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437/202212-0005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2〕11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12-28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
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437/202212-0005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2〕11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12-28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
申请人:吕X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吕X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郎溪县建平镇学后村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有文,该局局长。
申请人吕某甲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郎自然资规信处字〔2022〕4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受理。受理后,本机关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答复。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郎自然资规信处字〔2022〕4号),并责令办理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人称:针对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认同,现申请复议。
一、申请人2021年7月2日向自规局和登记中心诉求“办理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见附件一);登记中心于2021年7月13日回复:《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二),第一段原文:2021年7月13日,你(单位)申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清单如下:1、发票复印件。第二段原文:“经核查,上诉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请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买二手房)服务指南申报材料提供相关资料”。
经查证,郎溪县梅渚镇幸福路322号户主吕某甲,于2021年3月份在家中拿出1997年11月6日至1999年11月18日依据郎溪县土地管理局下发的《补办用地、土地登记、土地转让手续告知书》(见附件一)向原郎溪县土管局、原定埠镇土管所、原定埠镇财政所、原定埠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缴纳办理出让性质国土证相关税费发票凭证,收费包括十个项目:1.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600元(发票号0236071号),2.土地变更划拨费用500元(发票号0104635号),3.土地变更划拨费300元(发票号0105985号),4.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费200元(发票号2895583号),5.契税800元(发票号9413008号),6.变更登记费444元,7.土地登记费(土地清查)5元,8.工本费5元,9.新版特制土地证20元,10.土地出让金2538.6元(发票号8305292号,含6、7、8、9、10项)(见附件一)。但在家中没有找到定埠镇幸福路322号或梅渚镇幸福路322号标的国土证。1999年11月已提交完成所需原件资料和缴纳相关税费及土地证工本费(见附件一),即已完成办证的全部流程,工本费是所有程序的最后一个程序,收费政策及收费依据和收费凭证是相互印证的。
复议申请人异议一:请各收费单位提供1999年十项收费的依据和政策支持的证据。
二、复议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国家信访局提交诉求“办理出让性质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信访件(见附件三),自规局于2021年9月10日回复:郎自然资规信处字〔2021〕7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7号决定书)。7号决定书第一页第一条查明的事实原文:经调查,你父亲吕某甲于1991年左右在原郎溪县定埠集镇(现郎溪县梅渚镇定埠村幸福路322号)购买了四间二层农村村民住宅楼。
经查证,吕某甲购房时间是1995年(见附件十),购买了四间二层农村村民住宅楼和一层两间平房一间卫生间及前后空地,原建筑至今还在,可现场查证(见附件十)。
复议申请人异议二:请自规局提供吕某甲的购房时间和购买四间二层住宅楼的证据。
7号决定书第一页第一条查明的事实第十行原文:2004年3月期间原梅渚国土所曾要求你父亲及时提交房产过户要件无果,从而错过了补办机会。
经查证,吕某甲1999年11月提交了所有办证手续和缴完相关税费,至今无工作人员与其联系(见附件九)。
复议申请人异议三:请自规局提供证据证明,原梅渚土管所在2004年3月期间要求吕某甲提交房产过户要件的证据。
7号决定书第二页第二条适用的理由原文: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见附件十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相关规定,你向郎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等原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7月13日向其出具了《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查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2016年1月1日颁布的(见附件十一),用于解决1999年的事项是错误的;依据国家2000年7月1日生效的《立法法》第93条(见附件十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复议申请人异议四:请自规局提供2016年1月1日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可用于1999年办证,和不违背《立法法》第93条规定的证据。
三、复议申请人2022年5月14日向国家信访局补交了办证相关的信访资料(见附件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6月20日回复:郎自然资规信处字〔2022〕4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见附件六、以下简称:4号决定书)。4号决定书第一页第一条经调查查明的事实第三行原文:经调查,您父亲吕某甲于1991年左右在原郎溪县定埠镇集镇胥河南侧(现郎溪县梅渚镇定埠村幸福路322号)从吕玉伢、吕新华处购买了四间二层农村村民住宅楼及前后空地(建筑占地约148.8平方米,总占地约444.0平方米),现总占地面积已扩增至约472平方米。1997年至1999年间您父亲按照444.0平方米占地面积向原郎溪县定埠土管所、定埠城建办缴纳了土地变更划拨费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417.6元后未及时完成补办。
经查证,吕某甲购房时间是1995年(见附件十),购买了四间二层农村村民住宅楼和一层两间平房一间卫生间及前后空地,原建筑至今还在,可现场测量查证(见附件十)。1999年吕某甲提交原件材料和缴纳工本费后,即已完成办证的全部流程,工本费是所有流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收费政策及收费依据和收费凭证是相互印证的。
复议申请人异议五:请自规局提供吕某甲的购房时间、购买四间二层住宅楼及前后空地、占地面积已扩增至约472平方米的证据。
4号决定书第二页第二行原文:2004年3月期间该所再次和您父亲联系过房产过户事宜后仍未及时完成补办。
经查证,吕某甲1999年11月提交了所有办证手续和缴完相关税费,至今无工作人员与其联系(见附件九)。
复议申请人异议六:同复议申请人异议三。
4号决定书第二页第四行原文:经与原郎溪县定埠土管所收费人员核对,您提供的票据上收取的出让金实为原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8月起征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财综字[1999]117号)。
经查证,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见附件十三)和土地出让金收费凭证,证明当年的有偿使用费是按土地出让性质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包含多种性质:出让、出租、划拨等各种收益金。
