以上主管部门外,也可视情况向其他主管部门或单位征询意见。
三、工作程序
(一)管委会向各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具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清单。管委会将拟申请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权属等基本调查情况以及规划设计条件、宗地信息、配套建设方案等基本信息通过县电子政务平台邮箱发送至各相关主管部门收文员邮箱。
(二)各相关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依职能将各自的管理要求、技术设计要点、控制指标以及宗地周边供水、供电、供气、通讯连接点和连接设计要求等管理信息形成清单,盖章扫描后通过电子政务平台邮箱反馈至管委会。
(三)管委会负责汇总各单位提出的清单,形成拟出让地块的总“用地清单”,将总“用地清单”盖管委会公章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土地出让附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出让后将总“用地清单”随土地出让合同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各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后续报建及验收环节,如无必要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清单内容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依照本细则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需制定工作指引,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工作程序,确保本部门报送的清单符合管理要求,可以用区域评估评价代替的,不得再追加评估要求。
(二)加强跟踪服务
土地出让后,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清单范围,做好项目后续报建或竣工验收等工作,压缩报建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严格监督问责
各主管部门在土地规划、审批、供应及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合理分工和把控。凡“用地清单制”改革中,出现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或未按规定反馈意见的实行“超时默认制”。本方案实施后,如涉及故意隐瞒、隐藏的风险事项不提交引起的法律风险或责任事故,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