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原则
从业人员统计原则:以“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为基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统计。法人单位在本地区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工资包含在法人单位中。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应独立填报人员和工资,其上级法人单位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时不能包含其数据。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原则:为“何时发放何时统计”。如:一季度单位填报工资总额数据时,应以1月1日-3月31日财务帐及相关工资发放凭证为填报依据。
二、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三、易错点
1.从业人员容易漏统的11类人:
(1)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
(2)非全日制人员;
(3)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
(4)聘用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5)处于试用期人员;
(6)兼职人员;
(7)编制外招用的临时人员;
(8)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9)劳务派遣人员;
(10)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11)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外派工作等情况)。
2.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时应注意:
(1)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平均人数;
(2)不得用各月期末人数或平均人数直接累加;
(3)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4)计算后要四舍五入,计算后不足一人时,按一人填报。
(5)对新建立开业不满整月(年)的单位,在计算报告月(年)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开业天数或工作日天数;
月平均人数=
年平均人数=
3.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填报时容易漏报的4项:
(1)包括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2)包括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
(3) 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物业费等;
(4)包括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住房补贴、公车改革补贴、不休假补贴等。
4.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填报时容易多报的14项: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4)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四、填报需要注意问题
1.工资总额单位是千元,如果错填为元,平均工资会放大一千倍;如果错填为万元,平均工资会缩小十倍。
2.工资总额是累计数,例如:2季度填报的工资总额就是1-6月的累计数,全年工资总额就是1-12月的累计数。
3.审核错误提示
通过联网直报报送报表,点击上报后如果审核有问题,请根据提示修改。平台提示错误分三种类型,A、B、C三类。
(1)A类属于强制性错误,要求必须修改;
(2)B类属于准强制性错误,原则上需要修改,若再三核实数据无误,需由统计机构解锁后,企业自行填报原因说明并上报;
(3)C类属于核实性错误请认真核实,若属实,请写清楚原因说明,说明内容清晰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