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公章)郎溪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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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2年10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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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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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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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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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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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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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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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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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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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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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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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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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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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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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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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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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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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运管〔2019〕26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汇总、逐级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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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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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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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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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的,对超额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取水量超额20%(不含20%)以下的,超额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额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额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额50%以上的,超额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取水,限期改正。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用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征收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取水审批机关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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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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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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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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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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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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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二十条第三款“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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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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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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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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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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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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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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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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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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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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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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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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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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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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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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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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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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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令238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
3.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水农函〔2013〕1748号)
4.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
5.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农经规〔 2018 〕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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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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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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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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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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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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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皖水农〔2008〕156号)第七条:市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本市境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病险小型水库安全评估的技术指导和资料复核。二、负责本市病险小(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负责或委托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进行小(二)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并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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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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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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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填报调整后部门完整版权责清单信息,按照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规划、行政征收、其他权力等权力类型顺序排列。
2.“实施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责任事项”应写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追责情形”应写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4. 为便于统计,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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