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委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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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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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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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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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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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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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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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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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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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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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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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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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3.《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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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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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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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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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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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和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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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项目情况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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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申请的招标方式、范围或其他重要指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招标事项核准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
5.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他人围标、串标、提供便利的;
6.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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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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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违规行为及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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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4、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出具审查意见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5、《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 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对象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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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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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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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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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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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2、《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第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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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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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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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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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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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2、《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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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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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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