复议申请人异议七:请自规局提供原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8月起征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可以是土地出让金的证据。
4号决定书第二页第二条适用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原文: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税费缴纳证明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方可受理。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文件所载分类处理中第一种类型第二项相关规定,申请人无法提供且经查询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照建筑物基底所占宗地落宗,土地性质按划拨确定等。
经查证,依据国家2000年7月1日生效的《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复议申请人异议八:请自规局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文件所载分类处理中第一种类型第二项相关规定,可用于1999年办证和不违背《立法法》第93条规定的证据。
4号决定书第二页第三条处理结果原文:1.根据2022年4月26日和5月24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访后的批示精神,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百姓办实事”的服务宗旨,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慎重考虑后决定:参照同时期定埠集镇办理的土地登记情况,为您父亲吕某甲位于郎溪县梅渚镇定埠村幸福路322号的房产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面积为四间两层主楼占地范围,土地用途为商住。
经查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访后的批示精神和参照同时期定埠集镇办理的土地登记情况,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均无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2009年定埠村有户主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见附件十四);土地使用面积为四间二层农村村民住宅楼和一层两间平房一间卫生间及前后空地,原建筑至今还在,可现场查证(见附件十)。
复议申请人异议九:请自规局提供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访后的批示精神,办理划拨国有土地证符合土地收费是出让、性质收费的证据。请自规局提供2009年定埠村没有办理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的证据。请自规局提供土地使用面积为四间两层主楼的证据。
4号决定书第三页第一行处理结果原文:2.目前你父亲的房产所在地仍为农村居民点,按照现有政策已无法取得土地征收、出让等批准手续,所以您提出为其补办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的要求无政策依据,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
经查证,依据国家2000年7月1日生效的《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复议申请人异议十:请自规局提供现有政策用于1999年,不违背《立法法》第93条规定的证据。
四、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8月6日向国家信访局补交了办证相关的信访资料(见附件七),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8月10日回复:郎自然资规信告字(2022)6号《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八、以下简称:6号告知书)。于2022年8月6日向国家信访局补交的信访资料(见吕某乙附件七),原件第二条原文: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明的事实部分不属实:1、1991年购房(实际购房时间是1995年)。2、2004年3月原梅渚镇国土所曾要求你父亲及时提交房产过户要件无果(经吕某甲本人证实:1999年11月17日向原定埠镇土管所提交了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缴纳各项费用后,工作人员告知:土地证,房产证办好后会通知你来领取,直至今日[2022年8月6日]也没有接到领证通知)。3、吕某甲于1991年左右从吕玉伢、吕新华处购买的四间二层住宅楼和前后空地约440平米,并已扩增至约472平米;现实情况:原房屋至今还在,没有扩增(购买的是四间二层楼房和两间平房及卫生间)。6号告知书原文:吕某乙同志,我局已于2022年6月21日向您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郎自然资规信处字[2022]4号),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提出)或诉讼(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途径解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请您分别向郎溪县人民政府和郎溪县人民法院提出。
经查证,自规局未对吕某乙提出的不属实部分内容进行查证回复。
复议申请人异议十一:请自规局提供吕某乙提出的不属实部分,为什么可以不查证不回复就不予受理的证据。
综上所述:
一、请郎溪县人民政府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十一条异议进行审查。
二、吕某甲办不了证的责任,是自规局严重失职、不作为、渎职导致,责任在他们,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由自规局及主要负责人负责。
复议申请人特提起复议,望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根据申请人持有的相关票据,但不能提供不动产登记所应提供的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转让房屋登记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且答辩人也未查到在档的情形,结合申请人的信访诉求,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百姓办实事”的服务宗旨和信访维稳的需要,经审慎考虑作出决定为申请人办理国有划拨行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022年5月14日,申请人儿子吕某乙反映的“请为其父亲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定埠村新福路322号房地产补办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的信访件转至答复人,答复人经研究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答复人受理后,指派梅渚自然资源规划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赴现场实地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核实的事实为:申请人吕某甲于1997年为其向第三人购买的位于郎溪县梅渚镇定埠村新福路322号房地产,向原定埠土管所、定埠城建办缴纳了土地变更划拨费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5417.6元,但未及时按程序完成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登记手续。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在1999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让、炒卖土地的情况清理完毕。1999年11月10日,原定埠土管所向申请人吕某甲下达了《补办用地、土地登记、土地转移手续告知书》,针对申请人于1997年缴纳了相关费用但未及时批准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转移手续问题,要求申请人于1999年11月18日前前往原定埠土管所补办转让手续,但申请人一直未能前往补办手续,错过了可以补办的时机。
2003年11月我县因撤乡并镇,定埠镇撤销与梅渚镇合并,原定埠土管所撤销,原定埠镇土管所并入原梅渚中心国土所,土地管理职能也划转至梅渚中心国土所。2004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决定用半年时间对土地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经了解,原梅渚中心国土所工作人员曾再次与申请人联系过土地登记过户转移事宜,但仍未及时完成补办,错过了第二次可以补办的时机。
