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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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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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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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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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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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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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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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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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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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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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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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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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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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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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大胖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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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大胖食品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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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8NWBEP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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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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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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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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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没收3罐“西部红”番茄酱罐头(生产日期:2021.08.12;保质期:2年);
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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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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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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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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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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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阿亮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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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阿亮水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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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RNC9B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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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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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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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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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
三、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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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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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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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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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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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梅渚镇张薛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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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梅渚镇张薛水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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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QQJ6D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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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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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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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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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70元;
三、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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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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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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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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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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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美香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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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美香蔬菜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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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T1CF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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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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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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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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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三、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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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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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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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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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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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十字镇银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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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十字镇银佳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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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P005X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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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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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待售区域有24袋“康师傅”牌劲爽拉面红烧牛肉面均已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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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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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0.52元;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4袋“康师傅”牌劲爽拉面红烧牛肉面);
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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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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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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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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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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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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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熊宇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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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熊宇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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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Q48P9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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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忠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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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待售区域有3桶“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均已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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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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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0.25元;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桶“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
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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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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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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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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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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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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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新发镇花花蔬菜铺(宗桂花)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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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新发镇花花蔬菜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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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N5F5R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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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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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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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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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7.89元;
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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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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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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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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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市监处罚〔2023〕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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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新发镇奎芳蔬菜经营部(李奎)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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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新发镇奎芳蔬菜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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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1MA2QT58U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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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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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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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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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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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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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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