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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95382012R/202212-0004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2年1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发布日期: 2022-12-30
索引号:
11341722095382012R/202212-0004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2年1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发布日期: 2022-12-30
2022年1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30 12:00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郎市监处罚〔2022〕318号

郎溪县金街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郎溪县金街超市

92341821MA2RXYDC9K

刘义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9袋“康师傅”香爆脆香葱鸡汁味干脆面(生产日期20220506,保质期六个月)4.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2

郎市监处罚〔2022〕319号

郎溪县信念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郎溪县信念超市

92341821MA2RXYDC9K

徐翠花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瓶“张氏记”蒸鱼剁辣椒(生产日期2021.10.08,保质期12个月);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3

郎市监处罚〔2022〕325号

郎溪县十字镇罗宝云小吃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郎溪县十字镇罗宝云小吃店

 

 

2022年7月27日,我局收到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编号:郎检意〔2022〕1号),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在郎溪县十字镇罗宝云小吃店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杨大江、罗宝云二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接受案件调查,积极整改,同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相关规定对二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续需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31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4

郎市监处罚〔2022〕322号

郎溪县建平镇晨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建平镇晨乐超市

92341821MA2QRE2W41

周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根“双汇润口香甜王”香肠(生产日期20220706,保质期120天)

2.罚款5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

 

5

郎市监处罚〔2022〕257号

郎溪县斯尔美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斯尔美超市

92341821MA2TX07D89

吴超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3罐山核桃仁,没收6瓶超过保质期的“乐畅”牌红方腐乳;

3、没收违法所得296元;

4、罚款13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