由于申请人失去了两次可以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时机,全国于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通过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技术等开展了第三次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调查基本数据,显示申请人的房屋占地仍为农民宅基地(地类代码0702),而申请人信访诉求为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定埠村新福路322号房地产补办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为了化解矛盾,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百姓办实事”的服务宗旨,结合2022年4月、7月县委、县政府领导接访和批示精神,答复人经审慎考虑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决定为申请人办理国有划拨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答辩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2022年5月14日申请人的信访件转至答复人,答复人经研究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赴现场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申请人未能提供不动产登记要件所必须的材料,答辩人又查不到到存档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信访矛盾,参照有关规定,决定为申请人办理国有划拨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了救济途径,答辩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答辩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有相关的法规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税费缴纳凭证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方可受理。针对申请人未能提供不动产登记要件(《安徽省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申报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必须的材料,答辩人又查不到到存档的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规定不能为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考虑到申请人的信访诉求,结合2022年4月、7月县委、县政府领导接访和批示精神,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百姓办实事”的服务宗旨,借鉴《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属涉密件)文件所载“三、分类处理”中第(一)种类型第2项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无法提供且经查询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照建筑物基底所占宗地落宗,土地性质按划拨确定”之规定,答复人作出为申请人办理国有划拨行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决定。
综上,答复人根据申请人持有的相关票据,但不能提供不动产登记所应提供的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转让房屋登记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答辩人也未查到存档的情形,结合申请人的信访诉求,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百姓办实事”的服务宗旨,经审慎考虑作出决定为申请人办理国有划拨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参照的法规适当,请求复议机关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郎自然资规信告字〔2022〕4号)和信访材料等。
经本机关审理,现已查明:1995年10月24日,申请人吕某甲向吕某丙和吕某丁购买了位于郎溪县梅渚镇定埠村幸福路322号房屋。1996年1月23日,申请人吕某甲向郎溪县定埠镇土地管理所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600元。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各地在1999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让、炒卖土地的情况清理完毕。申请人吕某甲所购买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被纳入清理范围。1999年11月6日,申请人吕某甲向郎溪县定埠镇土地管理所(后因撤乡并镇,定埠土地管理所并入梅渚土地管理所)缴纳土地变更划拨费500元。1999年11月10日,郎溪县土地管理局(即被申请人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吕某甲送达《补办用地、土地登记、土地转让手续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到原定埠土地管理所补办转让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各项规费5772.00元。1999年11月17日,申请人吕某甲向郎溪县土地管理局缴纳3017.60元,收费项目包含:变更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清查)、工本费、新版特制土地证、土地出让金。1999年11月18日,申请人吕某甲向郎溪县定埠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缴纳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用200元。1999年11月26日,申请人吕某甲向郎溪县定埠镇土地管理所缴纳土地变更划拨费300元。
上述事实有《补办用地、土地登记、土地转让手续告知书》、收据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答复,但未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时依据的原始证据材料(申请、收费、审批以及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补办的相关材料)。在没有原始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缺乏依据。同时本机关仅凭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依据、《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郎自然资规信告字〔2022〕4号)和信访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补办用地、土地登记、土地转让手续告知书》和收据等,也无法查明被申请人所收取申请人吕某甲各项费用的目的和性质。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被申请人作为土地登记机关,有义务为符合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土地登记证件。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收取相关费用后,未开展相关工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且经被申请人调查,上述申请人房屋所占用土地现为农村宅基地,在未经过土地征收等程序的情况下,欲直接为申请人办理划拨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处理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郎自然资规信处字〔2022〕4号)。
2.责令被申请人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开展调查、补充缺失材料,对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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