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强制措施)
|
1
|
郎市监处罚〔2023〕5号
|
郎溪县荣鑫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荣鑫超市
|
92341821MA2NUXAT69
|
唐胜荣
|
当事人对外售出了一箱超过保质期的“雪花”牌啤酒,并将超过保质期的“味之园”牌玉米汁置于货架上待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8罐“雪花”牌啤酒、1瓶“味之园”牌玉米汁);
4.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2023年2月21日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
|
|
2
|
郎市监处罚〔2022〕331号
|
郎溪县宇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宇婷超市
|
92341821MA2RC3XU4P
|
陈婷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
|
3
|
郎市监处罚〔2023〕32号
|
郎溪县发钰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发钰超市
|
92341821MA2WKA858N
|
付来发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
主动履行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
|
4
|
郎市监处罚〔2023〕34号
|
郎溪县新发镇小菊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新发镇小菊超市
|
92341821MA2QRYKE6W
|
薛小兵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
主动履行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
|
5
|
郎市监处罚〔2022〕337号
|
郎溪县飞鲤镇陈淮龙包子店经营超范围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郎溪县飞鲤镇陈淮龙包子店
|
92341821MA2QQLUG59
|
陈淮龙
|
2022年12月1日,我局接到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TWJS22111279),结果显示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委托其在郎溪县飞鲤镇陈淮龙包子店抽样检测的甜馒头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郎溪县飞鲤镇陈淮龙包子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22341821342754536)和《检验报告》(№:TWJS22111279),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由当事人陈淮龙全程陪同,并签收上述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加工经营场所内并未发现有糖精钠食品添加剂,由于馒头是即时性食品,都是当天蒸当天卖,涉案不合格馒头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现场并未发现存货。当事人经营者陈淮龙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动履行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1
|
|
6
|
郎市监处罚〔2022〕338号
|
郎溪县飞鲤镇老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飞鲤镇老郑超市
|
92341821MA2QQY7C1F
|
郑长青
|
2022年12月7日,我局接到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341821002022120722481207),投诉人李旭阳投诉其在郎溪县飞鲤镇老郑超市购买的桂圆干已经过期。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就12315平台投诉事项前往郎溪县飞鲤镇老郑超市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由当事人经营者郑长青全程陪同,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批次过期食品。经现场出示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承认投诉人购买的过期食品是当事人所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动履行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1
|
|
7
|
郎市监处罚〔2022〕339号
|
郎溪县田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田苑超市
|
92341821MA2NXM95XT
|
余水琴
|
2022年12月7日,我局接到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341821002022120765844217),投诉人李旭阳投诉其在郎溪县田苑超市购买的蒸肉米粉已经过期。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就12315平台投诉事项前往郎溪县田苑超市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由于当事人余水琴外出办事,由其子雷波全程陪同,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批次过期食品。经现场出示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承认投诉人购买的过期蒸肉米粉(生产日期:2021年8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是当事人所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动履行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1
|
|
8
|
郎市监处罚〔2022〕321号
|
郎溪县丁根杰早点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郎溪县丁根杰早点店
|
92341821MA2U6P7J98
|
丁根杰
|
2022年11月29日,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毕桥市场监管所收到国家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郎溪县丁根杰早点店甜馒头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查报告。报告显示该店的甜馒头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缴纳。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日
|
无
|
9
|
郎市监处罚〔2022〕312号
|
郎溪县致富海鲜批发店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郎溪县致富海鲜批发店
|
92341821MA8PF0YP74
|
严德芹
|
2022年10月10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和小梭子蟹进行监督抽检。
2022年11月4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2022-10-09批次梭子蟹和小梭子蟹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执行完毕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8
|
无
|
10
|
郎市监处罚〔2022〕313号
|
郎溪县桂浓生鲜店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郎溪县桂浓生鲜店
|
92341821MA2WGRJNX7
|
桂中龙
|
2022年10月10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进行监督抽检。
2022年11月4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2022-10-07批次梭子蟹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执行完毕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8
|
无
|
11
|
郎市监处罚〔2023〕39号
|
郎溪县建平镇东山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郎溪县建平镇东山超市
|
92341821MA2QRRWA05
|
张文骏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
|
|
12
|
郎市监处罚〔2022〕320号
|
郎溪县尚优生活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郎溪县尚优生活超市
|
92341821MA2W3L2G79
|
陈学信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
|
|
13
|
郎市监处罚〔2022〕330号
|
郎溪县新发镇姚记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郎溪县新发镇姚记百货店
|
92341821MA2QRN9R29
|
姚华理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
|
14
|
郎市监处罚〔2023〕4号
|
郎溪县老乔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老乔超市
|
92341821MA8L8TP88X
|
潘忠伟
|
当事人销售的“金磨坊”牌嫩豆腐已超过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0.5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袋“金磨坊”牌嫩豆腐、2袋“大红喜房”牌鲜乳球);
4.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2023年2月7日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
|
15
|
郎市监处罚〔2023〕3号
|
郎溪县涛城镇新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涛城镇新金超市
|
92341821MA2P38F662
|
王龙
|
当事人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3瓶“和鑫”牌纯芝麻油、2杯“喜之郎”牌蜜桔果冻);
4.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2023年2月16日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
|
16
|
郎市监处罚〔2022〕335号
|
安徽皇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徽皇厨食品有限公司
|
91341821563429273R
|
陈玉霞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10元;
二、罚款2000元。
|
自动履行/20230216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216
|
无
|
17
|
郎市监处罚〔2022〕334号
|
郎溪县凌笪乡东方华盛超市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郎溪县凌笪乡东方华盛超市
|
92341821MA2QQUWA35
|
岑伟
|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主动履行
履行期限:十五日内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1.125元;
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9盒香酥花生(椒盐味);
4、罚款2200元。
|
18
|
郎市监处罚〔2022〕326号
|
郎溪县欧姚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郎溪县欧姚超市
|
92341821MA2UEMMF7X
|
彭文金
|
2022年12月7日,投诉人李某阳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为“我于12月7号在该超市购买红99火锅底料,发现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3号,保质期为18个月,已过期将近10个月,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依法十倍赔偿,不足一千为一千。我要求该商家根据食品安全法向我赔偿!”。
2022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就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郎溪县欧姚超市位于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十字镇天子门村小姚村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简易钢构棚待售区中间位置货架自上往下第二层最东侧发现1袋标称“重庆骄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骄翔99红”牌手工牛油重庆火锅浓缩底料(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见封口20200916;保质期:18个月),经现场核算,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取证,依法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号:郎市监强制〔2022〕326号]。。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10
|
|
19
|
郎市监处罚〔2022〕327号
|
郎溪县十字镇吴静军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郎溪县十字镇吴静军便利店
|
92341821MA2QT4AL95
|
吴静军
|
2022年12月6日,投诉人刘先生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为“来电人反映2022年12月6日,在郎溪县绿溪花园小区内绿溪超市购买方便面,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保质期6个月,现来电投诉商家售卖过期食品要求赔偿。”
2022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就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郎溪县十字镇吴静军便利店位于郎溪县十字镇绿溪花园16号2单元102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中间货架左侧自上至下第三层中间位置待售区发现有5袋“幸运”牌蟹皇面(净含量:面饼+配料85克、面饼71克;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3.5克),外包装上印有生产日期及批号分别为:20220523B2、20220121E2、20220121D2、20210824E2、20220523B2。经现场核算,上述5袋“幸运”牌蟹皇面均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取证,依法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号:郎市监强制〔2022〕327号]。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1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