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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304-00077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4月行政处罚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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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4月行政处罚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2023年4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20 16:03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4月行政处罚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3〕2

安徽新阳天织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872216617,法定代表人:陈纪明,地址:郎溪县十字镇工业园经都十八路东首第一家。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9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组织开展的自动监控异地交叉互查行动中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超出有效期使用,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新阳天织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纪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纪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李其光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李其光的身份及获得配合调查签字授权资格;
    4、安徽新阳天织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需要安装的废水自动监控设施及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5、2022年9月2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新阳天织造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超过有效期限使用,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6、2022年9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11张,证明安徽新阳天织造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超过有效期限使用,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7、2022年9月2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新阳天织造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超过有效期限使用,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8、2023年2月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新阳天织造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超过有效期限使用,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9、关于安徽新阳天织造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标准试剂有效期的情况说明,证明安徽新阳天织造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超过有效期限使用,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10、2022年8月19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第三轮次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问题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夏季监督帮扶交叉核查的通知》皖环执法(2022)22 号,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11、2022年12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新阳天织造有限公司有关环境问题的交办单》,证明案件交办的来源;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高鑫东、白启峰、刘亚东、倪腾飞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王名扬、陶永贵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14、安徽新阳天织造有限公司关于省厅互查问题的整改报告,证明该公司积极整改并完成,已按要求更换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且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15、2023年2月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已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超期问题进行整改。

上述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二)项认定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执法专用章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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