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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437/202306-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3〕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6-29 发布日期: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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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3〕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6-29
发布日期: 2023-06-29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6-29 10:36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汪某青

被申请人:郎溪县公安局

申请人汪某青不服被申请人郎溪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9日作出的《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郎川行罚决字〔2023〕175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本机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郎川行罚决字〔2023〕175号)。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3日18时左右,申请人去旺旺超市玩,因无聊消磨时间,参加了接小龙。后被郎溪县公安局郎川派出所出警查获现场,在申请人身上收取了2800余元,公安机关认定为是赌资,因而公安机关在处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情节严重对申请人以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其次是公安机关没有查明事实,申请人身上的2400余元,是申请人在宁国工地回来时所带的人工生活费,是公安机关在我身上强行收取的,当时申请人一再申辩,但公安机关不予采信,而将申请人赢取的400多元和在申请人身上收取的2400元,合计2800余元,全部作为为赌资没收,没有出具任何的手续。

现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明显过重,且没有查清事实,处理过程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特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撤销《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郎川行罚决字〔2023〕175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汪某青赌博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2月23日晚19时许,在郎溪县郎川街道“旺旺超市”一楼大厅公共区域内,汪某青、杨某等十人使用赌具牌九以接龙的方式赌博,其中汪某青、杨某坐庄参赌,赌具牌九系“旺旺超市”老板冉某星提供。参赌人员下注为5元至10元不等,后被民警现场查获,其中查获汪某青个人赌资2850元、乐某升个人赌资10元、方某个人赌资146元、杨某个人赌资805元、宋某云个人赌资65元、何某香个人赌资260元、汪某平个人赌资110元、陈某胜个人赌资30元,另查获冉某星提供的赌具牌九一副。在场参赌人员累计赌资达4276元。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汪某青、杨某等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因此,被申请人对汪某青赌博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对汪某青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适当。申请人认为本次公安机关处罚严重。被申请人认为汪某青等人参赌的地点在“旺旺超市”一楼大厅,系公共场所,参赌人数达十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助长了不良的赌博风气,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郎溪创建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构成赌博,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汪某青的赌博行为属“情节严重”。因此,被申请人对汪某青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适当。

三、被申请人对汪某青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申请人称:“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查明事实,本人身上的2400余元,是本人在宁国工地回来时所带的人工生活费,是公安机关在我身上强行收取的,当时本人一再申辩,但公安机关不予采信,而将本人赢取的400多元和在本人身上收取的2400元,全部作为赌资没收,而且没有出具任何的手续。”

被申请人认为这与事实显然不符,被申请人郎川派出所于2023年2月23日晚19点多钟在工作中发现“旺旺超市”一楼有人聚众赌博,现场查获汪某青、杨某等十名参赌人员,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老板冉某星。民警现场对涉案疑似“赌资”进行清点、扣押,后将在场人员口头传唤至郎溪县公安局郎川派出所调查询问。经调查,汪某青在赌博坐庄时使用携带的现金,输钱时进行赔付,赢取的现金也和携带的现金放在一起,直到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时,在汪某青身上扣押疑似“赌资”共二千八百五十元。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汪某青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个人赌资二千八百五十元。汪某青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名。2023年3月9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汪某青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其宣布、送达。所以,被申请人是在查清汪某青等人赌博的基础上,认定从其身上扣押的二千八百五十元为赌资,对其赌资予以收缴,并已向其宣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案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被申请人对汪某青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郎公(郎川)行罚决字〔2023〕17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依据。在此,请郎溪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2023年2月23日晚19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汪某青、杨某、乐某升、方某、汪某平、何某香、陈某胜、宋某云、黄某玲、施某娣等十人在郎溪县郎川街道旺旺超市,涉嫌以牌九接龙的方式进行赌博,查获疑似赌资4276元,赌具牌九一副及骰子两颗。当日即对申请人、汪某青等10位涉嫌参赌人员及超市老板冉某星依法口头传唤调查询问,并对案涉场所旺旺超市进行检查,对案涉证据进行保全。

2022年3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对其行政处罚,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乐某升、方某、汪某青、杨某、汪某平、何某香、陈某胜、宋某云、黄某玲、施某娣、冉某星各1份)《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郎川行罚决字〔2023〕175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在立案后,开展了相关调查、取证、询问等工作,查明了申请人、杨某等十人在旺旺超市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以牌九接龙的方式进行赌博,案涉赌资4276元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关于申请人称公安机关收缴的申请人个人赌资有两千余元是准备第二天发给工人的生活费,这部分不能认定为赌资一事。结合汪某青坐庄参赌,携带的全部现金放在一起进行赔付、获利的事实,且公安机关送达给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其未提出陈述申辩,汪某青个人赌资为2850元是没有争议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认定清楚,取证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适当。基于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对于申请人赌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的规定,符合“十人以上规模”“公共场所”的情形,对申请人适用从重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适用准确,处罚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发现违法情形后及时立案,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出具了《证据保全决定书》,向申请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审批、送达等程序。因此,被申请人办理案件均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实施的,程序上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此案时,对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认定清楚,取证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郎溪县公安局作出的《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公郎川行罚决字〔2023〕17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

三、赌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元至1000元,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的,以赌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赌资数额累计不满2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多次参与赌博的;

(二)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三)参与十人以上规模场次赌博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五)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七)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没有证据证明“用作赌注、换取筹码”的款物,不得认定为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