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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MB19159667/202309-00053
组配分类: 监管信息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典型案例】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对郎溪盛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01 发布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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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监管信息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典型案例】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对郎溪盛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01
发布日期: 2023-09-01
【典型案例】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对郎溪盛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1 00:00 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键词:专项行动、危险物品、可靠的安全措施

 旨:郎溪县安徽氟士德氟塑科技有限公司“7.30”可燃性蒸气燃烧事故发生后,郎溪县应急局针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等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于危险化学品的高度重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郎溪盛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但未对危化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苯乙烯、聚酯仓库未设置事故通风)。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整改该违法行为,同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采信理由:该违法行为是执法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的专项行动时发现,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固定了证据并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确认。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选择理由: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

决定裁量理由:参考《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郎溪盛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处3.5万元罚款。

三、案例评析

该企业危化库采用的办法是开口设置自然通风,而并没有考虑到应急通风,根据规范,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爆炸性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而苯乙烯属于易燃易爆液体,应采取事故通风装置并与报警装置连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认识,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