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M21188U/202205-00001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关于印发《郎步街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05-03 | 发布日期: | 2022-05-03 |
索引号: | 11341722MB1M21188U/202205-00001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郎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关于印发《郎步街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05-03 |
发布日期: | 2022-05-03 |
郎步发〔2022〕26号
关于印发《郎步街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各村(社区)、街道相关部门(中心):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实际,现将《郎步街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29日
郎步街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郎溪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 ”是指各级党组织、辖区各部门、各社区、村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组织、辖区各部门、各社区、村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组织、辖区各部门、各社区、村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监管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郎步街道行政区域内社区、村和街道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街道党工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街道党工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街道党工委会每年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四)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五)加强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所辖行政社区、村、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力度。
(六)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同级和上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支持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作出决策部署。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涉及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一)对职责范围内(按照分管内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领域、联系社区、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和城乡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街道工作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协助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督促所属社区、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逐年递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基层安监机构、安全宣传培训、公共安全设施等的投入,夯实基层基础。
(六)制定完善有利于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督促指导企业用好涉及安全生产的优惠政策、措施,监督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费用。
(七)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组织、协助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配合、支持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九)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督促落实等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街道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较大安全事故工作。每季度向联系市领导汇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三)每月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并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月至少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四)组织完善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五)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街道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分管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运行机制,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四)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组织或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党工委、办事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辖区面上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四)对所属行政社区、村及网格员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及工作考核。
(五)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问题,做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定期向党工委、办事处报告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四章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共同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定期向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处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制度;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办事处和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组织事故抢救。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事故报告;
(九)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承担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重点工作职责:
(一)城乡管理部
主要责任:
1.承担街道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研究、分析街道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并向街道安委会提出建议;
3.综合管理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权,组织制定并实施街道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4.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实施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协调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5.依法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安全监督管理;
6.组织实施对办事处有关部门、机构和社区、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7.经街道办事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规划、住建:
1.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居民建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依法对建筑物拆除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天然气管道、城市燃气、供水等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道路(农路):
1.负责辖区内县城市规划区外道路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道路、公交、客货运输的安全监管;
3.负责辖区内公路(包括桥涵)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立、维护与管理;
4.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实施安全监管;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农业农村:
1.履行对农口系统农业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以及农村沼气安全监管职责;
2.履行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3.负责水面养殖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水利:
1.负责对街道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营情况、除险加固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对街道小水电站、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环保:
1.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2.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为民服务中心
人社:
1.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2.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贯彻落实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民政
1.指导和督促社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会同社区有关单位制作安全生产宣传标志。
2.做好敬老院、颐养院、福利院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群众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
3.负责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村(居)民进行安抚、慰问,帮助恢复生产,进行生产自救。
(三)社会事务部
文旅:
1.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
2.负责对歌舞厅、影剧院、网吧、酒吧等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教育:
1.督促学校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2.严禁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3.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4.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管,组织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
5.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校园内消防安全和上下学安全;
6.负责对师生集体外出实施安全监管;
7.负责学校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管;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卫健
1.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四)经济发展部
1.履行对街道工业企业(服装加工、琉璃瓦、冶金铸造、规模工业企业等)商贸服务业单位(餐饮、物流、商品批发零售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党建工作部
工会:
1.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3.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辖区派出所
1.依法实施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备案和检查;
2.依法实施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及其购买、运输、流向、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依法实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4.履行对辖区内大型集会或其它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宾馆、桑拿足浴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自然资源与规划所
1.负责组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2.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3.对非法开采、证照不全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4.负责街道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竹木加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全街道森林防火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街道森林火灾救援工作,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市场监管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审批进行审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查处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生产、经营前置审批的部门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变更相关经营范围或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
4. 负责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6.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无证查处,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7.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8.负责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相关组织工作;
9.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辖区供电所
1.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运营、施工和电力隐患排查、电缆设施保护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非法生产、非法开采等非法行为停止供电;
3.做好辖区内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街道纪工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社区、村和办事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街道办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社区、村党组织加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定期听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安全生产网格员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资料。
(三)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社区、村党组织负责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履行综合管理责任。社区、村两委其他同志对负责领域工作负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格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失职追责”制度。街道相关部门、社区、村、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郎步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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