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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067/202405-0006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2024年郎溪县人社局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13 发布日期: 2024-05-13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067/202405-0006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2024年郎溪县人社局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13
发布日期: 2024-05-13
2024年郎溪县人社局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4-05-13 14:40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事项

廉政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

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对该处罚的不予处罚。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2.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3.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4.公开处罚程序;5.对处罚事项集体研究。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2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3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4

对违反规定介绍、使用童工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2.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3.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4.公开处罚程序;5.对处罚事项集体研究。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5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6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7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处罚处罚

1

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对该处罚的不予处罚;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2.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3.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4.公开处罚程序;5.对处罚事项集体研究。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8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9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1

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对该处罚的不予处罚;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10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1

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对该处罚的不予处罚;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11

对用人单位违反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2.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3.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4.公开处罚程序;5.对处罚事项集体研究。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12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及故意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13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14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2.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3.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4.公开处罚程序;5.对处罚事项集体研究。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15

对人才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违反人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16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书及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2.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3.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4.公开处罚程序;5.对处罚事项集体研究。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17

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18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19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3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调查取证不公平公正。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2.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3.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4.公开处罚程序;5.对处罚事项集体研究。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在决定阶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处罚时不使用法定单据。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20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1

组织开展鉴定考试时环节收受或索要财物,故意泄露试卷等。

1.严格执行《职业教育法》;2.试卷实行专车接送,双人管理;

3.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技能培训就业科工作人员

2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3

受理环节故意设置障碍,收受或索要好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1. 严格执行《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2.及时公示办理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3.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建立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

技能培训就业科工作人员,分管局长

现场勘验不严格,将符合条件的不审批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决定或初审转报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22

县级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和变更、注销核准

2

审查环节故意刁难或收受好处故意放宽审查标准。

1.严格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核准;

2.办事公开,集体研究决定;

3.加强监督检查,防患于未然。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

分管局长

决定审批时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收受或索取好处。

23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3

对职代会或职工表决决议的审查不严格,导致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1.严格执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2.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机制,对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处理;

3.及时公示办理情况,主动接受劳动者投诉举报。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审查关节故意刁难,收受或索取财物。

在现场审验工作中放宽条件,降低标准。

24

社会保险登记

3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1. 加强经办人员的政策法规学习。 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

2. 完善业务经办规程,严格参保信息管理。

3. 中心负责人复核制,通过查看原始申报材料等方式,规范材料,并存档备查。

征缴中心工作人员,分管局长

审查环节违规审查,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等。

办结环节擅自改动内容,不及时办结。

25

集体合同审查

1

对申请材料中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决议等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侵犯。

1.严格执行《安徽省集体劳动合同审查办法》;2.及时公示办理情况,主动接受监督;3、拓宽劳动者投诉举报途径,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有效处理。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工作人员,

分管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